《愛台灣的店》《臺灣國定古蹟》新書發表
第一本翔實記載臺灣88處國定古蹟歷史的巨著座落22縣市的88處國定古蹟,背負與傳承許許多多您不知道的歷史
全書927頁、精裝、全彩、文字敘述20餘萬字、古蹟及內藏文物照片948幅
臺灣國定古蹟截至民國99年(2010)6月,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的資料顯示,計有88處,分別座落在臺灣22個縣市,每座古蹟、遺址的創建時間緊緊扣住臺灣歷史發展的脈絡,創建年代最久遠者如屏東縣「魯凱族好茶舊社」、金門縣文臺寶塔等迄今均已超過600多年。依古蹟類別區分,數目最多者為寺廟,計有20座,其次依序為衙署10、 關塞10、宅第9, 城郭8、 產業設施5 、陵墓5、車站3、書院3、公共建築2、燈塔2、 遺址1、橋樑1、祠堂1、牌坊1、博物館1、碑碣1及其他5等等。
這些國定古蹟穿越時空,默默矗立在臺灣的土地上,見證數百年來歷次外族統治下,臺灣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發展與變遷,同時肩負傳承臺灣歷史、文化的使命,對生活在臺灣這塊土地上的國人而言,實有必要深入了解這些古蹟的沿革,從了解古蹟、認識古蹟的過程中,體會先人篳路藍縷開拓臺灣、生根臺灣的艱辛歷程,進而激發、凝聚熱愛臺灣鄉土的向心力。
民國98年9月在立委柯建銘的經費支持下,由許祐愷總編纂所帶領的研究團隊,傾全力在8個月的時間內完成全臺灣第一本完整蒐納88個國定古蹟的巨著,《臺灣國定古蹟》。《臺灣國定古蹟》全書共927頁,文字敘述20餘萬字、古蹟照片948幅;透過這本《臺灣國定古蹟》,國人可以對臺灣歷史演進有更深刻的了解,其中的內容敘述均經過考證,除訂正諸多古蹟管理單位官網上的錯誤外,文字敘述不夾雜編纂者個人感情,照片未經刻意的美化,係以符合古蹟現況的真實色彩來呈現。本書的特色是「不以長篇累牘的敘述方式描述古蹟,而是以大篇幅的照片對古蹟做最佳的詮釋」。
《臺灣國定古蹟》編纂團隊誠懇邀約熱愛臺灣鄉土文化的國人,共同參與推動認識臺灣國定古蹟的活動,將《臺灣國定古蹟》介紹給更多的國人、學子,俾讓這本書能夠廣為國人所知,並廣泛進入國小中學,成為國中小學鄉土教材,讓下一代能認識臺灣歷史、了解臺灣歷史沿革與看見臺灣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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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2010 09:00:00 上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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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評論》法定職權認定座談會內容節錄 /
四、差別的關鍵性因素
關於如此天差地別的兩個案件,要說是因案件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判決結果,
看似成理,但也似是而非,更可能是一種推託,因若為如此,則任何案件將因無從比較,也因此無從判別判決是否妥當,這種說詞,顯是司法實務不敢面對現實的說詞。
而若非案件內容的差異所致,那就得檢討法律規範出了那些問題,而這其中的關鍵,不僅在於法條規範的模糊性,所造成的解釋歧異,也在於法條修正下,對於相關的判例卻未同時更新,所必然造成的結果。因針對職務行為的指標性判例,乃為58年台上字第884號判例,在當時強調犯罪控制的時空背景與刑法條文規定下,對於所謂職務行為必然僅是廣泛的以公務員身份為界定,而不會去辨別在具體個案時,公務員是否具有權限,而得出廣義說的結果,似屬於當然。惟隨著時代的變遷,絕對強調犯罪控制的觀點,已經被捨棄,因此對於所謂公務員的認定,或者職務行為的界定,也必然趨於嚴格而具體,因此才有2005年2月,刑法對於公務員定義的修正。而根據現行刑法第10條第2項,對於公務員定義修正理由中,已不再廣泛的以「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為界定,而必須是要有法定職務權限者為限,若已無任何公權力行使的權能,即便受有類似公務員的保障等,亦不再是刑法的公務員,而因公務員界定與職務行為有連動性,關於職務行為也應如此解釋,所以從最高法院在此時點以後,關於職務行為的解釋,似乎也採取較為嚴格解釋的傾向 ,但由於皆屬於判決,且在58年台上字第884號判例仍未被廢止下,必然就會有類似案件,卻有不同的判決結果出現。
所以從此兩個事實結構相當,卻有著如此歧異的結果,將使已受脆弱的司法公正性,更佳難以建立,同時,也使刑事審判形同玩一場俄羅斯輪盤。
伍、該檢驗的是法官的獨斷性
在法條解釋有多種可能,造成法官最後採擇某種解釋的原因,可能來自於法官本身所受的法學訓練,更可能是潛藏於內心,且連自己都無法察覺的偏見與信仰,而這種內在的自我信仰,未必跟任何政治的意識形態有關聯,而可能只是成長過程中所形成的人格特質之反應。
對於審判者的人格特質可能影響審判結果的關連,近來逐漸受到各國關注與重視,甚至成為預測審判結果的重要依據,而有所謂法律威權人格的指標(legal authoritarianism measures)的出現。一般認為具有威權人格者,普遍會信服於階層體系的領導,這也代表其對於權威與秩序的渴望,所以在人格特質上,多屬於是一種順從與依附於權威與傳統的特質,而傾向於保守。反映於刑事司法,即是威權指數越高者,會強調犯罪控制,這意味著,在刑事司法的流程中,不僅對於偵查機關的證據取得是否合法,採取較為寬鬆的認定,同時,對於刑法的解釋也會採取較為寬鬆的認定,自然較為忽略正當程序的保障,而形成一種有罪推定。反之,威權指數較低者,會強調正當程序的保障,對偵查機關採取不信任的態度,在認事用法上也趨於嚴格,而較易形成一種無罪推定的態度。
當然,在現實世界裡,不可能有法官是絕對堅持犯罪控制或正當程序保障的,但藉由法律威權人格的指標卻突顯出,判決本身的主觀性似乎是無法避免,畢竟關於人格的形成,乃是一種長期的發展過程,即便有最嚴格的法官考選制度,恐也難消除。
法官心中未必有顏色,有的只是人性所不可避免的主觀與偏見,既然如此,則不管是藍軍,還是綠軍,自無庸急著為法官貼上標籤,而欲除之而後快。當務之急,應是找出防止法官恣意的改革之道,法官評鑑制度的建立,自無庸言,長遠之計,恐是該思考重罪案件引入平民參審制度,以來真正解決法官的專斷性問題。
註解
99年台上字第1896號判決參照。
關於如此天差地別的兩個案件,要說是因案件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判決結果,
看似成理,但也似是而非,更可能是一種推託,因若為如此,則任何案件將因無從比較,也因此無從判別判決是否妥當,這種說詞,顯是司法實務不敢面對現實的說詞。
而若非案件內容的差異所致,那就得檢討法律規範出了那些問題,而這其中的關鍵,不僅在於法條規範的模糊性,所造成的解釋歧異,也在於法條修正下,對於相關的判例卻未同時更新,所必然造成的結果。因針對職務行為的指標性判例,乃為58年台上字第884號判例,在當時強調犯罪控制的時空背景與刑法條文規定下,對於所謂職務行為必然僅是廣泛的以公務員身份為界定,而不會去辨別在具體個案時,公務員是否具有權限,而得出廣義說的結果,似屬於當然。惟隨著時代的變遷,絕對強調犯罪控制的觀點,已經被捨棄,因此對於所謂公務員的認定,或者職務行為的界定,也必然趨於嚴格而具體,因此才有2005年2月,刑法對於公務員定義的修正。而根據現行刑法第10條第2項,對於公務員定義修正理由中,已不再廣泛的以「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為界定,而必須是要有法定職務權限者為限,若已無任何公權力行使的權能,即便受有類似公務員的保障等,亦不再是刑法的公務員,而因公務員界定與職務行為有連動性,關於職務行為也應如此解釋,所以從最高法院在此時點以後,關於職務行為的解釋,似乎也採取較為嚴格解釋的傾向 ,但由於皆屬於判決,且在58年台上字第884號判例仍未被廢止下,必然就會有類似案件,卻有不同的判決結果出現。
所以從此兩個事實結構相當,卻有著如此歧異的結果,將使已受脆弱的司法公正性,更佳難以建立,同時,也使刑事審判形同玩一場俄羅斯輪盤。
伍、該檢驗的是法官的獨斷性
在法條解釋有多種可能,造成法官最後採擇某種解釋的原因,可能來自於法官本身所受的法學訓練,更可能是潛藏於內心,且連自己都無法察覺的偏見與信仰,而這種內在的自我信仰,未必跟任何政治的意識形態有關聯,而可能只是成長過程中所形成的人格特質之反應。
對於審判者的人格特質可能影響審判結果的關連,近來逐漸受到各國關注與重視,甚至成為預測審判結果的重要依據,而有所謂法律威權人格的指標(legal authoritarianism measures)的出現。一般認為具有威權人格者,普遍會信服於階層體系的領導,這也代表其對於權威與秩序的渴望,所以在人格特質上,多屬於是一種順從與依附於權威與傳統的特質,而傾向於保守。反映於刑事司法,即是威權指數越高者,會強調犯罪控制,這意味著,在刑事司法的流程中,不僅對於偵查機關的證據取得是否合法,採取較為寬鬆的認定,同時,對於刑法的解釋也會採取較為寬鬆的認定,自然較為忽略正當程序的保障,而形成一種有罪推定。反之,威權指數較低者,會強調正當程序的保障,對偵查機關採取不信任的態度,在認事用法上也趨於嚴格,而較易形成一種無罪推定的態度。
當然,在現實世界裡,不可能有法官是絕對堅持犯罪控制或正當程序保障的,但藉由法律威權人格的指標卻突顯出,判決本身的主觀性似乎是無法避免,畢竟關於人格的形成,乃是一種長期的發展過程,即便有最嚴格的法官考選制度,恐也難消除。
法官心中未必有顏色,有的只是人性所不可避免的主觀與偏見,既然如此,則不管是藍軍,還是綠軍,自無庸急著為法官貼上標籤,而欲除之而後快。當務之急,應是找出防止法官恣意的改革之道,法官評鑑制度的建立,自無庸言,長遠之計,恐是該思考重罪案件引入平民參審制度,以來真正解決法官的專斷性問題。
註解
99年台上字第1896號判決參照。
12/07/2010 11:00:00 上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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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評論》法定職權認定座談會內容節錄 /
吳景欽 (真理大學財經系助理教授)
法官心中有顏色、還是法官被上了顏色?-談龍潭購地案與二次金改案判決
壹、前言
陳前總統所涉及的二次金改案被判無罪後,立刻又觸動了台灣最敏感的末梢神經,而出現藍軍指責、綠軍稱頌對立的兩極化反應。而這種黨同伐異的現象,在這幾年,對於台灣民眾來說,似乎並不陌生,如以去年台北地院的另一合議庭,針對陳前總統所涉及的國務機要費等四案,遭重罪處之後,亦出現類似狀況,只是稱頌者與貶抑者相互易位。凡此現象,不禁讓人思考,法官是否存有政治立場?由於龍潭購地案與二次金改案的事實結構差不多,剛好可以藉由此兩案的第一審判決來為對比,或許可以觀察出,到底是法官心中有顏色?還是法官被上了顏色?
貳、刑法禁止類推卻不否定擴張解釋
一、歧異性的判決是司法的本質
不管哪個時代、哪個國度,人民皆希望法官在審判時,能夠拋開自己的成見,如白紙般來審理案件,而法律制度也設計了重重的限制,以來防止法官專斷,如在刑事案件裡,必須嚴守證據裁判原則,而若檢方無法藉由證據說服法官,即便人人喊殺,基於無罪推定,也只能判被告無罪。即便為有罪認定,法官也必須依據罪刑法定為定罪與量刑,而非自我擅斷。不過這都只是一種理想,由於法律條文是用自然語言所寫成,其本身即有不確定性存在,且在法有限、事無窮下,法律條文仍必須賦予法官於具體個案的調整空間,以來達成實質的公平性,這不可避免的,就會給予法官一定的判斷與裁量空間。而所謂法條的適用,無法像套數學公式般,有所謂客觀的標準答案,而是有相當主觀的評價因素在,即便是適用同一的法條,也有多種的解釋可能性,裁判的歧異性自然也無法避免,卻也是一般民眾最不想看到的結果。
二、類推與擴張解釋的差別
刑法在講求罪刑法定下,必須禁止法官於具體個案中為類推適用,惟此原則卻不禁止法官為法條的限縮或擴張解釋 ,但到底如何區別類推,還是解釋,尤其是擴張解釋,事實上是有其困難的。一般在界定類推適用與擴張解釋的區別,還是在法條文義的可能射程內,若在此射程即屬於解釋,若超出即屬於類推,惟理論上,雖可為如此區分,就實際案例而言,實難辨認。
參、受賄罪的對價性認定之困難
一、對價性認定困難的原因
在我國,關於貪污罪的處罰類型不僅繁多,且採取重罪重罰的政策,惟貪污防制的效果,卻總讓人質疑,一個相當關鍵的因素,正在於貪污罪的定罪率,在我國一向不高。從檢方所起訴的貪污案件,到最後為有罪判決確定者,其比率僅在五成上下徘徊,若與鄰近的日本定罪率高達九成五以上相比,實在不高。而貪污罪的定罪率之所以如此之低,一個相當重要的原因,即是難於證明,以受賄罪為例,其證明的困難,在於賄賂行為的隱密性,即便是交付行為,亦難於蒐集證據,更遑論行求或期約行為。而由於利益收受包括有形與無形,且由於國際村的形成,行賄者可能會將不法利益以海外匯入方式處理,此更難以偵查。
即便能克服上述障礙,卻又得面臨對價性證明的困難,如在某些行賄的例子裡,可能在未有任何事件發生時,即以灑網的方式,於平時向公務員餽贈禮品、金錢等利益,則當案件發生時,公務員必會幫忙,此時欲證明所謂對價性,實屬困難。又在某些工程招標的場合,位居高層的首長或議員在收受廠商利益後為關說,但由於招標工程非其主管事項,因此不能僅因其位居高位,即認為有對價性,在基於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下,法院應為無罪判決,其所收受的利益即可能因此被認定是政治獻金。如此的結果,不僅與一般民眾的意識有落差,更使貪污防制出現漏洞。
二、關於職務行為的認定
(一)對價性與否的認定
關於對價性的認定困難,可以舉公務員職務上的受賄罪為說明,根據刑法第121條第1項或者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法條只言明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的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即可成立本罪,但關於對價性如何認定,法條並不明確,因此常造成爭議。
而目前司法實務,關於對價性認定的標準乃以84年台上字第1號判例 ,根據此號判例要旨的解釋,事實上屬於一種綜合性的判斷,實趨於模糊與不確定,且也認為,不能僅因交付財物的名義為贈與或政治獻金,即認為不具有對價性,這種採取實質認定的作法,雖可防堵假贈與而真賄賂的貪污行為,但卻也因此使得對價性的認定,更趨於困難與爭議,尤其是在政治人物從事競選,必須籌措大量資金,且在政治獻金法存在下,恐更生爭議,尤其是關於職務行為的內容,更生疑問。
*84年台上字第1號判例: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祗須
所收受之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且包括假借餽
贈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
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
情形加以審酌,不可僅以交付之財物名義為贈與或政治獻金,即謂與職務
無關而無對價關係。」
(二)職務行為界定的困難及其危險
由於公務員必須以其職務行為,而與私人為交易,始得以有對價性,而關於職務行為的認定,當然是以法律的規定為依歸,但並非僅以法令直接明文者為限,只要對於該行政事項具有關連者皆屬之,惟如此寬廣的界定,如何能在具體個案裡,來確定公務員的具體權限?就基層公務員而言,由於其所執掌的事項有限且具體,所以較易劃定其範圍,但位階越高的公務員或是民意代表,其職權範圍往往是概括且廣泛的,自然不容易確定。
因此,目前針對關於職務行為的認定,尤其是針對高層公務員而言,最容易產生爭議,如上級長官或民意代表以所謂建議的方式,向下級公務員為指導,則是否屬於其職務的行為,向來即有廣、狹兩義的爭執。若嚴格解釋,則是否屬於職務行為,必須以法律所規範的具體權限為界定,若僅屬於其監督事項,即非屬於職務行為。惟若採廣義見解,則認為,某些事項雖非主管長官或議員的權限,但以其地位 或者是影響力 ,對於下級公務員的指示,仍可能產生事實上的影響,所以亦應屬於職務上的行為。
就高層公務員或議員而言,由於其權限往往為主管或監督,真正由其負責者,顯然不多,但從其實質的影響力而言,卻又具有主導性,若從狹義說的觀點,可能會有漏洞,但若從廣義說的觀點,雖也可稱為一種擴張解釋,但以所謂地位或實質的影響力為基準,由於極不確定,恐將造成法官於具體個案為恣意解釋,而有違罪刑法定,更可能會造成因法官而異的不公平。在龍潭購地案與二次金改案,正凸顯此困境。
肆、龍潭購地案與二次金改案的第一審判決差異
一、事實結構相似
陳前總統所涉及的龍潭購地案與二次金改案,雖為兩個案件,其事實結構卻極為類似,都是涉及總統夫人收受私人利益,而總統以其影響力介入相關行政部門的決定事項,行政官員也依其指示為便宜行事,以圖私人利益,而可能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職務上行為的受賄罪,則不具有決定權限的總統,是否也該成立此罪?
二、判決結果大不同
(一)龍潭案的一審判決
在龍潭購地案中,當被告以其總統身份,針對與龍潭科學園區比鄰的私人土地,是否對該地採取先租後買的方式,以來解決此私人的財務困境一事,而對執掌此事務的公務員為指導,並因而促成此事,則此行政指導到底是否屬於其職務行為?第一審法院的判決 ,針對所謂職務行為,乃以58年台上字第884號判例為基礎,而認為包括職務範圍內應為或得為之行為,且不僅包括核心業務,也包括負隨業務,簡單的說,不管是抽象權限,還是具體權限,只要屬於此範圍的舉措,皆屬之,所以採取的是上述廣義的看法。若以總統的高度來看,此種看似行政指導,而不具有強制力的行為,仍對於公務員有實質影響力,且若從總統對於行政院長有任命權及對重大決策的決定權來看,更須如此認定。而若因此收受私人利益,不管其名稱是為佣金,還是政治獻金,都有對價性,自然成立受賄罪。
(二)二次金改案的一審判決
反觀二次金改案的第一審判決,亦屬於總統關切銀行合併問題,也因此使公務員促成其事的案件,但針對所謂職務行為的見解,也引用實務見解,卻有著不同的結果,歸納其所引用的實務見解,對於所謂職務行為的定義,必須為法令所賦與之應為或得為之具體權限之行為,而不應包括無法律依據,而僅以實質影響力所操作的事務 ,很明顯是採取上述較為狹義的見解。
而在二次金改案的判決中,為了解明總統的職務行為,也從憲法的觀點來為論述,以來劃清總統與行政院長的職權,而導出行政院長的權限為概括,總統職權為列舉的觀點,而認為總統僅具有國防、外交之權限,以來得出金改事項並非屬於其職務行為。
註解
當然也有認為在刑法領域,只能為限縮,不能為擴張者,惟若法條文義模糊,基於立法精神所為的解釋,即目的性解釋,往往具有擴張性,所以在刑法領域,仍必須區分解釋與類推的區別。
本則判例於民國88年11月30日,經最高法院88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
此一般稱為地位利用說。
此一般稱為影響力說。
關於其見解,參照95矚重訴字第4號、97年金矚重訴第1號、98年矚訴字第2號。
參照98年矚金重字第1號。
法官心中有顏色、還是法官被上了顏色?-談龍潭購地案與二次金改案判決
壹、前言
陳前總統所涉及的二次金改案被判無罪後,立刻又觸動了台灣最敏感的末梢神經,而出現藍軍指責、綠軍稱頌對立的兩極化反應。而這種黨同伐異的現象,在這幾年,對於台灣民眾來說,似乎並不陌生,如以去年台北地院的另一合議庭,針對陳前總統所涉及的國務機要費等四案,遭重罪處之後,亦出現類似狀況,只是稱頌者與貶抑者相互易位。凡此現象,不禁讓人思考,法官是否存有政治立場?由於龍潭購地案與二次金改案的事實結構差不多,剛好可以藉由此兩案的第一審判決來為對比,或許可以觀察出,到底是法官心中有顏色?還是法官被上了顏色?
貳、刑法禁止類推卻不否定擴張解釋
一、歧異性的判決是司法的本質
不管哪個時代、哪個國度,人民皆希望法官在審判時,能夠拋開自己的成見,如白紙般來審理案件,而法律制度也設計了重重的限制,以來防止法官專斷,如在刑事案件裡,必須嚴守證據裁判原則,而若檢方無法藉由證據說服法官,即便人人喊殺,基於無罪推定,也只能判被告無罪。即便為有罪認定,法官也必須依據罪刑法定為定罪與量刑,而非自我擅斷。不過這都只是一種理想,由於法律條文是用自然語言所寫成,其本身即有不確定性存在,且在法有限、事無窮下,法律條文仍必須賦予法官於具體個案的調整空間,以來達成實質的公平性,這不可避免的,就會給予法官一定的判斷與裁量空間。而所謂法條的適用,無法像套數學公式般,有所謂客觀的標準答案,而是有相當主觀的評價因素在,即便是適用同一的法條,也有多種的解釋可能性,裁判的歧異性自然也無法避免,卻也是一般民眾最不想看到的結果。
二、類推與擴張解釋的差別
刑法在講求罪刑法定下,必須禁止法官於具體個案中為類推適用,惟此原則卻不禁止法官為法條的限縮或擴張解釋 ,但到底如何區別類推,還是解釋,尤其是擴張解釋,事實上是有其困難的。一般在界定類推適用與擴張解釋的區別,還是在法條文義的可能射程內,若在此射程即屬於解釋,若超出即屬於類推,惟理論上,雖可為如此區分,就實際案例而言,實難辨認。
參、受賄罪的對價性認定之困難
一、對價性認定困難的原因
在我國,關於貪污罪的處罰類型不僅繁多,且採取重罪重罰的政策,惟貪污防制的效果,卻總讓人質疑,一個相當關鍵的因素,正在於貪污罪的定罪率,在我國一向不高。從檢方所起訴的貪污案件,到最後為有罪判決確定者,其比率僅在五成上下徘徊,若與鄰近的日本定罪率高達九成五以上相比,實在不高。而貪污罪的定罪率之所以如此之低,一個相當重要的原因,即是難於證明,以受賄罪為例,其證明的困難,在於賄賂行為的隱密性,即便是交付行為,亦難於蒐集證據,更遑論行求或期約行為。而由於利益收受包括有形與無形,且由於國際村的形成,行賄者可能會將不法利益以海外匯入方式處理,此更難以偵查。
即便能克服上述障礙,卻又得面臨對價性證明的困難,如在某些行賄的例子裡,可能在未有任何事件發生時,即以灑網的方式,於平時向公務員餽贈禮品、金錢等利益,則當案件發生時,公務員必會幫忙,此時欲證明所謂對價性,實屬困難。又在某些工程招標的場合,位居高層的首長或議員在收受廠商利益後為關說,但由於招標工程非其主管事項,因此不能僅因其位居高位,即認為有對價性,在基於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下,法院應為無罪判決,其所收受的利益即可能因此被認定是政治獻金。如此的結果,不僅與一般民眾的意識有落差,更使貪污防制出現漏洞。
二、關於職務行為的認定
(一)對價性與否的認定
關於對價性的認定困難,可以舉公務員職務上的受賄罪為說明,根據刑法第121條第1項或者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法條只言明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的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即可成立本罪,但關於對價性如何認定,法條並不明確,因此常造成爭議。
而目前司法實務,關於對價性認定的標準乃以84年台上字第1號判例 ,根據此號判例要旨的解釋,事實上屬於一種綜合性的判斷,實趨於模糊與不確定,且也認為,不能僅因交付財物的名義為贈與或政治獻金,即認為不具有對價性,這種採取實質認定的作法,雖可防堵假贈與而真賄賂的貪污行為,但卻也因此使得對價性的認定,更趨於困難與爭議,尤其是在政治人物從事競選,必須籌措大量資金,且在政治獻金法存在下,恐更生爭議,尤其是關於職務行為的內容,更生疑問。
*84年台上字第1號判例: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祗須
所收受之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且包括假借餽
贈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
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
情形加以審酌,不可僅以交付之財物名義為贈與或政治獻金,即謂與職務
無關而無對價關係。」
(二)職務行為界定的困難及其危險
由於公務員必須以其職務行為,而與私人為交易,始得以有對價性,而關於職務行為的認定,當然是以法律的規定為依歸,但並非僅以法令直接明文者為限,只要對於該行政事項具有關連者皆屬之,惟如此寬廣的界定,如何能在具體個案裡,來確定公務員的具體權限?就基層公務員而言,由於其所執掌的事項有限且具體,所以較易劃定其範圍,但位階越高的公務員或是民意代表,其職權範圍往往是概括且廣泛的,自然不容易確定。
因此,目前針對關於職務行為的認定,尤其是針對高層公務員而言,最容易產生爭議,如上級長官或民意代表以所謂建議的方式,向下級公務員為指導,則是否屬於其職務的行為,向來即有廣、狹兩義的爭執。若嚴格解釋,則是否屬於職務行為,必須以法律所規範的具體權限為界定,若僅屬於其監督事項,即非屬於職務行為。惟若採廣義見解,則認為,某些事項雖非主管長官或議員的權限,但以其地位 或者是影響力 ,對於下級公務員的指示,仍可能產生事實上的影響,所以亦應屬於職務上的行為。
就高層公務員或議員而言,由於其權限往往為主管或監督,真正由其負責者,顯然不多,但從其實質的影響力而言,卻又具有主導性,若從狹義說的觀點,可能會有漏洞,但若從廣義說的觀點,雖也可稱為一種擴張解釋,但以所謂地位或實質的影響力為基準,由於極不確定,恐將造成法官於具體個案為恣意解釋,而有違罪刑法定,更可能會造成因法官而異的不公平。在龍潭購地案與二次金改案,正凸顯此困境。
肆、龍潭購地案與二次金改案的第一審判決差異
一、事實結構相似
陳前總統所涉及的龍潭購地案與二次金改案,雖為兩個案件,其事實結構卻極為類似,都是涉及總統夫人收受私人利益,而總統以其影響力介入相關行政部門的決定事項,行政官員也依其指示為便宜行事,以圖私人利益,而可能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職務上行為的受賄罪,則不具有決定權限的總統,是否也該成立此罪?
二、判決結果大不同
(一)龍潭案的一審判決
在龍潭購地案中,當被告以其總統身份,針對與龍潭科學園區比鄰的私人土地,是否對該地採取先租後買的方式,以來解決此私人的財務困境一事,而對執掌此事務的公務員為指導,並因而促成此事,則此行政指導到底是否屬於其職務行為?第一審法院的判決 ,針對所謂職務行為,乃以58年台上字第884號判例為基礎,而認為包括職務範圍內應為或得為之行為,且不僅包括核心業務,也包括負隨業務,簡單的說,不管是抽象權限,還是具體權限,只要屬於此範圍的舉措,皆屬之,所以採取的是上述廣義的看法。若以總統的高度來看,此種看似行政指導,而不具有強制力的行為,仍對於公務員有實質影響力,且若從總統對於行政院長有任命權及對重大決策的決定權來看,更須如此認定。而若因此收受私人利益,不管其名稱是為佣金,還是政治獻金,都有對價性,自然成立受賄罪。
(二)二次金改案的一審判決
反觀二次金改案的第一審判決,亦屬於總統關切銀行合併問題,也因此使公務員促成其事的案件,但針對所謂職務行為的見解,也引用實務見解,卻有著不同的結果,歸納其所引用的實務見解,對於所謂職務行為的定義,必須為法令所賦與之應為或得為之具體權限之行為,而不應包括無法律依據,而僅以實質影響力所操作的事務 ,很明顯是採取上述較為狹義的見解。
而在二次金改案的判決中,為了解明總統的職務行為,也從憲法的觀點來為論述,以來劃清總統與行政院長的職權,而導出行政院長的權限為概括,總統職權為列舉的觀點,而認為總統僅具有國防、外交之權限,以來得出金改事項並非屬於其職務行為。
註解
當然也有認為在刑法領域,只能為限縮,不能為擴張者,惟若法條文義模糊,基於立法精神所為的解釋,即目的性解釋,往往具有擴張性,所以在刑法領域,仍必須區分解釋與類推的區別。
本則判例於民國88年11月30日,經最高法院88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
此一般稱為地位利用說。
此一般稱為影響力說。
關於其見解,參照95矚重訴字第4號、97年金矚重訴第1號、98年矚訴字第2號。
參照98年矚金重字第1號。
12/07/2010 10:00:00 上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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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評論》法定職權認定座談會內容節錄 /
主持人:陳耀祥(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
台灣民主化十九年,將近二十年,可是我們現在還是在談法定職權的問題,可說是十分的沉重。在民主化的過程中,我們當然取得了一些成就,我們有萬年國會改選、總統直選,但是我們解決的都是政治部門的部分,可是我們司法這一塊還是一直存在很大的問題,所以我們台灣法學會憲法及行政委員會,還有台灣比較法學基金會、民間司改會,共同發起舉辦座談會。
這個座談會主要的起源,是來自於我們陳前總統的這個案子,包括他十一月五號二次金改的判決、之前國務機要費的判決,我們本來當時在辦的過程裡面,是要比較法院在這兩個判決裡面是要比較關於總統法定職權,還有相關公務員職務認定的問題。
很遺憾的,十一月十一號馬上就看到龍潭案的判決,龍潭案的判決是很少見的,最高法院甚至有所謂的「自為判決」的這個部分,這也可以看得出來台灣的司法為什麼長期以來在整個改革的過程裡面一直被受人們所質疑。法官在這個部分來講,到底這個判決有沒有所謂政治判決的問題,我想是有爭議的。
以下我們請與談的朱武獻教授、吳錦欽副教授及尤伯祥律師來為大家說明扁案裡「法定職權」的爭議。
朱武獻教授(國立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
「法定職權的認定」我們依法論法來說,最近扁案幾個判決都談到總統權限問題,大家應該靜下心來。我在行政實務界工作二十幾年,我這幾年的觀察是我們的司法官包括檢察官跟法官到底能不能就事論事、依法論法? 我的答案是:很多時候,我們的司法官受到外界的影響很大,當然不一定是執政者的干涉。我們講在大一大二的法律系,大家在教授的時候都會告訴學生,憲法80條的法官的「獨立審判」。
而甚麼叫法官的獨立審判?我也跟學生一再強調,我們教書的時候都會教到,他有「外在的獨立性」與「內在的獨立性」;內在的獨立性-法官不能受到媒體的影響,也不能受到自己內心上要獨立、要去討好執政者或是討好誰。我認為有很多案子獨立性受到影響滿大的,各位在座的大家大概都心知肚明,所以我在這裡,今天這樣的公開場合,我還是要呼籲我們的司法官、包括檢察官在內,檢察官雖然有檢察一體,但是在個案的認事用法上面,還是要本乎他的獨立性。
這個獨立性,不是只有外在的獨立性,包括你內在的獨立性,要本於你法律上的認知,你專業上的判斷,跟你事實客觀的判斷,這樣來認定,作適法的裁判。這個是我在這裡要做這樣的呼籲,希望外面可以聽的到。
這個我們待會大家可以一起就這個議題討論一下甚麼叫法官的獨立審判(憲法80條),有獨立審判才有81條的終身保障。
而第二點就是今天要談的主題,法定職權的認定。法定職權的認定大概也是大一、大二學生我們在教書的時候都會談到的,總統的職權是甚麼?
我們的憲法,有六七個憲法機關,除了五院之外有總統、有國民大會,除了行政院的職掌在憲法上做了權限分配是「概括」的以外,其他的都是「列舉」,包括國民大會、總統。總統這些憲法機關,在大法官627號解釋是不錯的,大法官程度還是不錯的。憲法本身對總統不是一個個人,總統是一個憲法機關。「當然在某一個程度上,他也是行政機關,當他做某一些處分的時候還是有行政機關的特性,本質上還是一個憲法機關。」
所以依我剛剛講的,行政院過去與考試院也有憲法上權限的摩擦,但只有少部分,只有在訓練、進修、福利小部分有作憲法上權限的摩擦,其他大致上,包括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司法院在憲法上都是列舉其自身的權限而運作。所以過去爭議是很少的,因為根據這樣的概念,我們在大一上憲法的課都會告訴學生,就是這樣的一個職權分配的情形。所以要說總統的權限有多少,627號解釋對總統依此概念講,「總統只享有憲法跟憲法增修條文之條文所列舉的權限。」那這個權限有多少?在627號解釋裡也列了一些。「元首權就是35條、軍事統帥權36條、公布法律的權利、任命官吏、締結條約、宣戰…宣布戒嚴、赦免、任免官員、發布緊急命令」;而憲法第44條的權限爭議「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國家安全大政方針的決定,國家安全會議的設置,立法院的解散權、提名權、任命權等等。 該627號解釋的結論是認為『總統』是憲法上的行政機關,但用行政機關這一句話不一定很妥當,『總統』應該是憲法機關。
所以,憲法上對於總統權限的分配,就是只有這麼多。那當然,我們現在會講雙首長制,其實是憲法上原來我們設計是內閣制,我們把總統分配的權限就只有這麼大。雖然後來又改為雙首長制,但這個雙首長制跟法國的雙首長制又不一樣。我們這個總統的權限雖然明顯多了一點點,但跟法國的雙首長制比,還是差很多。這就是為何627號大法官的解釋內容,我們總統的權限就只有這麼一點點而已的原因。剩下來要檢視的是如果該總統當黨主席,那他的影響力就大一點。如果是同黨的行政院長跟總統的話,那麼他的影響力就更大一點。
現在陳水扁這些案子,重點大概就是他影響力,到底該不該以用影響力為判刑的依據?其實我認為今天討論這個案子應該是刑法的部分著墨要多一點,因為憲法的規定非常清楚,大一、大二的一問他就知道了,不必我們今天來這裡討論。
回到刑法的問題來,綜合來談一下刑法的問題。這次最高法院的判決跟台北地院的判決,這兩個判決裡,一個認為是應該列舉職權,一個則認為是用實質的影響力。
這次扁案的判決,最高法院的判決裡面引了3號判例,分別是24年3603號,58年884號及84年的1號,引了這3號判例。84年的判例是在談對價關係,職務行為跟對價關係,談到公務員的法定權力。論及法定權限的是24年3603號跟58年884號這兩個判例,尤其24年3603號是講必須「所謂職務上的行為,職務必須屬於該公務員權限範圍內的事項。」58年884號,在他的判例要旨裡面是講「公務員在他的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但是在他的理由書裡面,不是用職務,而是用「公務員在他的職權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
不太一樣,一個用職務,一個用職權,也就是說職務上的行為必須是在他的權限範圍內的行為。那甚麼叫權限範圍內的行為?如果在對照3號判例,前面這兩號都是最高法院的判例。這些判例如果是對照刑法第10條第2項,則95年修改後的刑法第10條第2項自然特別的重要。
這樣說好了,對公務員的概念,過去我們念公法的時候在教學生的內容裡面,我們的公務員的概念有一個同心圓理論,這個同心圓理論最外面那層就是刑法第10條第2項的概念,跟國家賠償法那個功能的概念一樣。所謂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這個同心圓理論學人事行政的都知道是大的圈圈,而最小的圈圈這個公務員的概念是公務員任用法上面公務員的概念。
現在,第10條的第2項一修改的話其實對整個公務員法的影響是很大的,所以考試院跟銓敘部現在正在檢討究竟以後公務員的概念是如何?因為這是公務員的概念。
不管怎麼樣,你現在講貪腐也好,職務上的行為也好,你用貪汙治罪條例當然也適用刑法第10條。當初刑法第10條的修改,就是針對過去這個毛病-「依法令從事於公務」的定義太廣了,所以必須把他的定義限縮。定義限縮根據第2項的第1款,「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及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這是民國95年七月一日生效的刑法訂出來的。而扁案的判決不依新改的規定反而是用了修正之前的22年及58的年判例,只講職務範圍內的事,職務上行為是講權限範圍的行為。現在刑法第10條第2項是講法定的權限,而這就是今天的主題-法定職權認定。
甚麼是法定的職權?就是憲法跟法律給你的職務,就是公務員,國家分官設職,總統以下到行政院院長、到財政部部長、到考試院、到監察院,國家分官設職,每一個公務員都有他的職掌。是法律跟憲法分配給你的,那你要有這個專業,總統講的話也不一定下面的人會聽,不是百分之百。分官設職有你的專業,國家大政方針已決定了,每個個案的決定是分層負責由下而上、行政體系是由下而上。
法定職務權限既然定的這麼清楚,那難道總統不能用實質影響力?!在座有很多的刑法專家,我就把這幾個問題拋出來,大家來討論。
民國95年提出來的刑法修改的第10條法定職務權限,既然是規定法定職務權限,最高法院龍潭案判決能不能把這職務上的行為擴大到實質影響力?比較現今刑法第10條與22年跟58年的判例有沒有相合?
所以我想,從憲法的層次來看,我認為這個案子不是憲法的問題,因為憲法規定的非常清楚、太簡單了。關鍵在貪汙治罪條例所謂職務上的行為跟刑法第10條有沒有相合。因為刑法第10條已在民國95年修改,那麼扁案法官那邊引了84年的判例,或22年、58的,是不是相合? 所以今天的焦點還是應該在扁案的判決為何不依據修改過的刑法第10條這個概念上的問題。
台灣民主化十九年,將近二十年,可是我們現在還是在談法定職權的問題,可說是十分的沉重。在民主化的過程中,我們當然取得了一些成就,我們有萬年國會改選、總統直選,但是我們解決的都是政治部門的部分,可是我們司法這一塊還是一直存在很大的問題,所以我們台灣法學會憲法及行政委員會,還有台灣比較法學基金會、民間司改會,共同發起舉辦座談會。
這個座談會主要的起源,是來自於我們陳前總統的這個案子,包括他十一月五號二次金改的判決、之前國務機要費的判決,我們本來當時在辦的過程裡面,是要比較法院在這兩個判決裡面是要比較關於總統法定職權,還有相關公務員職務認定的問題。
很遺憾的,十一月十一號馬上就看到龍潭案的判決,龍潭案的判決是很少見的,最高法院甚至有所謂的「自為判決」的這個部分,這也可以看得出來台灣的司法為什麼長期以來在整個改革的過程裡面一直被受人們所質疑。法官在這個部分來講,到底這個判決有沒有所謂政治判決的問題,我想是有爭議的。
以下我們請與談的朱武獻教授、吳錦欽副教授及尤伯祥律師來為大家說明扁案裡「法定職權」的爭議。
朱武獻教授(國立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
「法定職權的認定」我們依法論法來說,最近扁案幾個判決都談到總統權限問題,大家應該靜下心來。我在行政實務界工作二十幾年,我這幾年的觀察是我們的司法官包括檢察官跟法官到底能不能就事論事、依法論法? 我的答案是:很多時候,我們的司法官受到外界的影響很大,當然不一定是執政者的干涉。我們講在大一大二的法律系,大家在教授的時候都會告訴學生,憲法80條的法官的「獨立審判」。
而甚麼叫法官的獨立審判?我也跟學生一再強調,我們教書的時候都會教到,他有「外在的獨立性」與「內在的獨立性」;內在的獨立性-法官不能受到媒體的影響,也不能受到自己內心上要獨立、要去討好執政者或是討好誰。我認為有很多案子獨立性受到影響滿大的,各位在座的大家大概都心知肚明,所以我在這裡,今天這樣的公開場合,我還是要呼籲我們的司法官、包括檢察官在內,檢察官雖然有檢察一體,但是在個案的認事用法上面,還是要本乎他的獨立性。
這個獨立性,不是只有外在的獨立性,包括你內在的獨立性,要本於你法律上的認知,你專業上的判斷,跟你事實客觀的判斷,這樣來認定,作適法的裁判。這個是我在這裡要做這樣的呼籲,希望外面可以聽的到。
這個我們待會大家可以一起就這個議題討論一下甚麼叫法官的獨立審判(憲法80條),有獨立審判才有81條的終身保障。
而第二點就是今天要談的主題,法定職權的認定。法定職權的認定大概也是大一、大二學生我們在教書的時候都會談到的,總統的職權是甚麼?
我們的憲法,有六七個憲法機關,除了五院之外有總統、有國民大會,除了行政院的職掌在憲法上做了權限分配是「概括」的以外,其他的都是「列舉」,包括國民大會、總統。總統這些憲法機關,在大法官627號解釋是不錯的,大法官程度還是不錯的。憲法本身對總統不是一個個人,總統是一個憲法機關。「當然在某一個程度上,他也是行政機關,當他做某一些處分的時候還是有行政機關的特性,本質上還是一個憲法機關。」
所以依我剛剛講的,行政院過去與考試院也有憲法上權限的摩擦,但只有少部分,只有在訓練、進修、福利小部分有作憲法上權限的摩擦,其他大致上,包括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司法院在憲法上都是列舉其自身的權限而運作。所以過去爭議是很少的,因為根據這樣的概念,我們在大一上憲法的課都會告訴學生,就是這樣的一個職權分配的情形。所以要說總統的權限有多少,627號解釋對總統依此概念講,「總統只享有憲法跟憲法增修條文之條文所列舉的權限。」那這個權限有多少?在627號解釋裡也列了一些。「元首權就是35條、軍事統帥權36條、公布法律的權利、任命官吏、締結條約、宣戰…宣布戒嚴、赦免、任免官員、發布緊急命令」;而憲法第44條的權限爭議「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國家安全大政方針的決定,國家安全會議的設置,立法院的解散權、提名權、任命權等等。 該627號解釋的結論是認為『總統』是憲法上的行政機關,但用行政機關這一句話不一定很妥當,『總統』應該是憲法機關。
所以,憲法上對於總統權限的分配,就是只有這麼多。那當然,我們現在會講雙首長制,其實是憲法上原來我們設計是內閣制,我們把總統分配的權限就只有這麼大。雖然後來又改為雙首長制,但這個雙首長制跟法國的雙首長制又不一樣。我們這個總統的權限雖然明顯多了一點點,但跟法國的雙首長制比,還是差很多。這就是為何627號大法官的解釋內容,我們總統的權限就只有這麼一點點而已的原因。剩下來要檢視的是如果該總統當黨主席,那他的影響力就大一點。如果是同黨的行政院長跟總統的話,那麼他的影響力就更大一點。
現在陳水扁這些案子,重點大概就是他影響力,到底該不該以用影響力為判刑的依據?其實我認為今天討論這個案子應該是刑法的部分著墨要多一點,因為憲法的規定非常清楚,大一、大二的一問他就知道了,不必我們今天來這裡討論。
回到刑法的問題來,綜合來談一下刑法的問題。這次最高法院的判決跟台北地院的判決,這兩個判決裡,一個認為是應該列舉職權,一個則認為是用實質的影響力。
這次扁案的判決,最高法院的判決裡面引了3號判例,分別是24年3603號,58年884號及84年的1號,引了這3號判例。84年的判例是在談對價關係,職務行為跟對價關係,談到公務員的法定權力。論及法定權限的是24年3603號跟58年884號這兩個判例,尤其24年3603號是講必須「所謂職務上的行為,職務必須屬於該公務員權限範圍內的事項。」58年884號,在他的判例要旨裡面是講「公務員在他的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但是在他的理由書裡面,不是用職務,而是用「公務員在他的職權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
不太一樣,一個用職務,一個用職權,也就是說職務上的行為必須是在他的權限範圍內的行為。那甚麼叫權限範圍內的行為?如果在對照3號判例,前面這兩號都是最高法院的判例。這些判例如果是對照刑法第10條第2項,則95年修改後的刑法第10條第2項自然特別的重要。
這樣說好了,對公務員的概念,過去我們念公法的時候在教學生的內容裡面,我們的公務員的概念有一個同心圓理論,這個同心圓理論最外面那層就是刑法第10條第2項的概念,跟國家賠償法那個功能的概念一樣。所謂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這個同心圓理論學人事行政的都知道是大的圈圈,而最小的圈圈這個公務員的概念是公務員任用法上面公務員的概念。
現在,第10條的第2項一修改的話其實對整個公務員法的影響是很大的,所以考試院跟銓敘部現在正在檢討究竟以後公務員的概念是如何?因為這是公務員的概念。
不管怎麼樣,你現在講貪腐也好,職務上的行為也好,你用貪汙治罪條例當然也適用刑法第10條。當初刑法第10條的修改,就是針對過去這個毛病-「依法令從事於公務」的定義太廣了,所以必須把他的定義限縮。定義限縮根據第2項的第1款,「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及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這是民國95年七月一日生效的刑法訂出來的。而扁案的判決不依新改的規定反而是用了修正之前的22年及58的年判例,只講職務範圍內的事,職務上行為是講權限範圍的行為。現在刑法第10條第2項是講法定的權限,而這就是今天的主題-法定職權認定。
甚麼是法定的職權?就是憲法跟法律給你的職務,就是公務員,國家分官設職,總統以下到行政院院長、到財政部部長、到考試院、到監察院,國家分官設職,每一個公務員都有他的職掌。是法律跟憲法分配給你的,那你要有這個專業,總統講的話也不一定下面的人會聽,不是百分之百。分官設職有你的專業,國家大政方針已決定了,每個個案的決定是分層負責由下而上、行政體系是由下而上。
法定職務權限既然定的這麼清楚,那難道總統不能用實質影響力?!在座有很多的刑法專家,我就把這幾個問題拋出來,大家來討論。
民國95年提出來的刑法修改的第10條法定職務權限,既然是規定法定職務權限,最高法院龍潭案判決能不能把這職務上的行為擴大到實質影響力?比較現今刑法第10條與22年跟58年的判例有沒有相合?
所以我想,從憲法的層次來看,我認為這個案子不是憲法的問題,因為憲法規定的非常清楚、太簡單了。關鍵在貪汙治罪條例所謂職務上的行為跟刑法第10條有沒有相合。因為刑法第10條已在民國95年修改,那麼扁案法官那邊引了84年的判例,或22年、58的,是不是相合? 所以今天的焦點還是應該在扁案的判決為何不依據修改過的刑法第10條這個概念上的問題。
12/07/2010 09:00:00 上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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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辦聲音》貪污總統會捐款15億給民進黨及其公職候選人嗎?
台北地院二次金改案無罪判決與最高法院三審判決龍潭案、陳敏薰案重罪判決都是涉及「總統法定職權」的憲政爭議與罪刑法定主義的問題,難能可貴的是台灣法學會、台灣比較法學基金會與民間司改會三大法學社團能夠在此艱困環境下,邀請憲法與刑法的學者專家共同舉辦這場「法定職權認定」座談會,以較公正、客觀與專業的法律人良知與道德勇氣來討論總統法定職權的憲政爭議問題,本辦公室表達萬分的感謝與欽佩,並期許更多的法律人與社團能不
畏政治恫嚇勇敢站出來為台灣的司法發聲,為台灣人的良知與勇氣堅持奮戰不懈。
對於扁案的爭議與政治、司法問題,本辦公室特提出如下幾點聲明,為陳前總統討一個公道:
一、總統是否逾越法定職權構成貪汙不法,是涉及憲政層次問題,不是一般法律層次可以處理,大法官釋字第627號解釋理由書中已清楚解釋總統職權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的職權係採列舉規定,行政院長之職務是採概括規定;因此,二次金改金融合併、科學園區土地開發與民營企業首長的人事決定等事項都非屬總統法定職權,總統縱然有政治影響力亦僅屬政治責任與道德責任問題,依罪刑法定主義原則根本不會構成貪污罪的職務上收受賄賂罪。
二、馬總統在周占春法官合議庭判決無罪後,立即以社會觀感、民粹與黨意操控司法,影響司法獨立迫使最高法院法官迎合上意立即做出違法違憲的有罪判決龍潭案與陳敏薰案,這是法律人的恥辱,也是讓司法蒙羞的政治處決惡例。
三、陳前總統涉及案件(包括國務機要費1494餘萬、龍潭案3億、陳敏薰案1千萬、二次金改8億元)的總金額約計11億2494餘萬元,然而,陳前總統執政8年來總共捐款給民進黨、台聯黨及民進黨立委、直轄市市長與市議員、縣市長參選人與歷年選舉政見場電視轉播等費用支出計15億多元,顯然陳前總統已將企業界的各種政治獻金與捐款全部轉交並捐贈給民進黨、台聯黨及其相關公職參選人,且支出捐款15億元大於收入的政治獻金11億元,並未把這些外界的政治獻金私藏於個人口袋裡,且取之於民、用之於民,何來執政者所羅織的貪污罪名呢?試想一個被司法及部分媒體形容為「貪污總統」的人怎麼可能把收到的賄款捐給政黨及其他公職參選人呢?其理自明,陳前總統絕非貪污總統!
畏政治恫嚇勇敢站出來為台灣的司法發聲,為台灣人的良知與勇氣堅持奮戰不懈。
對於扁案的爭議與政治、司法問題,本辦公室特提出如下幾點聲明,為陳前總統討一個公道:
一、總統是否逾越法定職權構成貪汙不法,是涉及憲政層次問題,不是一般法律層次可以處理,大法官釋字第627號解釋理由書中已清楚解釋總統職權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的職權係採列舉規定,行政院長之職務是採概括規定;因此,二次金改金融合併、科學園區土地開發與民營企業首長的人事決定等事項都非屬總統法定職權,總統縱然有政治影響力亦僅屬政治責任與道德責任問題,依罪刑法定主義原則根本不會構成貪污罪的職務上收受賄賂罪。
二、馬總統在周占春法官合議庭判決無罪後,立即以社會觀感、民粹與黨意操控司法,影響司法獨立迫使最高法院法官迎合上意立即做出違法違憲的有罪判決龍潭案與陳敏薰案,這是法律人的恥辱,也是讓司法蒙羞的政治處決惡例。
三、陳前總統涉及案件(包括國務機要費1494餘萬、龍潭案3億、陳敏薰案1千萬、二次金改8億元)的總金額約計11億2494餘萬元,然而,陳前總統執政8年來總共捐款給民進黨、台聯黨及民進黨立委、直轄市市長與市議員、縣市長參選人與歷年選舉政見場電視轉播等費用支出計15億多元,顯然陳前總統已將企業界的各種政治獻金與捐款全部轉交並捐贈給民進黨、台聯黨及其相關公職參選人,且支出捐款15億元大於收入的政治獻金11億元,並未把這些外界的政治獻金私藏於個人口袋裡,且取之於民、用之於民,何來執政者所羅織的貪污罪名呢?試想一個被司法及部分媒體形容為「貪污總統」的人怎麼可能把收到的賄款捐給政黨及其他公職參選人呢?其理自明,陳前總統絕非貪污總統!
12/06/2010 10:30:00 上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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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札記》 台灣人總統的冤屈要自己吞下去
11月17日廣州亞運跆拳道女子49公斤級比賽,我國選手奪金大熱門的楊淑君首戰越南選手,第一回合在9比0大幅領先下,竟被中國跆拳道管理中心副主任,也是中國最具奪金實力的選手吳靜鈺的教練趙磊「檢舉」,因而中斷比賽。最後被裁判以「電子感應襪不合規定」為由,宣布楊淑君「失格」,當場被淘汰。該項比賽果真由中國選手吳靜鈺順利摘金。
楊淑君在賽前依規定換襪,通過檢錄,卻被做掉,大會影射栽贓楊淑君作弊。行政院體委會陳顯宗對楊淑君遭受不公平待遇的第一時間說要「自己吞下去」。經還原現場,楊淑君並未作弊,但隔天亞跆盟仍在官網發布新聞,誣指「中華台北使用驚人騙術」,不只抹黑楊淑君,更羞辱台灣,引發國人嘩然,群情憤慨。
楊淑君的父親不滿的說,「我吞不下去」,楊淑君的母親抱怨,「馬總統太奧了」,只想靠中國吃穿,真的太可惡了,要求政府為楊淑君討公道。原本軟弱無能,因應無方的馬英九政府眼看民怨沸騰才轉趨強硬。除了11月21日下午不知為何而走,為誰而走的造勢嘉年華,臨時再加入挺楊淑君的議題,並由馬英九宣布要打一個金牌給楊淑君,獎金300萬照發,想在選前敏感時刻支付「封口費」,仍不敢向主辦國中國嗆聲討公道。畢竟整個事件的始作俑者、主謀原兇是中國選手吳靜鈺的教練趙磊,真正做弊的是他,洪性天、梁振錫只是幫兇而已。
如同扁案是國共聯手政治追殺的祭品,「蔡守訓們」不過是工具,批評案件具有政治本質,就要羈押、延押。楊淑君按照比賽規則出賽,贏了不算,幕後的藏鏡人可以在最後的12秒跳出來指揮裁判,很像扁案的中途換法官。如果不服裁判結果,還揚言取消比賽及未來倫敦奧運的禁賽,與蔡守訓說我寫獄中書開記者會都是意圖影響審判,而有逃亡之虞的羈押原因,又有何不同?
11月27日就是五都選舉,和運動競賽一樣,都要有一套公平、公正、公開的遊戲規。選前抹黑誣陷對手,選後願賭不服輸都缺乏運動家精神,沒有民主風度。
選舉有輸贏,勝不驕敗不餒。25年前11月28日,我選縣長落敗的第2天,也是我謝票的第2天,豈料太太吳淑珍走在隊伍的最後落單,被一部等候多時的拼裝車,前後碾壓三次,導致脊髓神經頸部第7節嚴重創傷,下半身癱瘓,無法自理生活。選前我岳母就收到要我喪妻之痛的恐嚇信,這場選舉的政治車禍可謂卑劣至極,我太太的冤屈自己獨自吞了25年!
12年前的台北市長連任之戰,我被對手陣營抹黑誣指我在市長任內到澳門嫖妓11次,不但有人看到並有入境澳門的資料。澳門是我迄今仍未到過的地方,當時內政部出入境管理局也說明我根本沒有出入澳門的紀錄。抹黑集團把我市長任內唯一一次偕同太太到香港參加扶輪社姐妹社活動,說是游泳過去的,但我不會游泳。又說我是利用訪問新加坡拜會李光耀的空檔偷偷跑去的,但那次我是攜家帶眷,如何開溜?這麼荒謬的事情,民調還有20幾趴的人相信!
2000年總統大選,連戰陣營對宋楚瑜搞一個「興票案」,對我也栽贓一個「彩票案」,誣陷我在市長任內為了引進彩券,曾騙取人家的錢高達2億,有被追討的來往書信,上面有我的親筆筆跡,在選前大登廣告一再炒作,直指筆跡是我的。經我提告,確定是別人仿冒我的筆跡,最後被最高法院判決有罪定讞,已經是我提告後9年的事,又有誰知道法院在去年已經還我清白?
我在2004年總統大選連任成功,連宋兩人不認輸,說我是「作票總統」,因為我只贏了2萬9千票,廢票30萬票,比2000年多出20萬票,是我把連宋的票作成廢票。除了廢票聯盟鼓吹投廢票外,主要是2003年年底立法院修法從嚴認定有效票,過去圈蓋在號次、候選人照片頭部、身體,只要能辨識都是有效票,2004年大選改為無效的廢票,連我都不知道。但經高院全面驗票結果,廢票中有2/3顯然是我的票,即使從嚴再認定,水蓮配還是贏過連宋配。指控我是「作票總統」的連宋總部也從未道歉過!
另外2004年大選,連宋不認輸,又說是輸在319當天的2顆子彈,指控是我為了勝選,不擇手段所作的「自導自演」。藍營成立「319真調會」自行調查,怪說沒有公權力,行政機構不願配合。馬英九執政也已2年半,法務部長王清峰正是「319真調會」召集人,特偵組重啟調查,所謂「自導自演」的證據又在哪裡?陳文茜的「奇美小護士」找到了沒?誰來還我公道?
就是因為黨國主義的藍營輸不起,在我連任後拒不承認我當選的合法性、正當性,否定台灣人的總統。在兩件選舉官司先後敗訴翻盤無望下,從2005年底開始抹黑民進黨政府為「貪腐集團」,開始打擊我的家人及親近人士。2006年藍營立委提出三次的罷免案,透過「紅衫軍之亂」企圖用非法手段逼我下台。馬英九當時是國民黨主席對外宣示,子彈已經上膛,會讓我死得很難看。直到馬英九2008年520上台,果真讓我死得很難看,除了下令收押我;無保釋放後再中途換法官重行羈押;法院判我無罪就是不符人民的期待;總統可以在總統府宴請司法、法務首長、檢察總長,公然干涉審判中的個案,企圖影響判決結果,終於在11月11日達到他要把台灣人總統關到死的目的。
證據顯示,我被特偵組指控的錢,只有兩種:特別費及選舉錢。國務機要費及外交零用金都是具有特別費性質的總統的錢。馬英九把半數的市長特別費存入私人帳戶,用作家用,匯給太太、姊姊、女兒、繳交水電、瓦斯、保險費全都沒事。所謂特別費的因公支出是來自市長選舉的補助款、剩餘款,而且是捐給自己的基金會,全部是視同特別費的因公支出,只要支出大於收入就OK。另一半特別費使用他人發票申領,馬英九也沒事。相同情節的王金平案不起訴、許陽明案亦經最高法院判決無罪定讞。
至於選舉錢,選過總統的李登輝、連戰、宋楚瑜、馬英九都不會比我少。李登輝的選舉錢在新瑞都案就查出至少匯出5000萬美元以上。宋楚瑜選省長的選舉剩餘款依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其中有3.8億匯到國外,監察院說那是私人的錢;提存的2.4億要領回,宋楚瑜主張那也是選舉剩餘款。馬英九選總統申報競選經費只有王永慶、徐旭東兩大財團有捐獻,其誰能信?李遠哲前院長表示他知道有兩家高科技業者捐給馬英九10億;柯建銘總召也說他知道有3家企業家就捐了6億給馬英九;我知道的更多。馬英九又申報在哪裡?他們的選舉錢叫「政治獻金」,我的政治獻金叫「貪污」?這次二次金改案台北地院判決P.90~94,敘述並認定蔡宏圖、馬永成、郭文彬供詞,強調我收受的政治獻金如何轉交給民進黨、台聯黨、無黨籍公職候選人選舉及輔選之用,從2001年到2008年歷次大型選舉都有。我絕沒有把民進黨、台聯黨、無黨籍募來的錢放進私人口袋。
楊淑君的冤屈,我感同身受。楊淑君的冤屈,大家都吞不下去。我的冤屈,在目前朝野的政治氛圍,也只能自己吞下去。台灣的楊淑君不能贏中國吳靜鈺,就被做掉,大家為楊淑君討公道。我背負台灣人總統的原罪,要被政治追殺,相信歷史與人民也會為我討公道。
楊淑君在賽前依規定換襪,通過檢錄,卻被做掉,大會影射栽贓楊淑君作弊。行政院體委會陳顯宗對楊淑君遭受不公平待遇的第一時間說要「自己吞下去」。經還原現場,楊淑君並未作弊,但隔天亞跆盟仍在官網發布新聞,誣指「中華台北使用驚人騙術」,不只抹黑楊淑君,更羞辱台灣,引發國人嘩然,群情憤慨。
楊淑君的父親不滿的說,「我吞不下去」,楊淑君的母親抱怨,「馬總統太奧了」,只想靠中國吃穿,真的太可惡了,要求政府為楊淑君討公道。原本軟弱無能,因應無方的馬英九政府眼看民怨沸騰才轉趨強硬。除了11月21日下午不知為何而走,為誰而走的造勢嘉年華,臨時再加入挺楊淑君的議題,並由馬英九宣布要打一個金牌給楊淑君,獎金300萬照發,想在選前敏感時刻支付「封口費」,仍不敢向主辦國中國嗆聲討公道。畢竟整個事件的始作俑者、主謀原兇是中國選手吳靜鈺的教練趙磊,真正做弊的是他,洪性天、梁振錫只是幫兇而已。
如同扁案是國共聯手政治追殺的祭品,「蔡守訓們」不過是工具,批評案件具有政治本質,就要羈押、延押。楊淑君按照比賽規則出賽,贏了不算,幕後的藏鏡人可以在最後的12秒跳出來指揮裁判,很像扁案的中途換法官。如果不服裁判結果,還揚言取消比賽及未來倫敦奧運的禁賽,與蔡守訓說我寫獄中書開記者會都是意圖影響審判,而有逃亡之虞的羈押原因,又有何不同?
11月27日就是五都選舉,和運動競賽一樣,都要有一套公平、公正、公開的遊戲規。選前抹黑誣陷對手,選後願賭不服輸都缺乏運動家精神,沒有民主風度。
選舉有輸贏,勝不驕敗不餒。25年前11月28日,我選縣長落敗的第2天,也是我謝票的第2天,豈料太太吳淑珍走在隊伍的最後落單,被一部等候多時的拼裝車,前後碾壓三次,導致脊髓神經頸部第7節嚴重創傷,下半身癱瘓,無法自理生活。選前我岳母就收到要我喪妻之痛的恐嚇信,這場選舉的政治車禍可謂卑劣至極,我太太的冤屈自己獨自吞了25年!
12年前的台北市長連任之戰,我被對手陣營抹黑誣指我在市長任內到澳門嫖妓11次,不但有人看到並有入境澳門的資料。澳門是我迄今仍未到過的地方,當時內政部出入境管理局也說明我根本沒有出入澳門的紀錄。抹黑集團把我市長任內唯一一次偕同太太到香港參加扶輪社姐妹社活動,說是游泳過去的,但我不會游泳。又說我是利用訪問新加坡拜會李光耀的空檔偷偷跑去的,但那次我是攜家帶眷,如何開溜?這麼荒謬的事情,民調還有20幾趴的人相信!
2000年總統大選,連戰陣營對宋楚瑜搞一個「興票案」,對我也栽贓一個「彩票案」,誣陷我在市長任內為了引進彩券,曾騙取人家的錢高達2億,有被追討的來往書信,上面有我的親筆筆跡,在選前大登廣告一再炒作,直指筆跡是我的。經我提告,確定是別人仿冒我的筆跡,最後被最高法院判決有罪定讞,已經是我提告後9年的事,又有誰知道法院在去年已經還我清白?
我在2004年總統大選連任成功,連宋兩人不認輸,說我是「作票總統」,因為我只贏了2萬9千票,廢票30萬票,比2000年多出20萬票,是我把連宋的票作成廢票。除了廢票聯盟鼓吹投廢票外,主要是2003年年底立法院修法從嚴認定有效票,過去圈蓋在號次、候選人照片頭部、身體,只要能辨識都是有效票,2004年大選改為無效的廢票,連我都不知道。但經高院全面驗票結果,廢票中有2/3顯然是我的票,即使從嚴再認定,水蓮配還是贏過連宋配。指控我是「作票總統」的連宋總部也從未道歉過!
另外2004年大選,連宋不認輸,又說是輸在319當天的2顆子彈,指控是我為了勝選,不擇手段所作的「自導自演」。藍營成立「319真調會」自行調查,怪說沒有公權力,行政機構不願配合。馬英九執政也已2年半,法務部長王清峰正是「319真調會」召集人,特偵組重啟調查,所謂「自導自演」的證據又在哪裡?陳文茜的「奇美小護士」找到了沒?誰來還我公道?
就是因為黨國主義的藍營輸不起,在我連任後拒不承認我當選的合法性、正當性,否定台灣人的總統。在兩件選舉官司先後敗訴翻盤無望下,從2005年底開始抹黑民進黨政府為「貪腐集團」,開始打擊我的家人及親近人士。2006年藍營立委提出三次的罷免案,透過「紅衫軍之亂」企圖用非法手段逼我下台。馬英九當時是國民黨主席對外宣示,子彈已經上膛,會讓我死得很難看。直到馬英九2008年520上台,果真讓我死得很難看,除了下令收押我;無保釋放後再中途換法官重行羈押;法院判我無罪就是不符人民的期待;總統可以在總統府宴請司法、法務首長、檢察總長,公然干涉審判中的個案,企圖影響判決結果,終於在11月11日達到他要把台灣人總統關到死的目的。
證據顯示,我被特偵組指控的錢,只有兩種:特別費及選舉錢。國務機要費及外交零用金都是具有特別費性質的總統的錢。馬英九把半數的市長特別費存入私人帳戶,用作家用,匯給太太、姊姊、女兒、繳交水電、瓦斯、保險費全都沒事。所謂特別費的因公支出是來自市長選舉的補助款、剩餘款,而且是捐給自己的基金會,全部是視同特別費的因公支出,只要支出大於收入就OK。另一半特別費使用他人發票申領,馬英九也沒事。相同情節的王金平案不起訴、許陽明案亦經最高法院判決無罪定讞。
至於選舉錢,選過總統的李登輝、連戰、宋楚瑜、馬英九都不會比我少。李登輝的選舉錢在新瑞都案就查出至少匯出5000萬美元以上。宋楚瑜選省長的選舉剩餘款依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其中有3.8億匯到國外,監察院說那是私人的錢;提存的2.4億要領回,宋楚瑜主張那也是選舉剩餘款。馬英九選總統申報競選經費只有王永慶、徐旭東兩大財團有捐獻,其誰能信?李遠哲前院長表示他知道有兩家高科技業者捐給馬英九10億;柯建銘總召也說他知道有3家企業家就捐了6億給馬英九;我知道的更多。馬英九又申報在哪裡?他們的選舉錢叫「政治獻金」,我的政治獻金叫「貪污」?這次二次金改案台北地院判決P.90~94,敘述並認定蔡宏圖、馬永成、郭文彬供詞,強調我收受的政治獻金如何轉交給民進黨、台聯黨、無黨籍公職候選人選舉及輔選之用,從2001年到2008年歷次大型選舉都有。我絕沒有把民進黨、台聯黨、無黨籍募來的錢放進私人口袋。
楊淑君的冤屈,我感同身受。楊淑君的冤屈,大家都吞不下去。我的冤屈,在目前朝野的政治氛圍,也只能自己吞下去。台灣的楊淑君不能贏中國吳靜鈺,就被做掉,大家為楊淑君討公道。我背負台灣人總統的原罪,要被政治追殺,相信歷史與人民也會為我討公道。
12/06/2010 09:34:00 上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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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專欄》投下五都選舉神聖的一票 / 李鴻禧
再過兩天,就是台灣五都選舉的日子,這是國家的主人—台灣人民,檢驗國民黨政權良窳的日子,也是決定台灣未來興盛衰亡的關鍵性日子。有待台灣人以嚴肅謹慎的選舉來檢驗與決定。
雖然,台灣在財經產貿、科技藝文方面,已能趕上歐美並駕齊驅;但是,長年來在一黨獨裁威壓、被壟斷媒體扭曲下,人民的政治文化、選舉品質,仍然相當落伍。在第三世界落後國家社會中,一般民眾行使選舉權,常會受自己親友人情、所受恩惠和個人利害深重的影響;因此用國家權力或黑道暴力施壓選民,或用金錢去招待收買、經營樁腳基層;都會產生絕對有利效果。在台灣,黑金選舉當道和政治媒體扭曲之嚴重性,與第三世界落後國家相差不遠。至今賄選案件之繁多複雜、黑道幫派之猖獗囂張,就是最好的證明。
這次五都選舉,不論是市長或市議員大體來說祇有國民黨和民進黨候選人,全體選民應認識選舉權是人民的政治權,是要決定國家社會重要問題的公權利;人民要以國家的頭家主人身分來行使;絕不能以三百五百對、一千二千,或吃一頓免錢飯、被招待一次旅行,就不知見笑地把自己做主人的人格出賣掉。
因此,選舉投票時,我們必須用為國家社會行使公權力的意境;一方面,客觀冷靜比較分析候選人中,誰行政經歷比較豐富;誰比較誠實穩健、實政踏實,誰比較好高騖遠、浮誇不實;誰比較節儉清廉、誰比較貪污腐化;誰的政績比較優良而名列前茅、誰的政績比較惡劣名吊車尾。同時,另一方面,也要給政府執政黨二、三年來的政績,檢驗評分。
雖然,台灣在財經產貿、科技藝文方面,已能趕上歐美並駕齊驅;但是,長年來在一黨獨裁威壓、被壟斷媒體扭曲下,人民的政治文化、選舉品質,仍然相當落伍。在第三世界落後國家社會中,一般民眾行使選舉權,常會受自己親友人情、所受恩惠和個人利害深重的影響;因此用國家權力或黑道暴力施壓選民,或用金錢去招待收買、經營樁腳基層;都會產生絕對有利效果。在台灣,黑金選舉當道和政治媒體扭曲之嚴重性,與第三世界落後國家相差不遠。至今賄選案件之繁多複雜、黑道幫派之猖獗囂張,就是最好的證明。
這次五都選舉,不論是市長或市議員大體來說祇有國民黨和民進黨候選人,全體選民應認識選舉權是人民的政治權,是要決定國家社會重要問題的公權利;人民要以國家的頭家主人身分來行使;絕不能以三百五百對、一千二千,或吃一頓免錢飯、被招待一次旅行,就不知見笑地把自己做主人的人格出賣掉。
因此,選舉投票時,我們必須用為國家社會行使公權力的意境;一方面,客觀冷靜比較分析候選人中,誰行政經歷比較豐富;誰比較誠實穩健、實政踏實,誰比較好高騖遠、浮誇不實;誰比較節儉清廉、誰比較貪污腐化;誰的政績比較優良而名列前茅、誰的政績比較惡劣名吊車尾。同時,另一方面,也要給政府執政黨二、三年來的政績,檢驗評分。
12/03/2010 10:00:00 上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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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系列》 扁案三審定讞 陳致中:馬英九總算得到他想要的判決結果 / 陳致中
陳致中11號下午三點半過後,第一時間就得知了判決結果,當時他臉色凝重的走出競選總部,依舊不改原本既定行程,和太太黃睿靚一起站上吉普車在前鎮小港區車隊掃 街拜票,晚間七點鐘夫婦倆回到總部的時候,受到支持者一路高喊阿扁無罪的加油,總部主委陳錫淇先給了一個溫暖的擁抱,但此刻黃睿靚早已淚流滿面,陳致中緊 摟著太太黃睿靚的肩膀向媒體表示,我跟睿靚的心情都非常憤怒,因為連續兩天馬英九公開的干涉司法、將政治的黑手介入司法,今天他總算得到他想要的判決結 果,將我父親三審定讞,用政治力把父親送進黑牢裡面,以合理化他對我父親違法的羈押,繼續對他政治迫害,打壓本土勢力與一邊一國。這兩天馬英九公開的說, 周占春判我父親無罪是背離人民的期待,說這樣是讓人民失望,所以希望11月27日所有支持一邊一國和我父親的鄉親父老,用選票向告訴馬英九什麼是民意?台 灣人的失望在哪裡?台灣人的憤怒在哪裡?呼籲所有的鄉親用選票打馬英九一巴掌、為阿扁和台灣人討公道!
至於媒體詢問母親即將發監服刑該怎麼辦,陳致中則難過的說,媽媽的身體這麼差,他的身體就如風中殘燭一般,一個坐在輪椅上超過二十年的人,身為兒子和媳婦的我們很難想像如何面對這一切。
陳致中補充說,不管是龍潭案、陳敏薰的案件,都是牽涉到總統的職權,這是憲法層次上的問題,按照周占春的判決標準,應該是要判我父母無罪,所以有這麼重大 的爭議,最高法院卻直接判決定讞,這在司法的實務上是非常非常罕見,這要不是後面有政治力的介入,台灣沒有人會相信,這絕對是馬英九政治黑手介入司法,再 次證明法院是國民黨開的,而台灣人只有用選票來教訓馬英九、討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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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媒體詢問母親即將發監服刑該怎麼辦,陳致中則難過的說,媽媽的身體這麼差,他的身體就如風中殘燭一般,一個坐在輪椅上超過二十年的人,身為兒子和媳婦的我們很難想像如何面對這一切。
陳致中補充說,不管是龍潭案、陳敏薰的案件,都是牽涉到總統的職權,這是憲法層次上的問題,按照周占春的判決標準,應該是要判我父母無罪,所以有這麼重大 的爭議,最高法院卻直接判決定讞,這在司法的實務上是非常非常罕見,這要不是後面有政治力的介入,台灣沒有人會相信,這絕對是馬英九政治黑手介入司法,再 次證明法院是國民黨開的,而台灣人只有用選票來教訓馬英九、討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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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2010 09:00:00 上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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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評論》民進黨五都選舉輸在哪裡? / 曹長青
民進黨輸掉了五都選舉。雖然在總體得票率上超過藍營,但無論從實際拿到的市長席位上(只有五分之二),還是從自己的目標上(五都全贏,或是攻三、搶四、望五),都是輸了。
如果民進黨是勇敢者,是強者,就應該清楚地承認並宣布:我們輸了。用「我們贏了整體得票率」、「國民黨被一顆子彈打出多少票」等等阿Q勝利法來自我安慰,無 助於反省,無助於清醒,無助於下一步的選戰。選舉是戰場,丟掉座位,就是丟掉地盤,就是輸。一個真正的自信者,是敢於認輸,敢於面對真實,敢於反省的。
兩年來,馬政府做得這麼糟,國民黨反攻倒算、和中共聯手的氣焰如此囂張,民進黨仍然只保住了南部,在議員選舉上也沒有多贏幾個席位。按道理,民進黨總得票率應該贏過百萬。現在只有四十萬,既不值得驕傲,更不等於二○一二年可以自然贏回總統府。
民進黨為什麼選輸了?當然主要原因仍是國民黨長期洗腦造成的後遺症,很多選民沒有覺醒;另外國民黨有龐大黨產(當年霸占的人民財產),形成一場完全不公平的選舉。但是,從自身角度反省,仍有很多值得總結的經驗教訓。
很明顯,這次民進黨打的是一場沒有理念、沒有理想的選舉:不敢迎面挑戰國民黨,刻意迴避本土陣營的原則理念,「中國台灣,一邊一國」不敢提,「捍衛司法正 義」不敢提,反對ECFA不敢提(以前反對,現在又不吭聲了,怎能不給人沒有膽量、沒有主見之感?)好像自己的理念是地雷,需要千方百計地躲開、避開,要 讓人忘記,不要讓人提起。我們設想,哪一場戰役,沒有旗幟、沒有高昂響亮的號角而能勝利的?
這次選戰有沒有亮點?有沒有讓民進黨反省自身的基點?當然有。陳致中在高雄的大贏,一邊一國連線的戰績(四 十一人參選,贏了三十四席,當選率八十三%),傳遞了一個清晰的信號:即使小小的議員選舉,都是贏在理念上,而不是什麼市政、地方小事。高舉理念的旗幟, 可以贏得足夠的人心,可以贏得真正的勝利(不靠別人爛的僥倖,而是靠自己強),可以讓綠營普通百姓吐出一口真正的心聲!
今天藍綠的對立的根 本,無論是選總統,還是選小區議員,都不是哪裡多建一座橋,哪裡多修一條路,誰能多照顧幾個窮人的問題;而是台灣人要不要、能不能做自己的主人 要不要什麼都看國民黨的臉子、甚至要看對岸共產黨的臉子?只要台灣不是一個正常的國家,只要台灣人總體上在司法、媒體、公權力等重要領域都「被主宰」,都 處於被動、弱勢、忍氣吞聲的情形下,台灣就沒有地方議題可言;任何小的地方改革,都無法扭轉你繼續被欺辱、繼續沒有國家選擇權的本質。在藍綠各項資源都嚴 重不平等,民主機制又沒有完善的大前提下,談誰能給人民帶來更多的福祉,是奢侈,更是迴避現實,迴避問題的關鍵所在。
一邊一國連線的勝利, 是民進黨重新思考、重新出發的基本點。離開了這個基本點,二○一二年的失敗就從今天開始。而回到理念,回到理想,傾聽和反映台灣普通百姓的真正心聲,民進 黨還有希望,因為綠營有希望——台灣的民心不會滅。當年二二八屠殺的殘暴都沒有泯滅的人心所向,今天國共兩黨聯手的貌似強大,也不會使它窒息!
(轉載於11月29日自由時報論壇作者為旅美政治評論家)
如果民進黨是勇敢者,是強者,就應該清楚地承認並宣布:我們輸了。用「我們贏了整體得票率」、「國民黨被一顆子彈打出多少票」等等阿Q勝利法來自我安慰,無 助於反省,無助於清醒,無助於下一步的選戰。選舉是戰場,丟掉座位,就是丟掉地盤,就是輸。一個真正的自信者,是敢於認輸,敢於面對真實,敢於反省的。
兩年來,馬政府做得這麼糟,國民黨反攻倒算、和中共聯手的氣焰如此囂張,民進黨仍然只保住了南部,在議員選舉上也沒有多贏幾個席位。按道理,民進黨總得票率應該贏過百萬。現在只有四十萬,既不值得驕傲,更不等於二○一二年可以自然贏回總統府。
民進黨為什麼選輸了?當然主要原因仍是國民黨長期洗腦造成的後遺症,很多選民沒有覺醒;另外國民黨有龐大黨產(當年霸占的人民財產),形成一場完全不公平的選舉。但是,從自身角度反省,仍有很多值得總結的經驗教訓。
很明顯,這次民進黨打的是一場沒有理念、沒有理想的選舉:不敢迎面挑戰國民黨,刻意迴避本土陣營的原則理念,「中國台灣,一邊一國」不敢提,「捍衛司法正 義」不敢提,反對ECFA不敢提(以前反對,現在又不吭聲了,怎能不給人沒有膽量、沒有主見之感?)好像自己的理念是地雷,需要千方百計地躲開、避開,要 讓人忘記,不要讓人提起。我們設想,哪一場戰役,沒有旗幟、沒有高昂響亮的號角而能勝利的?
這次選戰有沒有亮點?有沒有讓民進黨反省自身的基點?當然有。陳致中在高雄的大贏,一邊一國連線的戰績(四 十一人參選,贏了三十四席,當選率八十三%),傳遞了一個清晰的信號:即使小小的議員選舉,都是贏在理念上,而不是什麼市政、地方小事。高舉理念的旗幟, 可以贏得足夠的人心,可以贏得真正的勝利(不靠別人爛的僥倖,而是靠自己強),可以讓綠營普通百姓吐出一口真正的心聲!
今天藍綠的對立的根 本,無論是選總統,還是選小區議員,都不是哪裡多建一座橋,哪裡多修一條路,誰能多照顧幾個窮人的問題;而是台灣人要不要、能不能做自己的主人 要不要什麼都看國民黨的臉子、甚至要看對岸共產黨的臉子?只要台灣不是一個正常的國家,只要台灣人總體上在司法、媒體、公權力等重要領域都「被主宰」,都 處於被動、弱勢、忍氣吞聲的情形下,台灣就沒有地方議題可言;任何小的地方改革,都無法扭轉你繼續被欺辱、繼續沒有國家選擇權的本質。在藍綠各項資源都嚴 重不平等,民主機制又沒有完善的大前提下,談誰能給人民帶來更多的福祉,是奢侈,更是迴避現實,迴避問題的關鍵所在。
一邊一國連線的勝利, 是民進黨重新思考、重新出發的基本點。離開了這個基本點,二○一二年的失敗就從今天開始。而回到理念,回到理想,傾聽和反映台灣普通百姓的真正心聲,民進 黨還有希望,因為綠營有希望——台灣的民心不會滅。當年二二八屠殺的殘暴都沒有泯滅的人心所向,今天國共兩黨聯手的貌似強大,也不會使它窒息!
(轉載於11月29日自由時報論壇作者為旅美政治評論家)
12/01/2010 11:00:00 上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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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評論》一邊一國連線當選名單
賀!一邊一國連線當選率達82.9%!
市議員參選41位當選34席
市議員參選41位當選34席
民進黨籍一邊一國連線名單
台北市選區
陳碧峰 (士林、北投) 當選
江志銘 (內湖、南港)當選
許家蓓(女) (松山、信義) 落選頭
王世堅(中山、大同) 當選
童仲彥 (萬華、中正) 當選
柯景昇 (文山、大安) 落選頭
新北市選區
陳啟能 (蘆洲、三重) 當選
王淑慧(女)(板橋)當選
林秀惠(女) (中和)當選
許昭興(女) (永和)當選
吳琪銘 (樹林、鶯歌、土城、三峽)當選
周雅玲(女)(汐止、萬里、金山)當選
台中市選區
劉淑蘭(女) (龍井、大肚、烏日) 落選頭
翁美春(女) (后里、豐原)當選
林竹旺 (神岡、大雅、潭子) 被婦女保障名額擠下
何文海 (南屯區)當選
江正吉 (中、西區) 落選頭
邱素貞(女) (東區、南區) 當選
何明杰 (太平)當選
劉錦和 (大里、霧峰) 當選
李天生 (大里、霧峰) 當選
台北市選區
陳碧峰 (士林、北投) 當選
江志銘 (內湖、南港)當選
許家蓓(女) (松山、信義) 落選頭
王世堅(中山、大同) 當選
童仲彥 (萬華、中正) 當選
柯景昇 (文山、大安) 落選頭
新北市選區
陳啟能 (蘆洲、三重) 當選
王淑慧(女)(板橋)當選
林秀惠(女) (中和)當選
許昭興(女) (永和)當選
吳琪銘 (樹林、鶯歌、土城、三峽)當選
周雅玲(女)(汐止、萬里、金山)當選
台中市選區
劉淑蘭(女) (龍井、大肚、烏日) 落選頭
翁美春(女) (后里、豐原)當選
林竹旺 (神岡、大雅、潭子) 被婦女保障名額擠下
何文海 (南屯區)當選
江正吉 (中、西區) 落選頭
邱素貞(女) (東區、南區) 當選
何明杰 (太平)當選
劉錦和 (大里、霧峰) 當選
李天生 (大里、霧峰) 當選
台南市選區
賴惠員(女) (鹽水、新營、柳營)當選
侯澄財 (北門、學甲、將軍)當選
陳朝來 (七股、佳里、西港)當選
林志聰 (大內、山上、新化)當選
王峻潭 (楠西、南化、玉井、左鎮) 當選
唐碧娥(女) (北區)當選
邱莉莉(女) (中西區)當選
李文正 (安平區) 當選
王定宇 (東區)當選
曾王雅雲(女) (仁德、歸仁、關廟、龍崎)當選
高雄市選區
張文瑞 (茄萣、湖內、路竹、阿蓮、田寮) 當選
陳政聞 (岡山、橋頭、燕巢、永安、彌陀、梓官) 當選
黃昭星 (左營、楠梓) 落選頭
林芳如(女)(大社、仁武、鳥松、大樹) 當選
陳慧文(女) (鳳山) 當選
無黨籍一邊一國連線名單
台南市選區
郭秀珠(女) (下營、六甲、麻豆、官田) 當選
施重男(新市、永康) 當選
高雄市選區
鍾盛有(旗山、桃源、那瑪夏、甲仙、六龜、杉林、內門、美濃、茂林) 落選頭
鄭新助 (三民) 當選
陳致中 (前鎮、小港) 當選
當選的議員將肩負起陳前總統〈台灣中國‧一邊一國政治理念〉! 也祝福落選的候選人可以再接再勵;一邊一國連線感謝全國挺扁愛台灣鄉親的支持與疼惜,我們會繼續為台灣奮戰下去!
12/01/2010 09:36:00 上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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