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辦聲音》貪污總統會捐款15億給民進黨及其公職候選人嗎?
台北地院二次金改案無罪判決與最高法院三審判決龍潭案、陳敏薰案重罪判決都是涉及「總統法定職權」的憲政爭議與罪刑法定主義的問題,難能可貴的是台灣法學會、台灣比較法學基金會與民間司改會三大法學社團能夠在此艱困環境下,邀請憲法與刑法的學者專家共同舉辦這場「法定職權認定」座談會,以較公正、客觀與專業的法律人良知與道德勇氣來討論總統法定職權的憲政爭議問題,本辦公室表達萬分的感謝與欽佩,並期許更多的法律人與社團能不
畏政治恫嚇勇敢站出來為台灣的司法發聲,為台灣人的良知與勇氣堅持奮戰不懈。
對於扁案的爭議與政治、司法問題,本辦公室特提出如下幾點聲明,為陳前總統討一個公道:
一、總統是否逾越法定職權構成貪汙不法,是涉及憲政層次問題,不是一般法律層次可以處理,大法官釋字第627號解釋理由書中已清楚解釋總統職權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的職權係採列舉規定,行政院長之職務是採概括規定;因此,二次金改金融合併、科學園區土地開發與民營企業首長的人事決定等事項都非屬總統法定職權,總統縱然有政治影響力亦僅屬政治責任與道德責任問題,依罪刑法定主義原則根本不會構成貪污罪的職務上收受賄賂罪。
二、馬總統在周占春法官合議庭判決無罪後,立即以社會觀感、民粹與黨意操控司法,影響司法獨立迫使最高法院法官迎合上意立即做出違法違憲的有罪判決龍潭案與陳敏薰案,這是法律人的恥辱,也是讓司法蒙羞的政治處決惡例。
三、陳前總統涉及案件(包括國務機要費1494餘萬、龍潭案3億、陳敏薰案1千萬、二次金改8億元)的總金額約計11億2494餘萬元,然而,陳前總統執政8年來總共捐款給民進黨、台聯黨及民進黨立委、直轄市市長與市議員、縣市長參選人與歷年選舉政見場電視轉播等費用支出計15億多元,顯然陳前總統已將企業界的各種政治獻金與捐款全部轉交並捐贈給民進黨、台聯黨及其相關公職參選人,且支出捐款15億元大於收入的政治獻金11億元,並未把這些外界的政治獻金私藏於個人口袋裡,且取之於民、用之於民,何來執政者所羅織的貪污罪名呢?試想一個被司法及部分媒體形容為「貪污總統」的人怎麼可能把收到的賄款捐給政黨及其他公職參選人呢?其理自明,陳前總統絕非貪污總統!
畏政治恫嚇勇敢站出來為台灣的司法發聲,為台灣人的良知與勇氣堅持奮戰不懈。
對於扁案的爭議與政治、司法問題,本辦公室特提出如下幾點聲明,為陳前總統討一個公道:
一、總統是否逾越法定職權構成貪汙不法,是涉及憲政層次問題,不是一般法律層次可以處理,大法官釋字第627號解釋理由書中已清楚解釋總統職權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的職權係採列舉規定,行政院長之職務是採概括規定;因此,二次金改金融合併、科學園區土地開發與民營企業首長的人事決定等事項都非屬總統法定職權,總統縱然有政治影響力亦僅屬政治責任與道德責任問題,依罪刑法定主義原則根本不會構成貪污罪的職務上收受賄賂罪。
二、馬總統在周占春法官合議庭判決無罪後,立即以社會觀感、民粹與黨意操控司法,影響司法獨立迫使最高法院法官迎合上意立即做出違法違憲的有罪判決龍潭案與陳敏薰案,這是法律人的恥辱,也是讓司法蒙羞的政治處決惡例。
三、陳前總統涉及案件(包括國務機要費1494餘萬、龍潭案3億、陳敏薰案1千萬、二次金改8億元)的總金額約計11億2494餘萬元,然而,陳前總統執政8年來總共捐款給民進黨、台聯黨及民進黨立委、直轄市市長與市議員、縣市長參選人與歷年選舉政見場電視轉播等費用支出計15億多元,顯然陳前總統已將企業界的各種政治獻金與捐款全部轉交並捐贈給民進黨、台聯黨及其相關公職參選人,且支出捐款15億元大於收入的政治獻金11億元,並未把這些外界的政治獻金私藏於個人口袋裡,且取之於民、用之於民,何來執政者所羅織的貪污罪名呢?試想一個被司法及部分媒體形容為「貪污總統」的人怎麼可能把收到的賄款捐給政黨及其他公職參選人呢?其理自明,陳前總統絕非貪污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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