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系列》 由囚犯的人權看扁案 / 陳逸南

12/14/2010 04:00:00 下午 張貼者: 蓬萊島雜誌.Net

聯合國大會1990年12月14日第45/111號決議通過並宣布的「囚犯待遇基本原則」第5項規定,除了監禁顯然所需的那些限制外,所有囚犯應保有《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所規定的人權和基本自由,以及聯合國其他公約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1955年在日內瓦舉行的第一屆聯合國防止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通過,並由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以1957年7月31日第633C(XXIV)號決議和1977年5月13日第2076(LXII)號決議予以核准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10項規定,所有供囚犯佔用的房舍,尤其是所有住宿用的房舍,必須符合衛生規定,同時應妥為 注意氣候情況,尤其立方空氣容量、最低限度的地板面積、燈光、暖氣和通風等項。

該規則第11項規定,在囚犯必須居住或工作的所有地方:
(a)窗戶的大小應以能讓囚犯靠天然光線閱讀和工作為準,在構造上,無論有沒有通風設備,應能讓新鮮空氣進入;
(b)應有充分燈光,使囚犯能夠閱讀和工作,不致損害眼睛。
第21(1)項規定,凡是未受雇從事戶外工作的囚犯,如氣候許可,每天最少應有一小時在戶外作適當體操。

12月4日在台北一項集會,探討陳水扁前總統的司法人權,與會人士認為,在政黨政治運作過程,政治獻金是常態,為何只有扁案被判刑,顯然是「選擇性執法」,加上政治追殺異已,用來恐嚇台灣人民追求獨立建國。有位政治犯現身說法,指出龜山台北監獄的牢房設施及管理方式,每天只有30分鐘放封運動,不合乎聯合國規格「每天最少應有一小時在戶外作適當體操」,恐嚴重傷害阿扁的身體健康,在政府已簽署聯合國「人權兩公約」,應該重視囚犯的人權。

(轉載自台灣時報2010.12.7)作者為(台灣北社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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