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專欄》劉曉波缺一個周占春 / 金恆煒

11/16/2010 09:00:00 上午 張貼者: 蓬萊島雜誌.Net

中國有個劉曉波,台灣有個陳水扁:一個是異議分子,一個是前總統;一個被胡錦濤押進大 牢,一個被馬英九關進一.八六坪看守所;兩人皆是政治誅殺的受害者。劉曉波呼求民主、法治,動搖中國共產黨統治基礎;陳水扁選上總統,「竊取」中國國民黨 大位的禁臠。一劉一陳的下場,正反映兩個「黨國」的封建本質:「成則為王敗則囚」。如此而已,沒啥大差別。

劉曉波榮膺諾貝爾桂冠,這是外在 力量對治中國「一黨專政」的惡勢力,相反的,陳水扁則是獲得司法審判的公正平反。「二次金改案」的審判長周占春給二十一人「全部無罪」的四字宣判,形同瓦 解了「馬統」與「馬統們」處心積慮編織成罪的「貪腐」。「二次金改案」是扁三大案的核心,什麼收賄、洗錢、什麼海角七億,全沒證據,都是政治設計下的鬥臭 伎倆,地方法院還陳水扁一家人的清白。更重要的是,早在六月初「外交零用金案」已宣判扁「無罪」。所謂「扁案」,在法官周守訓審判下只剩下國務機要費唯一 「有罪」。外交零用金與二次金改兩案的「無罪」判決,其實已反證周守訓是政治判決。

兩個「無罪」宣判的法官,對「特偵組」倒有相同「故人入 罪」的質疑。「外交零用金案」的地院法官黃程暉,批判「特偵組」檢察官們「僅憑一己臆測、懷疑,任意拼湊,沒有證據即起訴,毫無可信之處」,更直指起訴書 「前後矛盾,言論失據」;周占春法官指責檢察官「舉證不足」、「罪證不足」,尤其直指檢察官的「推論」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兩法官用辭之厲、指斥之重與 批判之深,形同證成「特偵組」是「扁偵組」。周占春法官判決書尚未出爐,「特偵組」逕行上訴,召開記者會反控法官「自我專擅、恣意、率斷」。問題是,連判 決書都沒有入目,有何資格與憑證談「專擅」?(「率斷」不知出何典?檢察官連用字都要「閉門造車」?)其實這些字眼全是「自我形容」。不僅「扁案」「全部 無罪」,看看因扁而受牽連的所有「貪腐」案件,幾乎每樁目前都獲「無罪」宣判;可見扁案判無罪不是單一事件。

周占春在三百頁的判決書中,據 報導用了二十頁闡述總統職權。《聯合報》抓到這點,大肆抨擊周法官「判決書大談憲法,算不算僭越?」《聯晚》又指控周法官「造法」;可見辭窮力絀了。陳水 扁是前總統,當然涉及憲法層次,法官必須拉到憲法高度才能論斷;有何「僭越」可言?這是其一。法官能否「造法」?這是西方法學上聚訟紛紜的大課題,至少面 對的是法官確有「造法」的現象與事實,這是其二。判決書大談總統職權,其實是回應起訴書;法官非回應不可。這是其三。問題是,不談憲法如何斷(陳)總統的 是非,這是其四。

周占春在判決書中認為陳水扁「縱使」有「逾越法定職權」,不過與「總統插手手推車更換、買火車票、生態濕地是否保留、國軍 體能測驗標準、捷運班次速度」,以及更重要的「恣意對抗告中的行政法院裁定表達見解」,當然針對馬英九而言。這裡,周占春玩了微言大義的春秋筆法;既言總 統「事不管大小輕重,一旦決意出手」云云,為何只舉「小」而不言「大」?大的是什麼?可以對行政法庭說三道四,那麼是不是暗中把手伸入司法,介入扁案?周 占春言外之意耐人尋味。

露餡的是立委邱毅,他接受媒體訪問,公然表示他當時一再提醒,一定要處理陳聰明,一定要處理周占春…。原來法院是可 以「處理」的。劉曉波被胡酋處理,陳水扁被「馬統」處理,台灣幸有二十年民主化,到底法官還有周占春不怕「萬箭穿心」。陳水扁比劉曉波幸運在此!

(作者金 恒煒現任《當代》雜誌總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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