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專欄》變幻中的司法 / 劉幸義

6/22/2010 10:20:00 下午 張貼者: 蓬萊島雜誌.Net

  三十多年來,目睹司法極緩慢的脫離集權控制,尤其是最近十多年來的變化令人感到樂觀和欣慰。但自2010年政黨再輪替,突然驚醒,並非如原先想像的樂觀,整體的印象則是開始走回頭路,又看到政治色彩影響司法。對於台灣的民主政治、建立法治國家與保障人權有相當大的不良影響。例如中國海協會陳雲林會長來台,治安單位一連串的舉措,讓台灣自由到退二十年,幾十年來奮鬥的言論、集會遊行自由,就此消失;連唱片行播放台灣歌曲,也被當場禁止。

  政黨再輪替後,關於首長特別費案件,司法機關被譏諷「選擇性查辦前朝官員」;前總統陳水扁相關案件更是具指標性,有所謂「四大弊案」-國務機要費案、外交機密費案、龍潭購地案、南港展覽館案。不論陳前總統是否犯罪,我們從這些案件的偵查、審判過程、證據與理由,發現一些非常嚴重的疑問。例如破壞憲法上的限制追訴權、濫權羈押與押人取供、違反偵查不公開、媒體放出不該公開的偵辦案情、通緝犯也能免限制出境…等等。其他外來企圖影響偵查與審判的行為,例如立法委員透過質詢對檢察總長施以強大壓力、謾罵不合己意的法官。媒體「審判」更是不遺餘力,連農曆過年期間也沒休息;對檢察官放話,甚至揚言與其主張不同的偵查或審判就是有問題,該檢察官或法官是陳前總統在司法界所安排的「暗樁」。發表不同意見的人,就被冠上「挺貪腐」的汙名。如此惡質的談話性節目充斥電視頻道,佔有輿論優勢,企圖影響司法獨立,形成未審先判。

  國務機要費案與首長特別費案的偵查與審判,對比之下,都讓人大開眼界。如果特偵組動員一樣龐大人力物力,講兩案件的所有金錢財物流向、家屬國內外相關帳戶一併查清,收押相關人員,鼓動汙點證人,不知會有何種結果?判決理由有「宋朝公使錢」、「大水庫」等詭異說詞,不免令人懷疑法官的專業知識。偵查與審判行為中的道德訓斥,更是匪夷所思;從最基本的法學教育應該就要學到,法律人主要是要提出事實證據、適用法條。至於禮教道德問題,不屬於檢察官與法官的職權,交給教育與宗教等領域的人就可以了。

  反觀歷史,操縱刑事司法是獨裁政治與極權國家的特色。在獨裁或極權國家中,許多裁判只能稱之為司法犯罪。刑事法庭成為恐怖政治的工具,用來對付政治反對者、異議份子或單純用來嚇阻一般犯罪。台灣雖然不太可能再回復到蔣氏父子的極權統治狀態,但五十多年來的黨國教育、政治意識型態是不容易消散,遺留在司法人員的頭腦內,影響裁判與執法。希特勒(Hitler)時代並不是所有的司法官受到威脅、恐嚇而成為政治工具,許多司法官是基於利害關係(例如可以擔任特別法庭的法官,這很容易讓人聯想到特偵組)或政治意識型態而自願擔任政治打手。專制思想、刑法的政治工具性、行政權的影響力等,這些都可由歷代制度與施政看到,有歷史上的連續性。

  至今,行政權經常能藉特定目的的司法官人事政策、指揮檢察官間接影響法律運作與功能,這些事物正是法治國家所要擺脫的負面司法。另外,許多法律人與司法人員對威權無反思的、極端實證的態度,也是一項極重要得因素。雖然台灣不像德國有機會在司法界進行轉型正義,前東德法官、檢察官因不適任而遭淘汰。但在台灣部分濫權、攀緣政治勢力的司法官,對其枉法或濫權行為,仍然要負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枉法裁判罪以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的濫權追訴處罰罪。至於這些人是否未來事實上會被追訴處罰,因素相當多,其中之一就是被害人及其律師應保存相關的證據。司法公信力本來就不容易建立,最近二年與改朝換代政治人物有關的司法案件,讓人有「司法追殺」的不良印象。我們期待,在陳前總統案件所彰顯出來的司法弊端與缺失,不是因陳前總統之故,只有他的案件受矚目,而是檢討改進後,能適用到未來的任何刑事案件。

(作者為台北大學 法律學系 刑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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