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評論〉綁樁式的改革,還是徹底的墮落? / 李俊俋
備受各界爭議、涉及五都鄉鎮市長及代表轉任的「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因國民黨強行擬予相關鄉鎮市長直接轉任區長、鄉鎮市民代表轉任區政諮詢委員並月領四萬五千元「研究費」,涉及變相綁樁,遭民進黨強烈杯葛,在立法院闖關失敗。然因馬英九下令,農曆年前必須完成配套修法,國民黨團要求立院召開臨時會處理此案,卻遭立法院長王金平的反對,看來此一議題仍將餘波蕩漾、爭議不休。而主管此一法案的內政部長江宜樺在回應外界綁樁的批評時表示,這是台灣重大地方制度轉軌時期的過渡,也是合情合理配套措施,是改革必經的過程。此語一出令人訝異,馬英九、江宜樺等人皆為名校出身的法政博士,長年在學校任教、講授民主政治課程,居然在擔任公職之後,為了鞏固基層樁腳,將民主政治的原理原則完全拋諸腦後,把這種綁樁、破壞體制的作為視為改革的一部份,令人不禁要問難道權力的傲慢至此?這究竟是綁樁式的改革,還是徹底的墮落?
其實關於直轄市之區長,其設置、任用、組織編制之規定,在地方制度法及公務人員等相關法規規定得十分清楚,絕不能因合併升格而有「一國兩制」,甚至為了政黨利益,安撫基層樁腳,而將地方自治、民主法治之精神完全拋諸腦後、蕩然無存。其主要爭議如下:
一、地方制度法第58條規定,直轄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而在國民黨版的「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中,規定鄉鎮長改為區長制,且由鄉鎮市長直接轉任區長,如此一來,不是明顯剝奪了直轄市長的人事任用權,破壞了地方自治的精神?
二、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十三條規定,直轄市之區設區公所,置區長一人、主任秘書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這些欲轉任區長的鄉鎮市長具備公務人員資格嗎?還是國民黨為了綁樁,依法行政、人事法規、文官制度都可置之不理?
三、鄉鎮市民代表轉任區政諮詢委員並月領四萬五千元「研究費」,請問研究費之發給是依何法律?又係屬公務人員俸給法中之本俸、年功俸、還是加給?若皆非上述,又憑什麼要納稅人每四年花費30億供養這些區政諮詢委員?
馬英九政府經常將「堅持改革、大步向前」掛在嘴邊,但為綁樁而破壞地方自治法規、慷人民之慨安撫基層,又有何顏面奢談改革?五都升格本就不是解決台灣地方自治問題的最佳方法(筆者一向主張廢除直轄市、鄉鎮,讓台灣改為中央、縣市二級制),但既以為事實就應該站在整體制度、社會利益來考量,豈可為了安撫少數受衝擊的政治人物或鞏固樁腳而將制度、原則破壞殆盡,這是哪門子的改革?請問馬英九,這就是你所謂的堅持改革,還是徹底的墮落?我們真的不懂!!
(作者為前總統府國策顧問、憲改辦公室主任)
其實關於直轄市之區長,其設置、任用、組織編制之規定,在地方制度法及公務人員等相關法規規定得十分清楚,絕不能因合併升格而有「一國兩制」,甚至為了政黨利益,安撫基層樁腳,而將地方自治、民主法治之精神完全拋諸腦後、蕩然無存。其主要爭議如下:
一、地方制度法第58條規定,直轄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而在國民黨版的「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中,規定鄉鎮長改為區長制,且由鄉鎮市長直接轉任區長,如此一來,不是明顯剝奪了直轄市長的人事任用權,破壞了地方自治的精神?
二、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十三條規定,直轄市之區設區公所,置區長一人、主任秘書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這些欲轉任區長的鄉鎮市長具備公務人員資格嗎?還是國民黨為了綁樁,依法行政、人事法規、文官制度都可置之不理?
三、鄉鎮市民代表轉任區政諮詢委員並月領四萬五千元「研究費」,請問研究費之發給是依何法律?又係屬公務人員俸給法中之本俸、年功俸、還是加給?若皆非上述,又憑什麼要納稅人每四年花費30億供養這些區政諮詢委員?
馬英九政府經常將「堅持改革、大步向前」掛在嘴邊,但為綁樁而破壞地方自治法規、慷人民之慨安撫基層,又有何顏面奢談改革?五都升格本就不是解決台灣地方自治問題的最佳方法(筆者一向主張廢除直轄市、鄉鎮,讓台灣改為中央、縣市二級制),但既以為事實就應該站在整體制度、社會利益來考量,豈可為了安撫少數受衝擊的政治人物或鞏固樁腳而將制度、原則破壞殆盡,這是哪門子的改革?請問馬英九,這就是你所謂的堅持改革,還是徹底的墮落?我們真的不懂!!
(作者為前總統府國策顧問、憲改辦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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