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家心聲〉面對這樣的集會遊行法 / 張銘祐

11/13/2009 01:46:00 下午 張貼者: 蓬萊島雜誌.Net

去年聖誕報佳音,我被一審檢察官判定四十日的拘役,其實心情相當輕鬆,所以我寫了這一份心得,今日跟忠孝西路派出所林崇志所長對峙,很可悲他以集遊法第二十九條,將我移送到地檢署,正常的集遊法是移送二十八條的行政處分,我知道這一位所長的心態,長期以來我們常在街頭發揮時事議題,他早就視我們為眼中釘,尤其是因為他常常想要展現自己的官威,與長官不同調,各位有機會到立法院抗爭即可見,過去陳水扁總統出庭警方認為我帶頭的,都直接判決行政處分。

當然今日許多民眾陪同我到台北地方法院,我很感動這些民眾聽到判決失落眼睛泛著淚光,畢竟我只是一個小嘍囉,這群人當已經當爸爸、媽媽、阿公、阿媽,可能是悲憐我還年輕,但是我並不會畏懼,看得出來檢察官殺雞儆猴的心態,而且林崇志所長在自述時不斷的翻閱資料,法官多次制止他當作耳邊風,當然這樣的執法者相當令人悲憤,連警察都可以不尊重司法?還是他是為所長?當然我感謝陳達成律師(台灣人民監督法院理事長)的機制,他義務幫我辯護,尤其他在國內有相當知名度,卻因為他覺得不忍心我一個年輕人,真誠的對他致謝!也感謝義光教會的鄭英兒牧師在上次出庭時,將一切責任攔在自己身上。

我在出庭前向基督耶穌及二二八英靈禱告:這一切都是照著祢給我的旨意的來行,因為這一切如祢一樣,秉持公義、愛心來做,只要這一切都是對的,那就行了,我會相信這一切都是祢的安排。阿們!

這次檢察官有特別寄來補充書,他們在上次聽到鄭英兒牧師的證詞依舊認為我是帶頭的人,陳律師特別強調一個二十五歲的年輕人可以帶領數個全國性社團嗎?當然林所長認定我就是帶頭的人,其實那又如何?當日我們數百人全程按照交通號誌也沒有對任何人有危害行為,檢方配合的說我浪費國家資源及社會成本,具提求行四十日因為被告表現良好減五日,很好笑吧!不過這就是台灣的司法制度,我最後的陳述以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的精神公義、愛心、行動,作為耶穌的精神,我們只是對於不義的事情勇敢站出來,一切都是靠上帝的旨意。

法官問我你覺得你有沒有罪?我認為沒罪,因為這一切為了公義,陳律師最後補充他們覺得集會遊行法本身就與憲法抵觸,是不公平的法律,只有侷限在交通法則,如果一天這樣的法律存在,他們會不斷的陳情。當人沒有紀錄的部分這位楊台清法官以半虧的方式說,或許你連中華民國的法律都不想承認,因為你根本不覺得中華民國的存在,但是就是在這樣的體制下,或許你也覺得我們根本沒資格判你罪,其實我心想是的!我已經想好,如果最後判決我需要拘役四十天,我會在獄中絕食,如果我死了可以換來沒有集遊法侷限,那們當台灣人民沒有壓力的站出來,和平革命一定會成功。

(作者為公投護台灣聯盟執行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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