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辦新聞稿〉特偵組涉嫌隱匿證據及濫權羈押
陳致中先生於9月25日交給本辦公室7頁由瑞士檢方發函給陳致中先生理財個人銀行的法文文件,已完成全文翻譯。其中包括三份文件:
‧文件1:2008年12月12日瑞士檢方「法令執行和附帶裁決」。明確表示2008年12月5日台灣司法當局即針對5.7億海外資金提出追加司法互助之申請,瑞士檢方同意受理並裁決:查封(凍結)相關銀行戶頭資產,並將所有相關的銀行文件交予申請互助程序之當局。
‧文件2:2009年1月22日瑞士檢方回函給陳致中先生理財個人銀行的信件。由於陳致中先生請求將相關戶頭內的資金匯回至台灣最高法院檢察署指定的帳戶,因此陳致中先生的理財個人銀行於2009年1月14日曾致函瑞士檢方表達希望能移轉相關資金,瑞士檢方因此於1月22日正式回函:「確認相關帳戶已遭凍結,就目前無法做任何轉移。」
‧文件3:2009年2月2日:瑞士檢方致函陳致中先生理財個人銀行,下令要求提供之前遭凍結戶頭之相關完整資料,並指示最遲於2009年2月13日寄出。
因此:
1、陳致中先生於瑞士5.7億之資金,是瑞士檢方應特偵組所提出之司法互助申請,裁定予以凍結,並非陳致中先生不願將資金予以匯回。
2、瑞士檢方於2008年12月12日裁定凍結戶頭時,即一併將相關訊息通告特偵組。換句話說,特偵組於去年底即知道相關資金的下落且已遭瑞士檢方凍結。但特偵組卻一再以相關資金下落不明或未匯回台灣為由,要求法院繼續羈押陳前總統。洗錢部分早經特偵組提起公訴,且一審也已判決陳前總統有罪,但相關文件從未出現於卷證之中,這絕非以「偵查不公開」為由就能規避。特偵組(1)明顯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二條:「…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2)涉嫌濫權羈押。(3)涉嫌隱匿證據,在此要求檢察總長及法務部立即進行調查與懲處。同時,陳前總統向最高法院提出抗告時,也將一併敘明。(E)
‧文件1:2008年12月12日瑞士檢方「法令執行和附帶裁決」。明確表示2008年12月5日台灣司法當局即針對5.7億海外資金提出追加司法互助之申請,瑞士檢方同意受理並裁決:查封(凍結)相關銀行戶頭資產,並將所有相關的銀行文件交予申請互助程序之當局。
‧文件2:2009年1月22日瑞士檢方回函給陳致中先生理財個人銀行的信件。由於陳致中先生請求將相關戶頭內的資金匯回至台灣最高法院檢察署指定的帳戶,因此陳致中先生的理財個人銀行於2009年1月14日曾致函瑞士檢方表達希望能移轉相關資金,瑞士檢方因此於1月22日正式回函:「確認相關帳戶已遭凍結,就目前無法做任何轉移。」
‧文件3:2009年2月2日:瑞士檢方致函陳致中先生理財個人銀行,下令要求提供之前遭凍結戶頭之相關完整資料,並指示最遲於2009年2月13日寄出。
因此:
1、陳致中先生於瑞士5.7億之資金,是瑞士檢方應特偵組所提出之司法互助申請,裁定予以凍結,並非陳致中先生不願將資金予以匯回。
2、瑞士檢方於2008年12月12日裁定凍結戶頭時,即一併將相關訊息通告特偵組。換句話說,特偵組於去年底即知道相關資金的下落且已遭瑞士檢方凍結。但特偵組卻一再以相關資金下落不明或未匯回台灣為由,要求法院繼續羈押陳前總統。洗錢部分早經特偵組提起公訴,且一審也已判決陳前總統有罪,但相關文件從未出現於卷證之中,這絕非以「偵查不公開」為由就能規避。特偵組(1)明顯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二條:「…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2)涉嫌濫權羈押。(3)涉嫌隱匿證據,在此要求檢察總長及法務部立即進行調查與懲處。同時,陳前總統向最高法院提出抗告時,也將一併敘明。(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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