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系列》 拒收吳淑珍女士是法律明文規定 不是特權更非違法 / 管碧玲

管碧玲指出,監獄行刑法第 11條非常明確,對不能自理生活之受刑人『應』拒絕入監,這是強制性的規定,沒有模糊空間,依法必須拒收。再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吳淑珍女士明顯屬不能 自理生活,於入監時之收監程序中,由該監獄醫師進行健康檢查時,即可依法予以拒收;獄方拒收後將受刑人送回家中責付監護,由檢察官定期審視不能自理之情 況,過去鄧香妹、白鴻森等人之案例都是如此,既是法令規定也是人道原則。管碧玲強調,吳淑珍女士所犯之法應服之刑,司法給予的審判必須尊重,但服刑的程序 也必須合法。

管碧玲呼籲,94-98年間,依法拒絕收監共 760人,吳淑珍女士案,沒有不拒絕收監的理由。法務部有責任充分向社會清楚說明讓社會瞭解拒收是法令規定、不是特權,依法也需向高雄監獄報到執行健康評 估;管碧玲也希望法務部確實依法令程序及人道原則執行,切勿懼於媒體壓力,否則一再激化對立都是持續消耗社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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