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系列》無對價關係且非總統法定職權的金融合併 / 陳淞山

11/16/2010 11:00:00 上午 張貼者: 蓬萊島雜誌.Net

針對台北地院審理判決有關陳前總統之二次金改及洗錢案件無罪,本案涉及的爭訟焦點主要是國泰金控併世華銀行、元大證劵合併復華金控及中信金控辜仲諒捐款等案是否涉及洗錢之重大不法所得(蔡鎮宇1億元、蔡宏圖4億元、辜仲諒2億元、元大馬家2億元)?國泰世華銀行保管箱的7.4億元究竟是否係隱匿上述案件的不法所得而構成洗錢犯罪的問題?個人從審判筆錄及判決書裡由整理分析,特提出如下幾點看法證明陳前總統的無罪判決是正確的判決:

一、金融機構的合併並非總統的法定職權,其處理的權責單位是財政部、
証期會或金管會,特偵組起訴理由以總統提名權、任命權無限延伸為
總統實質影響力,並與法定職權劃上等號,這是將總統法定職權無限
上綱、擴張解釋,已經明顯違反刑法罪刑法定主義的原則與法律規範
明確性原則,並將總統的政治責任及政治上的實質影響力與法律責
任、刑事責任恣意連結掛勾;同時,也無視於我國憲法對總統與行政
院長双首長制的憲政設計,誤將我國總統的法定職務權限等同於總統
制的總統或內閣制的總理,嚴重破壞紊亂我國的憲政體制,亦有違憲
之虞。

二、蔡鎮宇的1億元捐款是1999年葉菊蘭基於理想,為實踐政黨輪替之
願望,在未告知陳水扁之前,即主動向他募款,該捐款且與企業無關,
純為選舉贊助之用,並非基於行賄之意思且無對價關係存在。

三、蔡宏圖的4億元捐款係為贊助民進黨各項選舉捐款,各次捐款均係秉
承其父蔡萬霖(已過世)之意思及遺願,從其父戶頭領出來的錢,與國
泰併世華毫無關連且無對價關係,陳前總統並已用之於選舉等各項用
途,絕非屬於賄賂行為。

四、關於元大馬家2億元捐款,陳前總統自始至終從未與馬家兄弟見過面,
也始終不知馬永成與元大馬家、林全部長為合併案而見面之事實;陳
前總統對於財政部嗣核准元大證劵與復華金控合併案,本深不以為
然,更不可能就此事宜而對財政部或林全部長有任何指示;而元大馬
維辰固曾指示杜麗萍交付吳淑珍兩億元,惟吳淑珍並未曾將此事告知
陳前總統,該2億元係政治獻金根本與合併案無關,故財政部與林全
對於元大證劵之強硬態度及不支持之立場始終未改變,最後元大合併
成功,係元大之馬家憑自己於商場上之實力所為結果,與財政部或林
全部長完全無任何關連,更遑論與陳前總統扯上任何關連。

五、辜仲諒2億元捐款,已經另案一、二審認屬政治獻金,故均為無罪之
判決,特偵組竟認係是洗錢之贓款,顯見本案起訴之草率及不實。

六、本案捐款均用於民進黨之捐助(含總統募款責任額每年1000萬元及協
助副總統募款責任額每年500萬元)等、歷次選舉對民進黨相關候選人
之捐助(含2001年立委選舉,每人至少100萬元,至少100人次;
2001年縣市長選舉台北縣重點支持代付文宣光廣告費用2000萬元;
2002年北高市長選舉,北市1500萬元,高市2000萬元;2002年北高
市議員選舉每人100萬元,至少40人次;2004年立委選舉每人150萬元
,約100人次;2005年縣市長選舉每人300萬元,約20人等);還有對
台聯黨3000萬元,以及其他輔選造勢、購買電視時段等經費,總共合計
至少十數億以上,顯見本案絕非賄款而係屬政治獻金,完全用在各項選
舉與政黨經費之用途上。

七、存在國泰世華銀行保管箱的7.4億元資金來源並非屬於上述金融合併
的捐款,可證明皆為合法之政治獻金及選舉結餘款。蔡宏圖
捐的3億元部分因都在該年該次大型選舉拿到捐款後直接放在總統辦
公室,再直接拿出來發放給各公職候選人,做為選舉的競選經費及其
他輔選經費,這些錢根本沒有放到過國泰世華保管箱過,而2004年
蔡宏圖為因應總統大選分兩次捐款的另1億元部分是拿到官邸給吳淑
珍,早就在當年總統大選花掉了,當然也沒有拿到國泰世華保管箱;
至於元大馬家2億元捐款,已經在2004年總統大選花掉了,並沒有
進國泰世華保管箱(此由杜麗萍、陳鎮慧與吳淑珍的審判筆錄便可得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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