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扁札記〉黃世明上任時說:不會辦綠不辦藍?

6/02/2010 09:05:00 上午 張貼者: 蓬萊島雜誌.Net

  一個月之內,司法界有三大事值得密注並檢視。一是4月19日新任檢察總長的上任,黃世銘檢察總長說身為國家、人民的檢察總長不會伴率不辦藍。二是4月23日立法院通過速審法,司法院說是人權里程碑、民間司改會則批評是馬政府司改無政績把速審法當安慰劑,看起來是藥,但吃了無效。三是特偵四班12位檢察官5月21日正式運作就任發言人的陳宏達說所有同仁都需堅守偵查不公開原則。首長特別費偵辦已有統一見解,將依馬英九無罪定讞的最高法院判決,必須符合因公發支出及非實質補貼標準來偵辦。其實看似獨立的三件事,卻都和檢察官辦案有關。

首先是「刑事妥速審判法」的立法,到底是司法人權的里程「碑」,抑或司法人權的里程「悲」?容或官方與民間各有立場及不同觀點。但說速審法的通過可以在兩年內清掉最高法院4500件的積案,未免太過樂觀。

「刑事妥速審判法」簡稱「速審法」,光是速審兩個字就讓人覺得毛毛的,因為刑事審判貴在「妥適審判」,而非「速審」速決。一位講「快速」,卻忽略應有的「妥適」,其影響所及,將帶來司法人權的里程「悲」,恐非立法之本意

好比說審理8年未定讞被告得聲請減刑,是有前提的,必須被告先認罪才可以,如蘇建和案審理超過8年未定讞,被告等自認是死刑冤獄,自不可能認罪減刑。如有被告不堪訟累,為求解脫,不該認罪而認罪,如同有些被告轉作汙點證人隨便咬人而求寬典一樣,這是司法人權的保障還是踐踏?答案很清楚。又好比說被告審判中羈押不許超過八年,否則無保釋放,緩衝期兩年。我很擔心在未來的兩年,本來要定罪的證據薄弱,是可以更審不限次數時間,才能保障人權避免冤屈;但速審法的通過,法院怕8年一到必須將被告無保釋放,可以想見的是法院乾脆提早定罪,不用在查了,對羈押被告反而更沒保障。但案子結不了,不是法官的問題,而是檢察官起訴蒐證不足。對檢察官的濫權,本來是監委應糾彈的權責。但外部監督制衡不足,只有靠內部自律,如黃世銘總長有魄力擔當,4月19號上任時說過不適任檢察官,必要時會壯士斷腕淘汰,那就全力推動司法改革三法之一的「法官法」趕快完成立法,才能淘汰不適任的法官及檢察官。

  特偵組大換血,只留任兩位,其餘十位都是黃世銘總長所任命,5月21日就上任,陳宏達發言人說個別檢察官將不再就個案發言,連同工友、書記官、法警或檢察事務官在內所有同仁都須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未來一律由發言人對外表示意見,以建立特偵組有紀律的工作文化,讓民眾對檢察體系能有更高的信賴感。這是對的,不只特偵組,各級檢察官亦應一體適用。過去媒體不管是報紙、雜誌、電視常有案情的披露,甚至列為國家機密亦有被洩漏者,當然都是檢調系統私下的放話,連檢察官吳文忠都會在去年3月24日主動Call in到T台指扁案起訴有漏洞,最近才經檢審會議處分出面警告,其他的可想而知了。

  特偵一班的越方如檢察官被留用說是偵辦319槍擊暗殺事件,不宜換手。外傳關鍵證人唐守義藏匿中國將透過管道押解回國,好像重啟調查將露出曙光。但319案重點以在已經下台的法務部前部長王清峰擔任真調會召集人時說是我「自導自演」,台南市金華路非案發現場。問題是陳文茜的「奇美小護士」在哪裡?案發前將近五個小時都在我身邊的呂前副總統說「我的第一手觀察陳總統的傷口確實是當天在吉普車上中彈造成」(呂著《透視319》頁163)。國際鑑識專家李昌鈺在鑑定報告指出我的傷口是「槍傷」而且是「新傷」。法醫石台平也說「陳總統的傷口不可能手術刀加熱後切割或接觸射擊所造成」,「夾克未檢驗出火藥之痕跡,因此槍傷可認定是遠距離槍傷」(台南地檢不起訴書,頁148、167)。

  特偵組已無過去長官王清峰的壓力,就請特偵組趕快偵辦,查個水落石出,否則從特偵一班到四班,從陳聰明總長到黃世銘總長都辦不出所以然,其中必有文章。究竟是誰要暗殺我、有無共犯?如果不是陳義雄,又是誰?

  特偵組發言人5月21日表示首長特別費的偵辦已有統一見解,未來檢方將根據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743號判決馬英九無罪定讞要旨認定特別費仍需符合因公支用,及非實質補貼等標準來妥適偵辦。但查最高法院判決馬英九特別費無罪確定,固然不採馬英九的辯解特別費是實質補貼之說,卻同意馬英九主張之大水庫理論,只要因公支出大於因公收入即無不法所得,應無主關犯意,故判決無罪。

  事實上馬英九特別費領據列報部分全部存入他在台北富邦銀行市府分行的個人帳戶,但無「因公支用」而是匯給太太每月20萬,姊姊馬以南300萬,女兒在美生活費、在美刷卡費及家理支付水電、瓦斯、電信、保險等私人支出。最高法院認定為因公支用的錢是來自不同的帳戶馬英九兆豐國際銀行國外部的存款,不是特別費存入,而是兩次市長選舉補助款4,775萬1310元提領4, 500萬成立四個個人的基金會,是最高法院把來自不同帳戶、不同來源,顯非特別費收入的選舉補助款用於公益基金會也算做特別費的因公支用,因公支出大於因公收入,無不法所得,無貪汙犯意遂判無罪。

  日前,5月12日立法院長王金平特別費案三位幕僚蒐集他人發票1,459張據領特別費701多萬,但因王金平因公犒賞司機、隨扈1,435多萬,超過領用特別費1,405萬5,000元,因公支出大於因公收入,故王金平無罪簽結,三位幕僚亦不構成詐領特別費的貪汙犯罪,特偵組僅以偽造文書罪移送台北地檢偵辦。如果這是最高法院判決馬英九無罪的適用,則依最高法院的大水庫理論,特偵組起訴呂秀蓮、游錫堃、陳唐山,及多位部長的詐領貪汙案都應撤回,否則就是辦綠不辦藍。

一樣地馬英九特別費用在私人開銷,代用他人發票、不寫犒賞工作獎金清冊可以無罪,而我的部分關押重判;還有宋楚瑜的政治獻金,省長選舉結餘款至少3.6億加2.4億,全部沒事,又可用人頭帳戶匯到海外,視為個人財產不必查,而扁案呢?這不是辦綠不辦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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