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評論〉因公支出就是國務機要費 / 王時思
一月二十二號,一個令人疲憊的星期五。一干幕僚、相關人紛紛出庭,為了說明當時阿扁總統給的各種犒賞、獎金、專案支出是否確實存在。詰問中途氣氛一度火爆,原因是檢察官一再質問拿到犒賞的幕僚,如何能確定總統是從國務機要費中支出這些款項?如果幕僚不能確定,那就表示阿扁可能是從其他所得中撥用各種公務犒賞獎金。也就是說,雖然阿扁有因公支出各種經費,但是國務機要費還是被「污」走了。
這個完全不符邏輯的荒謬推論竟然就是一整天檢方希望證明的主題!這種推論荒謬在於:
一、只要因公支出,當然就要算在國務機要費的支出。為什麼?因為錢一旦領出,就失去辨識性而統籌支用,只能以計算「私人支出」還是「因公支出」的額度來判斷是否公款已全數用罄。否則豈不是國務機要費的鈔票上都要做記號,才能追蹤來證明它們是否是因公支出?
二、幕僚所要證明的是阿扁其實常以各種理由犒賞有功的工作同仁,而這些獎金幾乎全都沒有文字紀錄。領受者當時不可能追問老闆金錢的來源,但是他們認為這理應是公款支出。有鑑於當時領取時不一定有文字紀錄,因此他們願意出來作證,他們確實領了這些錢,而不是阿扁一人「獨吞」了國務機要費。
三、檢方將「陳鎮慧隨身碟所記內容=國務機要費」是最大的謬誤。因為陳鎮慧所記的帳,是阿扁交給她管理的錢,並不等於國務機要費的全部,否則阿扁也不需要向法院陳報包括機密外交、犒賞等根本沒有出現在陳鎮慧的帳冊中的款項。請注意,陳鎮慧的角色是總統辦公室的出納,而非總統府的會計人員。她記帳的目的是證明阿扁所交付的金錢受到她良好的管理,而並非總統府的公務帳冊。這份隨身碟中的帳目是為了向阿扁及吳淑珍證明她是負責、值得信賴的出納,並不具有公文書的性質,也非向總統府會計室核報之用,更非國務機要費的全貌。
所以檢方是本末倒置,反而用陳鎮慧的帳冊來排除國務機要費,認為只要不是陳鎮慧的帳冊所記載的,便不是國務機要費。這樣的見解真是滑天下之大稽,除非檢方認為有權決定國務機要費如何支用的是陳鎮慧小姐,而非阿扁總統?!
像這樣一個小小的、基本的觀念,從檢方的偵訊庭到一審法庭,現在再到二審法庭,像是一個無止盡的陀螺徒勞無功的一而再、再而三的循環出現。辯方與檢方永遠對不上話,找不到交集。因為檢方從「阿扁一定有貪污」這個前提出發;而辯方則希望能勾勒出本案所有款項的全貌。於是法庭成為一個令人疲憊的戰場,事實就在法庭、媒體、有心人士,以及旁觀者的叫囂、偏見、想當然爾的誤解之中攪動成如黑洞般的漩渦,將真相拖向暗無天日的深淵。
這個完全不符邏輯的荒謬推論竟然就是一整天檢方希望證明的主題!這種推論荒謬在於:
一、只要因公支出,當然就要算在國務機要費的支出。為什麼?因為錢一旦領出,就失去辨識性而統籌支用,只能以計算「私人支出」還是「因公支出」的額度來判斷是否公款已全數用罄。否則豈不是國務機要費的鈔票上都要做記號,才能追蹤來證明它們是否是因公支出?
二、幕僚所要證明的是阿扁其實常以各種理由犒賞有功的工作同仁,而這些獎金幾乎全都沒有文字紀錄。領受者當時不可能追問老闆金錢的來源,但是他們認為這理應是公款支出。有鑑於當時領取時不一定有文字紀錄,因此他們願意出來作證,他們確實領了這些錢,而不是阿扁一人「獨吞」了國務機要費。
三、檢方將「陳鎮慧隨身碟所記內容=國務機要費」是最大的謬誤。因為陳鎮慧所記的帳,是阿扁交給她管理的錢,並不等於國務機要費的全部,否則阿扁也不需要向法院陳報包括機密外交、犒賞等根本沒有出現在陳鎮慧的帳冊中的款項。請注意,陳鎮慧的角色是總統辦公室的出納,而非總統府的會計人員。她記帳的目的是證明阿扁所交付的金錢受到她良好的管理,而並非總統府的公務帳冊。這份隨身碟中的帳目是為了向阿扁及吳淑珍證明她是負責、值得信賴的出納,並不具有公文書的性質,也非向總統府會計室核報之用,更非國務機要費的全貌。
所以檢方是本末倒置,反而用陳鎮慧的帳冊來排除國務機要費,認為只要不是陳鎮慧的帳冊所記載的,便不是國務機要費。這樣的見解真是滑天下之大稽,除非檢方認為有權決定國務機要費如何支用的是陳鎮慧小姐,而非阿扁總統?!
像這樣一個小小的、基本的觀念,從檢方的偵訊庭到一審法庭,現在再到二審法庭,像是一個無止盡的陀螺徒勞無功的一而再、再而三的循環出現。辯方與檢方永遠對不上話,找不到交集。因為檢方從「阿扁一定有貪污」這個前提出發;而辯方則希望能勾勒出本案所有款項的全貌。於是法庭成為一個令人疲憊的戰場,事實就在法庭、媒體、有心人士,以及旁觀者的叫囂、偏見、想當然爾的誤解之中攪動成如黑洞般的漩渦,將真相拖向暗無天日的深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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