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評論〉踐踏自尊、拋棄專業的二次金改起訴 / 王時思

12/29/2009 01:41:00 下午 張貼者: 蓬萊島雜誌.Net

特偵組不出所料的再度起訴扁案,「為起訴而起訴」是特偵組一開始就定的調,只要牽涉到阿扁,都不會有意外的必定起訴。從國務機要費案、龍潭案,到後來的外交零用金案,以及最近的二次金改案,阿扁已遭四個案件正式繫屬。但在遭到多重罪名指控的事實之下,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從二次金改的起訴內容,答案只指向一個檢方不願面對的真相:政治獻金。

不具對價關係的「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所謂「不違背職務收賄罪」,簡單說就是「收錢者有罪、送錢者無罪」,關鍵在於有沒有構成賄賂罪中的「對價關係」。如果二次金改案,既不屬於總統職權,阿扁也根本沒有涉入,連金管會主委陳樹都說「二次金改金管會查無瑕疵」。甚至之前行政院還公開以有罪為前提,「懸賞」證人、物證,都沒有得到任何二次金改中有公務人員違背職務的證據,阿扁卻仍然遭到起訴。擺在眼前的事實是,沒有賄賂,但是企業有經由吳淑珍捐款。問題是無論企業是以什麼理由、什麼心態捐款,只要不涉及對價、不影響政策、不違背公務人員職務,捐款就是捐款,不會變成賄款,當然也不構成「賄賂」。

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國務機要費」

在所有阿扁所涉案件中,唯一直接關連到阿扁的金錢就是「國務機要費」。為了咬住阿扁,特偵組只能不斷擴大國務機要費的範圍,堅持只要有查不出來源的金錢,其中必有國務機要費,好用來緊扣阿扁「貪污」罪名。於是明明八年一億四千多萬的國務機要費,阿扁也已經舉證不但不可能放進私囊,而且是根本不夠用,「生吃都不夠了,哪裡還能夠曬干?」我們卻看到國務機要費一下子是提供陳致中海外花用,一下子匯到海外變成洗錢的一部分,一下子跑到企業提供的金庫裡扮演「不法所得」,一下子則成為購置寶徠的基金。總之為了拖住阿扁在全案中的「貪污」惡名,只好讓國務機要費成為「聚寶盆」,永遠花用不盡。連一個國務機要費都查不清楚的特偵組,卻拋棄司法專業,一再重複起訴同一事實,看在法律人眼裡,實在是專業掃地的作法。

無法證明「不法所得」的洗錢罪

從2008年阿扁卸任後,扁案一路發展至今,最撲朔迷離的就是特偵組的起訴金額及起訴範圍。為了讓阿扁成為「無惡不作、惡貫滿盈」的貪腐形象,特偵組只要看到扁家的錢就不分青紅皂白一律以「不法所得」看待,一律視為起訴對象。二次金改案中我們再次看到相同的作法,就是將企業主所提供的捐款、金庫中存放的款項,全部直接以「不法所得」當作前提,於是企業主皆以「協助洗錢」罪名被起訴。而根本的問題是,這些金額裡,哪些是扁家私人所有?哪些是阿扁之前執業所得?哪些是吳淑珍私人財產?哪些是政治獻金?哪些是選舉結餘款?特偵組完全沒有給答案,到現在連起訴金額究竟是多少?不法來源究竟是什麼?都模糊而且互相重疊。

而就這些企業主來說,無論是「提供金庫保管金錢」還是「協助隱匿金錢」,或者「協助匯款海外」,都必須該筆金錢必須是不法所得才構成「犯罪」,所謂「內情不單純」、「款項去向不明」都只是懷疑,而且證明檢方偵查能力有問題。如果這些款項如扁家所一再說明的,就是政治獻金或選舉結餘款,那麼這些行為都只是符合「財不露白」的傳統作法,只能討論是否恰當,而不叫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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