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評論〉無罪者下地獄,認罪者得永生(王時思)

9/14/2009 01:55:00 下午 張貼者: 蓬萊島雜誌.Net

要說蔡守訓這個判決不是一個政治判決,實在沒有可以相信的任何依據。原因在於法律罪基本的原則:「證據」以及「超越合理的懷疑」兩大要素。

先論證據。也許因為是判決書還沒出來,所以我們在目前82頁的新聞稿中找不到論罪的證據,判決援引了一大堆作古中國人的成語來形容陳水扁是如何可惡,以作為「量刑審酌」的依據。但是別忘了,這些形容詞與情緒描述沒一件和證據有關。要「量刑審酌」的前提是「有罪」,法官不告訴我們阿扁為何有罪,卻急著告訴我們阿扁如何可惡,這當然不配叫做司法判決。

再者,要比「合理的懷疑」更具體、有力的證明才能判定有罪,而阿扁在這些案子裡有罪的依據是什麼?1.吳淑珍是他的妻子,所以他不可能不知道吳淑珍收錢。2. 阿扁是總統,他什麼事當然都可以管,所以政策無論如何都算是他的帳。3.海外匯款這麼多,當然是不法所得,不然哪來這麼多錢?除此之外,既沒證人又沒證物,還有什麼理由可以推論得出陳水扁是貪污犯?而這些理由不但沒有超越合理的懷疑,簡直是連幼稚園的推論都不如。

接下來看蔡守訓如何「審酌量刑」。馬永成與林德訓「惟尚無證據亦由國務機要費中獲取不法利益」,分別遭判刑16年與20年。但是同樣未從國務機要費獲利的陳鎮慧則是免除其刑。為何犯行相同,量刑卻有天壤之別?

被告蔡銘哲、蔡銘杰、郭銓慶「以媒介賄賂得利…視國家政策為私人生財工具,從中獲利惡行非輕」但因為「本院審理中知無不言、言無不盡」因此分別是緩刑五年與3個月有期徒刑。換句話說,根本不用坐監。

李界木則因為「於本院審理時仍就部分事實飾詞卸責,名為認罪,實質上已翻異前供否認犯罪」,遭判6年徒刑。為何行賄賂、收取鉅額利益的蔡、郭與李界木量刑相比卻是「犯行重者刑度輕、犯行輕者刑度重」?

答案就在於是否「認罪」。蔡守訓要表達的是:我不喜歡無罪抗辯,既然被我審到,就要乖乖認罪才是上策,越做無罪抗辯,越要判個重刑以展現法官威嚴。這不是報復性判決是什麼?蔡守訓合議庭想扮演的不是法官,是上帝,所以才會這樣為所欲為,完全脫離法律的邏輯與規範,挾司法權力滿足私人好惡。

蔡守訓這個法庭從一開始就是違法組成,做出的判決更是違憲違法不專業,這樣的判決所引發的司法公信崩潰、社會對立加劇,蔡守訓、徐千惠、吳定亞三位,你們要負完全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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