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系列〉建國之路(1):台灣獨立的法理 / 秀山明(台灣國際法學會會員)

9/09/2009 11:03:00 上午 張貼者: 蓬萊島雜誌.Net

台灣人民只要堂堂正正表明建國意志,就充分具備合法性、正當性的國際法基礎,有權利建立自己的國家。

過去台灣獨立運動很明顯是要推翻軍事佔領台灣的「中華民國」體制,但由於國民黨的本土化以及「中華民國」的民主化,使得台灣獨立運動變成希望藉「中華民國」體制的殼來上市,轉而主張「台灣已是主權獨立國家,國號是『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就是台灣」、「『中華民國』簡稱台灣」等,較易為妥協現實者或對國際法不熟悉者接受的說法。

就選舉運動的角度而言,此種作法並無可厚非,但對真正的獨立運動者而言,卻不應如此輕易地忘卻建國的目標。如果要主張「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國家,又要確認台灣並不屬於中國,則除非明白主張「兩個中國」,否則「中華民國」不可能成為國家。但「一個中國」已是目前國際社會的共識,且馬政府又明白表示接受「一個中國」,因此以「中華民國」的名義建國的難度遠高於用「台灣」名義獨立。

基本上,關於台灣國家定位問題的國際法理論,除探討台灣歸屬的問題外,還須對「中華民國」的法律地位進行議論,同時要證明台灣是否為「中華民國」所收回,以及「中華民國」是否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繼承,最後才可能主張台灣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然而,拘泥於國際法文件的爭議,由此引述台灣屬於或不屬於中國,基本上只是信心或論理的強化,若要真正達到獨立建國的目標,絕非依賴繁複的國際法理論所能成功。在戰後國際人權日益受到重視的潮流中,只有基於人民自決權的「獨立建國論」,才是簡明基本的國際法主張。

另一方面,在探討台灣法律地位時,無論是「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及「中國收回論」,實際上都是把台灣當做客體,而並非以台灣為主體。換言之,「未定論」及「中國收回論」都是把台灣當做國際法主體(國家或國際組織)間處理領土變動問題的對象。前者主張日本放棄台灣之後,戰勝國或其後的聯合國並未確定把台灣交給中國;後者主張日本戰敗後台灣已由中國收回,兩說都將台灣定位為其他國家之間領域主權變動的客體。「獨立建國論」在本質上和法理上與此二說完全不同,「獨立建國論」明確是以台灣為主體,由台灣本身自主地要建立一個新而獨立的國家。

探討台灣戰後是否應歸還中國或已成為中國的一部分,是將台灣當做是日本、中國兩國之間的領域紛爭在處理,這與台灣是否可以獨立建國是完全不同層次的問題。因為目前台灣並非中國與哪一個國家之間領土紛爭的對象,而是台灣要建立一個國家的問題,所以台灣人民不必先去證明台灣不屬於中國或台灣法律地位未定,然後才有權利主張獨立。台灣人民只要堂堂正正表明建國意志,就充分具備合法性、正當性的國際法基礎,有權利建立自己的國家。

目前國際社會雖接受「一個中國原則」,但各國並未否定也不可以否定有一個台灣存在的空間。雖然並不是說一個中國就必然有一個台灣,但是國際社會絕對沒有否定台灣獨立建國的權利,或是強迫台灣一定要成為中國的一部分。就如同一個印度與一個巴基斯坦可以同時存在一般,或是未來西藏、新疆也有權利獨立一樣,台灣當然可以成為獨立於中國之外的國家 。由此可知,中國一再以台灣是中國固有領土,或「開羅聲明」已宣佈台灣必須歸還中國等,來論證台灣是中國一部分,所以台灣沒有權利獨立,這是完全錯誤的說法。

依據國際法理論,任何領域的人民均有權主張建立國家。此項超法律的天賦人權完全沒有必要以任何條約為依據,人民只要有從某個國家分離獨立的意願,不必證明其不屬於原有國家,亦自然擁有建國之權利。反之,即使某領域確實屬於某個國家,只要其人民有分離獨立的意願,亦不妨礙其建國之權利。例如,北美十三州人民要脫離英國獨立時,並沒有提出任何條約或國際法為依據 ,亦即不必立證北美十三州不屬於英國才有權利獨立。「美國獨立宣言」中一再指出,由人類發展過程來看,人民要求獨立建立新國家,是國際社會應予尊重及保障的權利。人民有獨立建國的意志,就有權利建立新國家,這是不容否認的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英國學者James Crawford於1979年即從傳統的國家四要素論斷:「如果一個國家(State)已經存在於台灣,那麼過去領土處分的問題乃係不相干。」。

國際法也沒有任何理論可以否定某一地域的人民獨立建國之權利,反而是明確定義新國家成立的要件是:排除原有國家的統治,擁有自主的主權。甚至在尚未確立人民自決原則的傳統國際法時代,當時就不斷有新國家從某一個國家分離獨立。例如,荷蘭於1581年從西班牙獨立、拉丁美洲各地域於1820年代紛紛從西班牙、葡萄牙獨立等即是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人民自決權逐漸確立,世界各地不斷有新國家獨立,到目前已有160多國從原來的國家中分離獨立。換言之,世界上三分之二的國家是在這50年間獨立建國,而這些國家從未尋求任何條約或國際法理論,證明其領域不屬於原來的國家。新國家獨立唯一的法理基礎就是:「只有生活在這塊土地上的人民,才有權決定這塊土地的命運。人民有獨立建國的意志,就有權利建立屬於自己的新國家」,這就是國際法上的人民自決原則。

由此觀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所發表的種種對台灣擁有主權的聲明,主張台灣問題是中國的內政問題,是完全不正確的。「台灣是中國歷史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說法也是同樣傲慢無理。對台灣的領土主張涉及國際法及國際條約的解釋,牽涉到國際安全與和平,也牽涉到人民自決的原則,根本不是屬於中國的內政問題,而是國際所關切的問題。

然而,國際法只是輔助性的工具,只能用以說服外界與反駁敵人,有無獨立建國意願才是決定一國能否獨立成功的關鍵。例如,琉球也有很多國際法依據可以證明其並非日本固有領土,但是因為琉球人民並無足夠的獨立建國意願,因而只能成為日本的一部分,使這些證據無法產生任何法效果。同樣地,即使有再多的條約和法理能證實台灣法律地位未定,但是台灣人民卻不反對「中華民國」領有台灣,而「中華民國」不但未曾主張自己是有別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另一個國家,也未曾公開反對要與中國統一成一個國家的目標,如此將無法免除台灣被中國併吞的命運。
台灣既然已經充分滿足國際法的國家要件,但何以尚未成為國家?其原因在於台灣從未宣示自己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而被認為未宣示為獨立國家的證明,就是使用並承認「中華民國」體制,使得「台灣共和國」或其他國號之國家上尚未出現於此一海島。2009年4月,馬英九藉國史館館長林滿紅主張「日本已於中(中華民國)日和約將台灣交給『中華民國』」,就是在強化此一論點。

台灣目前尚未成為國際法上的國家,自己對內認為早已獨立只是遲滯台灣爭取獨立的努力。如果今天台灣人民誤認台灣早已獨立,則台灣的獨立建國將永遠不可能實現。民主化與修憲的結果,雖使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由人民直接選出,但並不能使現行的「中華民國」體制具備獨立國家性質。一個現代化、國際化國家並非自己對內主張或認定就可成立,必須對外一再強調與堅持自己是國家,並獲得國際社會的承認才是一個國家。

雖然國際社會承認「一個中國」由北京政權代表,但是國際社會並未承認也無權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此點是將決定台灣歸屬的權利保留給台灣人民。因此,只有主張「一台一中」,明確宣示台灣是一個與中國無關的新國家,爭取各國給予「國家承認」,徹底拋棄「中華民國」虛幻體制,不去爭奪中國代表權,不再使用「中華民國」國號,不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上爭取政府承認方式的建交國,才能符合國際法秩序,使台灣成為一個國際社會不得不承認的獨立國家。

如前所述,國際社會已形成「一個中國」的共識,一再主張「中華民國」是國家或台灣屬於「中華民國」的結果,非但無法凸顯台灣的獨立自主,反而使台灣陷入「一個中國」的框桕,或成為中國合法併吞的藉口,立即且明顯地危及台灣的生存。台灣與中國大陸若定位為「一個」國際法上國家,依據國際法及國際情勢,台灣將被定位為一個反抗中央政府的叛亂團體。基於此點,台灣人民必須形成決定自己命運的建國意志,去除「中華民國」虛幻體制,如此才有可能排除中國的併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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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意見:

  1. 獺祭書蠹 提到...

    此篇文章寫得好,但與陳水扁及其民進黨徒的說法大相逕庭
    過去說臺灣已是獨立國家,如今卻說要獨立建國(尚未獨立)
    真是打了這些人一大嘴巴
    由有甚者,年初臺灣教授協會舉辦的臺灣國際地位研討會
    會中國師李鴻禧也「舌戰群儒」,說台灣是主權國家
    如今看來,都在騙騙騙
    著名律師傅雲欽說得好
    因國民黨擁有龐大黨產,大家團結在黨產上面,不公不義,民進黨就藉此團結泛綠笨蛋,與國民黨抗衡,進入ROC體制分一杯羹,而忘了台獨理想(樂不思獨),甚至自欺欺人的說台灣已是主權獨立的國家(現在不執政了,陳水扁等人又改說台灣尚未獨立建國,他們要拼獨立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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