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專欄〉期待司法改革、不要期待司法判決 / 鄭文龍

9/09/2009 11:40:00 上午 張貼者: 蓬萊島雜誌.Net

「扁案」近日就要判決,雖然扁案審理至今,透過交互詰問之過程,很清處地可以發現,檢察官至今仍無法舉出任何證據(包括人證或書證或物證)可以證明陳前總統涉犯貪污罪行,可見陳前總統確未涉及貪污等罪行。因此,檢察官在結辯時,竟然只能用「剪報」來論證,要不就是用「美麗島辯護律師之革命友誼」等道德勸說的方式來論證,可見對於陳前總統之偵查起訴及羈押過程,均屬荒謬,在現行法制下均經不起檢驗。

依現行刑訴法第一五四條之規定,既然無證據證明犯罪,就應為無罪之判決,因此,對於扁案,辯護律師認為,如果本案可由公平公正之法官審理,依現有的事證資料,必會獲得無罪之判決。茲分三大案簡要說明。

㈠國務機要費案的部分:

國務機要費有特別費之性質,在慣例上領據即已完成核銷列報,並無侵占或貪污之可能。

1、行政院「主計處」、總統府、審計處三個行政機關的函覆意見,也都說明慣例上國務機要費具有特別費之性質,領據報結即可。
但特偵組之起訴書卻另訂標準,違背上開主計處等單位之意見,可見其起訴法律上站不住腳。

2、總統府會計處之證人已證明國務機要費有特別費之性質,且慣例上均以領據列報核銷。
總統府會計處上自會計長馮瑞麟以下之重要的幹部,共計有四位證人(前總統府會計長馮瑞麟、科長梁恩賜、邱瓊賢、藍梅玲)的供述,均已證明慣例上國務機要費具有特別費之性質,且慣例上均以領據列報核銷。亦可佐證起訴書不確實。

3、李登輝前總統時期也是領據列報即已核銷:
李登輝前總統使用國務機要費,也是只有領據列報,即已核銷。此亦經李登輝前總統及蘇志誠主任證明。
而且李登輝時期,其家用支出:如大溪寓所之水、電支出,及其雜支,甚至其夫人打高爾夫球之費用、宴客之費用,送禮之費用,均是由國務機要費中非機密費用中核銷。今特偵組竟然對於狀況相同的陳前總統起訴,其故入人於罪及差別待遇至為明顯及不公。

4、對照馬英九市長特別費案之標準,本案更無成罪之可能。
對照馬英九市長特別費案,可以領據核銷,一經領用即已支用完畢,且完成核銷程序。甚至馬案是在案發後才做事後捐贈,竟也可以「金錢混同」及「大水庫理論」,認為支出大於收入而無罪,且市長日理萬機不可能親身參與而無詐欺犯意。
而陳前總統擔任元首任期內,國務機要費確實「因公支出」用罄,並無不法所得,且依慣例均是領據列報即已完成核銷程序。尤其是以總統之高度及業務繁雜更甚於市長,更不可能參與細節及犯意,更應為無罪之認定。

而且陳前總統任內,二次選舉補助款三億四千萬元捐給民進黨,支持凱校三千萬元,八年自動減薪四千萬元,涉及的「國務機要費」乙案金額為一億零四百一十五萬餘元,也不可能「捐大而貪小」,至少應與馬案之標準一致,而為無犯罪之認定。

㈡龍潭購地案的部分:
龍潭購地案審理至今,亦無任一證人或證物證明陳前總統涉及不法,可證本案陳前總統應係清白。

本案重要之共同被告及證人如林百里、辜成允、蔡銘杰、蔡銘哲、辜仲諒、魏哲和、李界木及夫人吳淑珍等八人皆已在法庭具結供述證明陳前總統與龍潭案無涉。可見陳前總統在審理過程是經的起考驗。否則焉有所有重要之共同被告及證人都作證與陳前總統無涉。
而本案外界所觀注的部分有二部分,一是李界木進入官邸,但依李界木之證詞,李界木是去找夫人,陳前總統是下班回家偶然下才與其交談,且其交談內容並未涉及不法,故而,李界木進入官邸亦無從認定有不法之證明。另一是陳前總統在總統府召開會議,但是依現場所有證人如前行政院長游錫堃、前國科會主委魏哲和及李界木之供詞,陳前總統亦無不法之指示。加上憲法上之職權劃分,權屬行政院長,總統亦無此一法定職權,因此龍潭案不論從法律權限,或是從證據上來看,亦無從認定陳前總統涉及不法。

㈢洗錢案的部分:
洗錢案亦無證據證明陳前總統涉及洗錢。

1、重要證人如黃維生、林文淵、黃芳彥,均作證證明在選舉時,陳前總統只管選舉不管錢,錢由夫人管理。
陳致中及黃睿靚也證明在家裡,係夫人掌管錢。

2、陳致中、黃睿靚、葉玲玲及徐立德也證明陳前總統沒有在海外開戶,也沒有指示匯款等行為,也可證明與陳前總統無涉。

3、海外之帳戶並非陳前總統之名義,陳前總統也非受益人,也從未參與任一匯款行為,亦無指示匯款,亦即從客觀事實而言,陳前總統並無參與任何洗錢之行為或事實。

4、陳前總統曾經為了是否有海外的帳戶一事去質問夫人,夫人原先是否認,最後才向陳前總統坦白,二人甚至為了此事而有爭執。此亦經馬永成在不經意之作證中證明。可證陳前總統自始不知夫人海外設有帳戶之事。

後來在陳前總統之堅持及逼問之下,夫人才向陳前總統坦白還有二百萬美元之海外帳款,此時陳前總統乃要求關閉所有海外帳戶,並將所有款項匯交吳澧培資政從事台灣外工作,此事亦經吳澧培資政證明屬實。亦可證陳前總統實無涉及海外洗錢之行為。

5、海外帳戶之金錢,除龍潭案所匯美金六百萬元及南港案所匯二百二十萬美金涉及爭議外,於應屬扁家所有及政治獻金應無不法。

證人陳鎮慧曾證稱在2004年總統競選連任期間,曾在國泰世華銀行幫忙清點政治獻金,當時之金額即高達十一億元,應可佐證選舉剩餘款可達數億元以上,此亦可佐證海外款項應屬扁家所有及選舉之政治獻金餘款。

另依其他重要證人如黃維生、林文淵、黃芳彥,均作證證明在選舉時,均有選舉剩餘款,且依總統選舉之規模,數額達數億並非不可能,亦可佐證海外帳戶之金錢,除龍潭案所匯美金六百萬元及南港案所匯二百二十萬美金涉及爭議外,於應屬扁家所有及政治獻金,應無不法。

雖然身為辯護律師有信心本案並無證據證明陳前總統犯罪而應為無罪之判決,但是,本案經台北地方法院用司法行政之手段「撤換法官」,公然明目張膽地干預審判,整個審判程序已陷入「違法違憲」無效審判之情形。因此,第一審會怎麼判?其實也無庸期待,你只要看看第四台名嘴怎麼講,大概就知道會怎麼判。整個審理程序及判決已明顯受到黨派及名嘴之指揮及影響,形成共犯結構,變成民主法治墮落的一群。而司法人員自甘墮落,卻使得人民對司法不公印象深刻,及對司法失去信心,而這些司法人員正是戕害司法之罪人。

  尤其是,特偵組檢察官吳文忠曾在媒體上公開表示「扁案起訴」有「漏洞」、有「爭執空間」、「不是沒有無罪的可能」,可見扁案的起訴確實有草率、證據不足等問題。但是,令人難以理解地是「扁案」合議庭對於檢方的問題反卻沒有任何反應;甚至,近九個月的審理,交互詰問的諸位證人都指出陳前總統並未涉及貪污,合議庭卻置之度外,執意延押陳前總統,顯然讓交互詰問之制度空洞化?也讓律師在法庭上的辯護活動變成形式,誠屬悲哀,更遑論,「扁案」律師所提出種種符合人權、符合法治的訴求,合議庭皆置若罔聞、聽而不理,執意違法、違憲審理「扁案」。

當法院的審理無法公平公正,其審理只是徒具形式,這是台灣司法的悲哀。因此對於扁案之一審判決,只能期待司法改革、不要期待司法判決,但是陳前總統的犧牲,也不會沒有代價,希望藉由「扁案」喚起社會大眾認真思考,台灣之司法仍有受到不正干預,及違法違憲不公審判之問題,台灣現階段仍有進一步支持司法改革之必要,要改造建立公平、公正、有憲法意識、受尊重及信賴的司法,才能讓台灣成為真正獨立的民主法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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