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評論〉從法庭到現實 / 王時思

1/13/2010 10:30:00 上午 張貼者: 蓬萊島雜誌.Net

國務機要費進入二審階段,幾個對政治現實來說顯而易見的事實,卻在司法的證明上遇到挑戰。

第一:關於國務機要費的性質。國務機要費究竟是什麼錢,這件是其實從檢察官到第一審的法官都不願意承認:國務機要費就是總統的特別費。雖然一審判決硬說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無關,不能引用特別費的概念。問題是:1. 全國首長的特別費是根據當年的國務機要費概念來編列的;2. 國務機要費的前身在預算科目上曾經明列為特別費;3. 根據主計處的正式書面意見,國務機要費的確具有特別費的性質。尤其在阿扁取消了奉天、當陽數十億專屬於總統運用權的「國安密帳」之後,如果連國務機要費都不是特別費,那麼總統將成為全國唯一沒有特別費可用的行政首長。反倒是檢察官和一審法官,既忽視主管機關主計處的機關解釋,又硬在所謂預算科目名稱上打轉,卻從來沒能證明出「為什麼國務機要費不是總統的特別費」?導致除了因為馬英九是特別費被判無罪問題,所以絕不能讓阿扁也同樣無罪這個理由之外,實在看不出國務機要費不是總統特別費的理由。

第二:國務機要費的使用慣例。國務機要費的使用阿扁不是第一人,而是中華民國建國以來的總統慣例。老蔣、小蔣的威權時代究竟怎麼用的,根本無帳可查(要是有帳可查,相信國民黨的黨產也不會這樣始終查不清楚了)。到了李前總統的時代,連蘇志誠都站上法院說的確只要簽名即可領出,並不需要核銷過程或單據做為憑證。也就是說阿扁並沒有「發明」這種國務機要費的使用辦法,因為法令規定改了,導致必須以單據核銷,總統辦公室只好到處蒐集發票,造成發票與支出事實不符的問題。可是即便如此,這也始終是一個行政程序的問題,不是一個犯罪的問題。不能因為核銷程序沒有符合法規(更何況這還是一個效力有疑問的內部規程)就認為錢一定是被「污」走。只要沒有人把錢放進自己口袋,就沒有貪污!這是一個簡單明瞭的事實,檢方及一審卻始終不願說出口。因為只有「貪污」這個沈重的指控才能將扁打入十八層地獄,永世不得翻身;因為只有「邪惡的阿扁」才能對照出「正義的司法」這齣荒謬劇。

第三:選舉究竟有沒有結餘款項。這個問題是個事實問題,不是個法律問題。但卻因為沒有政治人會笨到跳出來自首說:「有啦!我們都嘛有選舉結餘款,不然不選舉的時候是要靠什麼活?而且選民服務也是要經費,籌備下一次選舉也是要經費。選得職位越高,尤其選上的候選人,選舉結餘越多。」這個在現實政治運作裡的常識卻因為與社會脫節的司法,加上追訴、羈押阿扁所造成的寒蟬效應,導致在法庭上兜了一大圈還在問:「怎麼會有這麼多的選舉結餘款?」真正該問的是:究竟在台灣的中央級選舉要花費多少錢?如果一次總統選舉要花上百億,選舉結餘上億就不是天方夜譚。問題是對於政治獻金這個潘朵拉的盒子,誰也不願意賭上自己政治前途的風險掀開它。寧可讓扁一人承擔,一人背負貪腐污名,也不願成為真正的改革者,冒險掀開現實政治中種種檯面下運作的流沙爛泥。

所以國務機要費複雜嗎?其實一點也不,唯一的關鍵就是願不願意承認台灣從威權體制轉型民主中未能完成的轉型正義問題,願不願意睜開眼睛直視選舉政治人物與政治獻金的關係。只要願意面對,就會瞭解國務機要費究竟有多單純,就會瞭解台灣的政治生態為何難以改革。而也唯有面對,台灣的民主才有機會重新呼吸到新鮮活力的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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