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家心聲:台灣的法官,勝任、獨立、公正超然嗎? / 台灣人權律師團

9/10/2009 06:44:00 下午 張貼者: 蓬萊島雜誌.Net

關於陳前總統案,台灣的司法,顯現其欠缺獨立、超然的病症及對自己的角色的無知、無能。這明顯而嚴重的問題,關乎人權保障,關乎司法威信,也關乎社會發展,令人十分憂心,必須嚴正關切。

《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聯合國1985年司法獨立基本原則》,都明白揭示:審判機關的勝任能力(competence)、獨立性(independence)、及公正超然(impartiality),是人權保障的基本要求。這也是確立司法正當性、可信性(威信)的必要條件。

台灣司法的最根本問題,不在制度,而在人──很多法官「不像」法官,欠缺作為公正審判者的應有素養,也就是不能勝任(incompetent),無法有公平而正確的司法作為。這是大家,特別是法律人,必須謙虛面對的事實。

台灣的中小學一般教育、大學法律專門教育、加上司法官考試及訓練,其實無法培養出夠格的(qualified)法官。台灣的法官對法律,或可謂,學有所成(很多檢察官、律師亦然)。例如,什麼可當證據(有證據能力),什麼不可以,是法律;什麼行為事實成立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如何處罰,是法律;法官應依據證據認定事實,也是法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對這些法律,法官們大概有其專業知識。然而,如何依據證據認定事實,這不是法律;這屬於正常、合理之人(reasonable person)的合理推斷範疇。台灣的法官是不是正常的人,這問題或太聳動,暫且不提。台灣的法官是否具備合理之人應有的合理推斷能力,則不可不問。這涉及整個社會、文化與教育問題;不合理的社會、不合理的教育,不可能蘊育出普遍合理的一般人。在這不良的環境下,台灣的法官是否比一般人較有合理推斷的能力呢?謙虛的法官也必會搖頭。因為,這方面,法官並未受過特別教育或訓練。反而,由於他們(大多)很年輕就當起法官,鎖進司法圈內,既少一般社會經驗,也無律師(或檢察官)的多面向法律歷練,權力使然,不知不覺中變得自以為是,更難提升合理推斷的能力。依據證據認定事實,是審判的最重要、核心,卻正是台灣司法最病弱之處。

關於「獨立」,許水德說的「法院不是我們國民黨開的嗎?」道盡了台灣司法的不獨立。過去,當法官、檢察官,必須是國民黨員,或國民黨所認可者(非我族類,就用口試予以阻擋、排除)。司法作為上,很多法官、檢察官長期配合國民黨的政治需要。解嚴及政治民主化後,所有那些法官、檢察官們,都還在那裡;沒被解職,不必退黨,也未經「改造」(使之獨立、超然、且具人權素養)。新進的司法官,或許不須經過國民黨的思想篩檢,但在那麼多前輩、上級、長官們的牽引(陰影)下,恐怕還很難扮演應有的獨立角色。現在,據了解,有八成的檢察官、七成的法官,是藍色的。憨直的許先生的名言:「法院是國民黨開的」,仍然相當符合現今司法生態。在這情況下,台灣的司法勇於對前任總統(非國民黨人)偵查、起訴、審判,根本說不上是什麼進步的表現。

關於扁案,諸多司法(官)作為,凸顯了公正、超然的嚴重欠缺。例如,該案在分案處理後,竟「神秘的」(英國《經濟學人》雜誌語)更換由蔡守訓法官主審。其次,針對更換法官,陳水扁主張其違憲,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大法官們遲不解釋,而扁案則已判決在即。另方面,扁案尚未判決,就扁案衍生的偽證罪案,台北地院卻(一反常態)迅速判決相關被告有罪。如此,一慢一快,前後夾擊,無異預設:阿扁必判有罪,而大法官會議也不可能作出改變現狀的解釋了。這樣的整體司法作為,絕不公正、超然。

台灣的「院方」與「檢方」,長期一家親;過去十年來,「院方」雖力圖表現的較像「法院」,但在國民黨重新執政後,雙方又再曖昧。最近的司法節,司法院與法務部恢復傳統,合辦慶祝大會,並表演阿扁被押的諷刺劇,逗引滿堂法官、檢察官們哈哈大笑、歡樂不已。這種匪夷所思的行徑,赤裸裸地顯露出司法人員對自己角色的無知。這是國家之恥,也是阿扁作為被告的大不幸。

法官們(及法院發言人)常常說,就扁案,也必然會說:絕對憑著良心、獨立、公正審判。然而,正如英國R v Sussex Justices案對司法公正性所確立的原則:「光做得公道是不夠的;還要連看起來都明顯而無可懷疑地公道才行。」扁案,台灣司法的表現,與「看起來都明顯而無可懷疑地公道」之標準比較,實在差很大。至於實質的公正、公道,英國Dimes v Proprietors of Grand Canal案則對法官教示如下:「一個人的是非曲直,不能任由他自己判斷。」法官「自我感覺良好」,是不行的;扁案的司法表現,對不對、公不公道,當然不能任由相關法官們自我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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