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扁札記》守得雲開見月明的扁案判決

6/23/2010 01:30:00 下午 張貼者: 蓬萊島雜誌.Net

  2010年6月的第2個禮拜可以說是「扁案週」。6月8日台北地院審理外交零用金案一審宣判無罪;6月9日台北地院審理二次金改案繼續傳訊證人並進行交互詰問;6月11日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國務機要費等案宣判,除從無期徒刑改判20年外並改認定以他人發票及不實犒賞清冊申領之國務機要費,用於機密外交等因公使用不構成貪汙犯罪。除二次金改案未經判決其餘所謂扁案不管是一審或二審判決均可上訴仍未確定,但地院及高院判決確具意義,足供比較、參考。

  同為特偵組起訴的扁案,總統外交零用金不是我的任內所創設,歷任總統出訪都有領取,甚至比我還多。而且不只總統有,隨同出訪的外交部長也領過;副總統、行政院長及總統特使也比照領取外交零用金,作為出訪期間犒賞、餽贈之用。依慣例及規定都一次以領據領出,不再檢據核銷。特偵組指控我涉嫌私吞11次出訪零用金33萬美元並匯給在美國念書的陳致中,觸犯侵占公款的貪污犯罪最重可處無期徒刑。台北地院歷經8個月的調查審理,傳訊14位證人,其中3位前外交部長,1位前外交部次長,事涉國家機密,全部開秘密庭不對外公開。最後,判決無罪,是扁案第一個無罪判決,也是法官敢向特偵組檢察官起訴扁案說「不」所開的第一槍。

① 刑事訴訟的司法人權有顛撲不破的法則包括「無罪推定」、「證據裁判」、「罪刑法定」、「罪疑唯輕」等。台北地院審判長黃程暉的合議庭完全堅守,不像「蔡守訓們」採所謂的「有罪推定」、「擬制裁判」、「罪刑自定」、「罪疑唯重」,完全踐踏司法人權。
② 台北地院指摘檢察官未查得被告有何剩餘,未因公支用之事實,僅憑一己之臆測,不僅立論失據、前後矛盾、誤認,任意拼湊、毫無可信之處,更有違外交部依循慣例及相關規定,簽擬該筆經費供被告彈性使用及無從取得單據核銷之事由。審判長審完這個案子發現台灣外交充滿困境,「真的好慘」,他認同每次3萬美金辦不了什麼外交,認同我說的「這是拿來博感情的」。合議庭依職權傳訊14人並讓檢辯雙方有詰問證人的機會。哪像特偵組只問我一次,完全不管被告發言及調查被告有利證據即率予起訴,其他各案亦復如此,難怪特偵組原承辦檢察官吳文忠去年3月24日主動Call in到T台坦承扁案起訴有漏洞。
③ 地院合議庭都認為外交零用金本含有特別費之性質,經審核以領據核銷,全權授權出訪之團長即被告使用,一經領據核銷即屬因公支用事實已發生而合法核銷完成,預算已經執行完畢,亦無剩餘款之問題,更不問實際支出情形,不再辦理結算。並引馬英九特別費案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743號判決意旨參照。連外交零用金都被認定有特別費性質,而全國第一個有特別費,在61年前就有特別費的總統反而沒有特別費。只因總統為國家元首,全國只有一個,後來擴大到6000多個首長主管都有特別費,蔣介石時代在1963年正式改名為國務機要費,但李前總統及前行政院主計長都說國務機要費就是總統的特別費,即使原查黑中心檢察官陳瑞仁也說是特別費。蔡守訓為了判馬英九無罪更特別引用;為了判我有罪,竟然又自我否定。

  6月11日高院判決有關龍潭案,陳敏薰案有罪,姑不論科學園區的開發,民營企業人事決定依憲法、法律均非總統法定職務權限,核與職務上收賄罪要件不合,鄧振球審判長也說他是採從寬解釋,目的在促請注意、警惕,留待最高法院來裁判。有關國務機要費地院判決認定我以他人發票、不實犒賞清冊詐領非機密費(單據核銷部分)及機密費(領據列報部分)共1億742萬元,此次高院判決認定沒有詐領,只有侵占,金額則降至1,496萬,減少9,300萬。主要是這9,300萬被認定為因公支出。

  我從特偵組到一審,包括2006年查黑中心起訴後的11月5日記者會,我一再答辯說明,國務機要費申領出來用於因公支出包括機密外交在內大於收入,沒有剩餘,甚至透支,何來不法所得被A掉?但特偵組完全不予理會,地院蔡守訓合議庭亦拒不調查,就是要故入我於罪。我當時一再堅稱之所以會有他人發票及不實犒賞清冊用以申領非機密費,是因為2002年年初總統的私房錢國安密帳奉天專案繳庫,及非機密費不得撥充流用到機密費,不得不的便宜措施,連同取得之機密費都用在機密外交等因公支出。由於部分事涉敏感,儘可能不說出來,而被懷疑說謊。其中為了解釋很多機密外交工作是從李前總統時代就延續下來,並提出奉天專案的密件供參,然該密件被鎖在保險箱,我在一審再三提及,蔡守訓就是置若罔聞,我變成啞巴吃黃蓮,有口難開。感謝高院合議庭終於打開該封存密件,並向國安局查證國安密帳繳回情形,及該專案未編年度預算送立法院審議,也不必送審計部辦理決算,但總統一年平均有1億元可以支配使用,但我繳庫了。最重要的是高院合議庭開了幾次不公開的秘密庭,傳証相關證人及秘密證人証實我確實有為機密外交工作的重大因公支出,並為高院判決所採認。這是我特別要感謝高院合議庭的地方,至少我喊冤四年的真相終於可以大白。這不是統媒所說的「大逆轉」,而是遲來的正義。

有人說國務機要費案二審的改判是比照馬英九的特別費。沒有錯,馬英九特別費單據核銷也出現使用他人發票及不實工作獎金犒賞清冊,並未成立詐領貪污犯罪予以起訴。縱使最後論屬偽造文書罪亦只及於余文及吳麗洳等三個出納,三個出納的偽造文書罪還緩起訴,馬英九及市長辦公室主任廖鯉全都沒事,對照該案仍有差別待遇。又馬英九特別費的領據列報部分則直接匯入其私人帳戶,並申報為個人財產,用在匯給太太每個月20萬、女兒在美生活費、姊姊馬以南300萬、女兒在美刷卡費、家裡的保險費、水電費、瓦斯費、電信費、根本就沒有因公支出。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743號判決認定馬英九無罪確定理由,固不採「實質補貼」之說,但接受「金錢混同」及「大水庫理論」的辯解。說馬英九在市長任內兩次市長選舉補助款4700萬捐給自己的4個基金會的公益支出,視為特別費的因公支出,大於特別費的收入1500萬,所以無不法所得,無犯罪故意,故無罪。

而我舉証歷歷並有證人旁証供述,我的因公支出包括機密外交工作共1億3千700萬元,大於起訴金額1億400多萬元,也大於地院認定金額1億742萬元。扣除高院認定因公支出約9246萬元,則因公支出另有4500萬左右亦多於高院判決的1496萬元。何況我將高達37億的國安密帳繳庫,總統選舉補助款3.4億元全捐給民進黨,為黨募款3.2億元及8年總統減薪4000萬元。套用馬英九的說詞他不是貪墨之輩,因為捐大不可能貪少。顯然高院6月11日判決仍選擇性適用最高法院判決馬英九無罪確定的理由。

從高院改判國務機要費案,更可以看到呂前副總統、游前院長、陳唐山前秘書長及多位前朝部長被特偵組起訴詐領特別費案是否應該由特偵組撤回起訴?又對特別費領據列報部分特偵組只查辦扁、馬兩人,其他被檢舉的藍營高官是否應一併查辦?

四年來的政治追殺,不信公義喚不回。在這個鬼地方,我一直在屈辱中忍耐,在屈辱中等待。終於在第559天等到第一個無罪判決,第562天等到高院的改判,接下來還有漫漫長路要走。如今總算「守得雲開見月明」,離「天光」應不會太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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