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站部落客〉判決書關於龍潭案的部分 / 獨孤木

9/17/2009 03:51:00 下午 張貼者: 蓬萊島雜誌.Net

國務機要費的所有資料實在太多,而且還蠻無聊的,連蔡守訓有沒有權可以審理,蔡守訓自己都寫了一大串要來解釋。這很怪,人家去釋憲問你到底有沒有權審判,你自己說我有權審判,所以審判,這到底是在幹嘛,我也搞不懂。大概是以為大法官講的沒有蔡守訓自己講的有道理吧。


這姑且不論,我就想看看,這龍潭案到底是怎麼講的。


龍潭案主要是蔡銘哲跟李界木在後面運作才弄成的。辜成允是提早把土地換成錢,而林百里則是買到了需要的土地。可是阿扁跟吳淑珍涉案的部份,不管提出再多疑點,法官的見解都是『在印象深刻、未受他人影響、污染之際供稱係「裁示」,而非「總結」、「歸納」,自屬最符合事實之說法。』


好像不會有記錯,講錯,或是搞混的狀況發生。


在頭一次偵訊李界木時,很多公文根本就沒提示給他看,而他所做的供詞,就叫做未經污染最符合事實。而蔡銘哲各個前言不對後語的部份,我們大法官還寫了這麼長一段來說明耶。


按證人係憑藉其個人對事發當時所見所聞之記憶及理解,事後加以陳述,惟通常一般人之認知及記憶的運作,與電視或錄影帶、照相機隨時均能如實重現事件之特性,迥然不同,一般人縱令刻意記憶並立時陳述複誦,尚且無法鉅細靡遺描述事件發生之全部細節,遑論人類之記憶及理解能力與機器不可同日而語,隨著時間的消逝及個人記憶力優劣之差異,不僅事件之記憶隨時間經過而逐漸淡忘,二以上不同個體,對於同一事件之描述,亦受制對事件注意、記憶力及理解力不同,對於事件之細節描述部分,絕無可能毫無差池,此莫非係供述證據之特性之一,自非可僅以細微陳述不一,遽全盤捨棄其供述證據而不採。


你有沒有發現,李界木的供詞對阿扁有利的部份,在事後雖然改口了,卻說這是未經污染最符合事實。至於蔡銘哲的供詞,雖然漏洞百出,還是要說一句:『自非可僅以細微陳述不一,遽全盤捨棄其供述證據而不採。』


這很妙。到底人可不可以記錯呀?


我看了半天,我還是搞不懂,除了李界木跟蔡銘哲的供詞之外,到底有什麼地方可以證明阿扁有介入龍潭案?


阿扁做裁示的時候,有一堆但書,這些都不算。而執意要龍潭的這塊土地,這也是廣輝公司的堅持,為什麼這就算是阿扁的指示?至於行政院長或是國科會主委除了會議記錄以外的證詞,通通都不被採信。


蔡銘哲有認罪協商,他有拿錢,他也有賄賂李界木,然後所有的證據就建立在他講的話是完全可信,李界木咬阿扁的部份完全無誤,而其他人講的話都是在反對龍潭案,然後在阿扁的淫威下,不得不低頭。


為什麼其他人的證詞只要對阿扁有利的都不算數呢?


為什麼只要咬阿扁的話就算講錯也算他記錯,可是凡是不咬阿扁的人,就算記錯了也算是證詞被污染呢?


這實在很妙。


當然啦,我除了證詞之外,沒看到什麼實質的新證據。我還以為會看到蔡銘哲說拿給吳淑珍的一億元,是在何時何地用什麼樣的方法,拿這些現金給吳淑珍。好像這一億的現金是可以放在口袋裡面直接拿給吳淑珍一樣。


不過我找了一下,好像沒找到相關的描述。有哪位比較認真的網友要是找到了,請記得給我相關的判決書頁數,讓我可以開開眼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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