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前總統於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最後陳述節錄/陳水扁

9/10/2009 12:44:00 上午 張貼者: 蓬萊島雜誌.Net

最後,我要講話,雖然我知道我講什麼也沒有用,但是我堅持我今天一定要講話,雖然有人不想聽,聽不下去,甚至我再怎麼講,我都不可能有任何的改變,我還是要講話,因為我要誠懇的向人民報告,我必須要留下歷史紀錄,你說我不死不行,也要讓大家知道,我是怎麼死的,我不能死的不明不白,我要來懇求大家,可以幫我做歷史的見證。

馬英九下令收押 法院公然更換法官
去年九月特偵組檢察官一字排開召開記者會,宣示我的案子,去年年底之前辦不出來就走人,我就知道這下子死定了,沒有要辦到有,白布要染到黑,去年十月二十九日馬英九先生在總統府擴大與情會報親自下令,要把我押起來,我心理也已經有數,陳雲林走了之後,就是我要進去的時候,我絕對跑不掉。去年十二月,周占春審判長兩次把我無保釋放,接下來就是換法官,這就是很清楚違背憲法司法審判要獨立最核心的價值,法定法官原則,所以沒有程序的正義,是要期待有什麼實質的正義,是不可能的事情。我也非常清楚,人都在審判長合議庭的手中,要看什麼人,如果馬英九在合議庭的手中,保證沒有事。我呢,不用說,就是穩死的,有押沒有放,一押再押,連要判多重,統派的媒體也已經替審判長宣布了,說我幾個無期徒刑,什麼30年有期徒刑等等。

台灣的司法充滿雙重標準
昨天檢察官說,司法是貪婪最後的防線,我也同意剛才檢察官所說的,司法公正不會轉彎,但是事實是這樣嗎?難道說沒有雙重標準?難道說沒有政治報復?難道說司法公正沒有因為人的不同、色彩的不同、意識的不同來轉彎?檢察官一直說,匯錢去海外就是不對,就是貪污,但是做一個政治人物,將錢匯去海外,難道說是我陳水扁家裡的人是第一個,宋楚瑜選省長,之後透過四十個人頭,包括他的小姨子,他兒子的名字,甚至臺灣銀行司機、工友的名字,匯去美國超過一千二佰多萬美金,台幣三億八千萬,這是監察院所提出調查報告所寫的,聽說宋楚瑜他有事情沒有?他的兒子有事情沒有?他的小姨子有事情沒有?他的秘書有事情沒有?這是不是司法公正最後也是在轉彎。李前總統,我們所知道,根據調查局所提出的報告,他用兩個人頭李宗仁、陳國勝,去新加坡,在選總統前後就匯出去超過五千萬美金的錢,台幣超過十六億以上,有聽說他有什麼事情嗎?如果說錢在外面就是壞人、就是貪污,為什麼差那麼多?

⊙國務機要費案
眾人知道馬英九市長任內的特別費案件,同樣是用他人發票來申報,不只大發票用他人發票,小發票也是用他人發票,包括他太太、女兒也都有用到,結果不用問、不用辦,這叫做司法的公正,遇到馬英九他們家大大小小就自動轉彎。余文在他人發票的部分也是依照偽造文書來起訴判刑,有聽說過余文跟他的老闆馬英九犯什麼貪污犯罪?另外一部分,每個月十七萬的特別費,用領據領出來之後,馬上匯進去他個人的帳戶,報私人的所得,變成他個人的財產,每個月匯二十萬給他太太,去icbc享受百分之十三的優惠利率,接著市長八年還可以匯給他女兒超過五十萬美金,超過一千六百萬以上的台幣,人家十七萬很有得花,因為馬英九市長八年財產申報,每年還可以增加三、四百萬,馬市長他的辯解,說他絕對沒有任何犯罪的故意,因為他不是貪墨之輩,因為他所捐出的錢,超過他所領的特別費,每年領據列報的特別費一千五百萬,但是他捐出去的錢,共有五千一百萬,所以他捐大,不可能貪小,法院完全相信他的說法。

我自動減薪一半 國安密帳全部繳庫
結果檢方將我形容像我是一個非常貪錢、愛錢、很愛A錢,視財如命的貪墨之輩,我是這樣的人嗎?我是一位愛錢、貪錢、A錢、歪錢,所謂的貪婪之人嗎?我有幾點要來證明阿扁絕對不是這樣的人,我是看錢最不重的人,我絕對不是處處想要佔人便宜的人。兩千年,我選總統,我從來沒有一條政見說,我當總統我薪水要減半,反而是馬英九先生2008年選總統時,在辯論時,人家提問,說經濟拼不好,633做不到,你的薪水要減半嗎?結果這位答應633政見若無法實現說要把薪水減半的人,反而沒有做到,做到的是我這位沒提起這條政見的人,沒人叫我要減薪,更沒有人叫我減薪一半。
其次,大家也知道奉天專案、當陽專案,兩條加起來的本金就三十六億元,一般叫做國安密帳,如果說國務機要費是總統的錢,國安密帳是總統的私房錢,國安密帳每一分錢都是來自政府、來自公家,全部都是公款,但是從來沒有編過預算,也不用送到立法院審查,更不用送去審計部來做決算的審計,你說這有合法嗎?照預算法、審計法,完全都是違法,但是國安密帳李前總統的時代叫做奉天、當陽專案,但是,不是李前總統的時候才有,之前兩位蔣總統就有了,殷宗文前國安會會長、國安會秘書長曾經跟我說,他說這些錢,這些總統的私房錢,在兩蔣時代,分散在各單位,要用就有,沒有人敢管,但是後來他把這些錢從各單位集中,來集中使用,分成兩個專案,每年生利息幾億元,所以李前總統最後六年所動支的國安密帳,就達到六億八千萬,所以檢方也有在說公款的使用、支出,一定要拿到收據,但是奉天專案等國安密帳,大都是沒有取得收據,國安局跟我報告,光是奉天專案李前總統六年使用六億八千萬,沒有收據部分就占百分之七十五,有收據的不過百分之二十五。2002年元月,我將國安密帳,本金加利息,將近四十億元,全部繳庫歸公,我如果是一位那麼愛錢如命的人,這種錢最好花、最好用,一年一億,六年六億,沒有人知道、沒有人管,我有去動這種歪念嗎?

馬英九特別費捐給自己的基金會
馬英九他的特別費,放在他的口袋,根本就沒有拿出來花,也沒有因公支出,他所花的是什麼,後來把它當成特別費支出的錢是什麼錢,不是他的特別費本身的錢,是選舉錢,是別筆錢,馬英九選台北市長兩次,選舉補助款差不多是四千八百萬,光是選舉剩餘款差不多兩百五十萬,合計五千一百萬,他是在1999年到2003年所領到的選舉補助款收入,但是你要想想看,1999年,前一年1998年12月他選市長,99年就有選舉補助款兩千多萬,2002年連任市長,12月了,2003年年初又領到200 多萬的選舉補助款,結果他成立他自己的基金會,用選舉補助款跟選舉剩餘款,兩次加起來五千一百萬成立基金會,這樣可以當做是特別費的支出。如果這樣可以說的通,我兩次選總統的競選補助,加起來就三億四千萬,我全部也都捐出來,我捐給政黨,馬英九的選舉補助款連同選舉剩餘款5100萬,視同特別費支出,大於1500萬的特別費收入,所以沒有貪污,沒有不法所得,我選舉補助款三億四千萬,我捐出來,也比檢方說我貪污的一億四百十五萬還要多,為什麼馬英九可以,我不行,他的選舉錢比較大嗎?他的選舉錢可以當成特別費支出,我的就要用心計較,一直給我挑剔,一年才領多少,你可以剩下多少,哪有可能支出一條就兩千萬,馬英九可以跨年度,可以集中,也不用年度到就要繳庫,有剩餘就有要繳庫,我的就不同的認定,所以檢察官說司法公正不會轉彎,這是什麼標準?
八年總統任內,減領的薪水歸公,密帳繳庫,合計就六億四千萬,選舉補助款捐黨,還為黨來募款,在主席任內這個兩條加起來就六億六千萬,加上私下犒賞同仁,公益慈善捐款至少一千萬,六項總計,超過十三億五千萬以上,加上我有證人、證物,國務機要費用在機密外交還有重大因公支出的部分,一億二千八百萬,這樣加起來就差不多十五億新臺幣,說我貪污國務機要費一億四百十五萬,說我貪污、A錢,這是不可承受之重,在在證明我絕對不是所謂的貪墨之輩、貪婪之人,馬英九市長可以這樣辯解,他不可能貪小捐大,我捐大當然也不可能貪小,既無貪瀆犯意,亦無不法所得,彰彰明甚。

我的國務機要費全部為國家做事
本案國務機要費我從吳淑珍自陳鎮慧拿到的國務機要費,不管是剩餘款或是以他人發票、犒賞名義所取得,都搬到總統府,或直接交給我因公使用,總計壹億兩千七百萬裡面,C案,八期就有三千五百萬元,W案六百五十七萬八千六百五十元,L案加FJ案,三百七十五萬六千六百元,J案一千萬元,S案兩百萬,U案兩百五十萬元,機密外交工作旅費一百五十一萬九千三百二十二元,M案一百九十萬八千九百零六元,捐贈施明德四百五十萬元,修建清真寺一百四十萬元,捐助公投制憲大遊行一千萬元,捐助民主和平護台灣大遊行兩千萬元,犒賞張俊雄前院長兩百萬元,捐款葉菊蘭轉交基金會五百萬元,捐助文復會兩千零九九萬八千六百三十八元,都有相關證人結證屬實,部分並有收據、匯款資料可稽,在機密外交的六案,除了J案以外已經有前案起訴書確有支出情事,最不值得的就是,我捐給施明德四百五十萬,第一次2001年或2002年,他生活困難,郭文彬跟我說,我給他五十萬,2004年同樣,我又給他一百萬,接下來2005或2006年他女兒生病手術,我去看他給他一百萬,最後是他要來成立施明德講座基金會,我給他200 萬,郭文彬經手的,他也作證,結果他說我貪腐,要來倒扁,發起紅衫軍,如果我說貪腐他拿我貪腐的四百五十萬,他的良心會安嗎,還是我給他是應該,我給他錢,他是乾淨的,我是貪污的,真的有夠不值得,講到C案,是李前總統95年去美國康乃爾大學演講訪問的那趟就開始有的公關費用,原本是一年兩百萬美金,國民黨付一半,奉天專案負擔一半,一直到我當總統,李前總統跟我說這條很重要,不能取消,我繼續,但是國民黨那一百萬就不出了,改由奉天專案負擔這兩百萬的公關費用,後來奉天專案這些國安密帳繳庫,我拜託國安局用他的年度預算繼續付,後來我們就取消,但是李前總統又跟我說不要把這筆錢省起來,再多錢都在花了,不然會被中國拉去,後來我們一直減,但是還沒有奉天專案了,國安局也不出,沒有辦法,只有從我的國務機要費八期花三千五百萬,這是真正的因公支出,為了國家利益、外交利益,不用國務機要費,我可以去印新台幣嗎?我可以去搶嗎?三千五百萬不是小錢,W這個案件,民運人士,當時民運人士來找我,我們同情,因為原本是國安局補助,後來沒有,我想說中國民主運動,我們也要給他關心,給他支持,一年10萬,二年20萬,台幣六百五十七萬八千六百五十元,我們負責起來,這也是查到是事實的事情,也有匯款,難道這不是因公支出、不是為了國家,這是為了我自己嗎?L案、FJ案拾貳萬美金,這也是為了對美外交、南海的外交需要,你要想說自己的奉天專案,我記得光一個對日工作,也不用寫收據,中間一條就拿一千五百萬,明德專案,開二十一次會議,花差不多壹億,一次會議開差不多四、五百萬,很多也是都給他們零用金,開會有多會花,住飯店再貴也是有限,每年的開會,一次都花四、五百萬,對日、對美的工作就是這樣作,我的奉天專案後來繳庫,今天對美、對日的外交的,這些外交可以不做嗎,這樣變成我不對,我們是無私無我為國家做事情,今天說我貪污?J案在去年四月一日,馬英九當選總統沒有多久,我們在台北賓館見面,結束時我說很多事情你需要知道,我願意跟你報告,很多對外工作,你不相信,就去問你身邊的,那天是詹啟賢陪他去,就是他選總統的競選總幹事,我說你問他就好,看是不是真的,他的兄弟就是替我做這件事情,後來事實,他也來作證,對日本的工作,花一個一千萬難道算什麼,難道我客氣,還是姓詹他兄弟客氣?我也沒相信他,那要怎麼拿收據,S案也是一樣,這也是對日工作,日本一位非常重要的參議員,現在已經過逝了,對臺灣很好,明德專案就是他幫忙,我們非常感謝,兩百萬可以做什麼,U案是聯合國,那不用講,你今天為了臺灣的利益,公投制憲大遊行,民主和平護台灣大遊行,檢察官說是民進黨的活動,為了顧臺灣有分黨嗎,國民黨敢辦公投制憲大遊行嗎?民主和平護台灣的遊行,我們有叫他們不能參加嗎?我們2005年3月26 日民主和平護台灣大遊行,來對抗他們所通過的,反分裂國家法,我們是為了顧臺灣,來向中共的反分裂國家法,來嗆聲,結果是國民黨連戰、親民黨的宋處瑜,反分裂通過後去北京搶頭香,我們在台灣大遊行,來反對反分裂國家法,他們是去抱大腿,這不是為臺灣,是怎樣,有吃飽還喊餓?公投制憲也是很多人的夢,這也是為了臺灣國家的利益,難道是民進黨這樣而已,你說為了民進黨,難道國民黨,馬英九,現在在花,去年報紙,國務機要費沒有得花,去買幾百萬買月餅,也不可能自己吃,分給黨,叫黨分下去,讓地方黨部去發月餅,那也是跟政黨有關,也是做給政黨面子啊!去買五百萬的月餅啊!這也是用國務機要費,是怎麼樣我捐一千萬給公投制憲大遊行,這是實際的支出,難道是我貪污,張俊雄院長我給他兩百萬,他說不記得,還是怎麼樣,我怎麼知道,但是給他是壹個事實,後來他想到,寫狀紙說確實有這筆錢,在法院也才作證,說確實有拿到兩百萬,你要一個人記得那麼清楚,怎麼可能,又不是每天沒有事情作,就記這筆錢就好,兩百萬是有多少,如果不記得,細節不知道,就說他說謊,就真的給他兩百萬,這是事實,結果用這條來羈押我、來延押我,甚至這條來羈押陳鎮慧,捐給葉菊蘭,我記錯了,她轉給鄭南榕基金會,也沒有收據,檢方一直要我拿收據,說張俊雄為什麼沒有拿收據、其他怎麼沒有拿收據,陳菊蘭我給他基金會五百萬,他也說專給李敏勇當董事長的鄭南榕基金會沒有開收據給我,直接就給他,我們也沒跟他要啊!他也沒有給我,這是給基金會,有沒有入帳我們也不知道,兩百萬給施明德工作基金會,那也是基金會,他有無入帳我也不知道,但是他也沒有用基金會名字給我收據,文復會,國家文化總會,2000萬的事,郝廣才就是文復會副秘書長,錢就是拿給他,他有無入帳我怎麼知道,還是直接轉出去,我怎麼會知道,總是他有開收據啊,就是真的有兩千萬的支出,我是要證明我不是愛錢、貪錢的人,這十五項就一億二千七百萬,要如何有不法所得。

國務機要費的核銷一切依照慣例辦理
我從來沒有指示我的太太去拿他人發票來申報國務機要費,這一點吳淑珍也說明的非常清楚,我更沒有指示過辦公室主任還有陳鎮慧,要把國務機要費拿回家或是交給吳淑珍,這點陳鎮慧也結證非常清楚,拿回去的國務機要費,陳鎮慧、陳心怡都有結證確實有從官邸搬錢到總統府,或收到來自官邸的錢,多則千萬元,少則幾百萬,所以絕對不是檢察官所說所懷疑的,國務機要費去污掉匯出去,也是拿來花,我太太也是拿給我,我也不知道到底是怎樣,我太太說是陳鎮慧拿來的國務機要費,她所領得的國務機要費,這是我的錢,叫我拿去用。
2000年5月20日我就任,5月還有19天是李前總統的時代,舊的不說,從卷內就可看出,律師跟公辯有提出李前總統最後的一個月,五月那十九日裡面拿來申報非機密費用的單據,內面就有鴻禧山莊、大溪寓所的日常支出,這個日常雜支裏面也有的水電費用好幾萬、漂白水、洗塵粉,洗照片,連送給李前總統自己的120 萬的油畫,也是都拿來報公款,他報非機密費,馮瑞麟會計長來作證時解釋,雖然不是官邸,但是李前總統曾住過,就不好算了,住幾天,還是住星期一、住星期三,要如何算星期二、星期四,要怎麼分割,所以用大範圍來認定從寬處理,所以這裡的例子就看出,私人的住家就可以報公款,報需要收據、單據的非機密費的國務機要費,既然私宅可以,官邸為何不可,他私底下的日常雜支可以拿來報公款,而我官邸日常雜支變成貪污,同樣是5 月,可以這樣認定嗎?
有關犒賞清冊,是當時奉天專案已經繳庫,不能撥充留用,所以交代他們去研究怎麼辦,但是後來研究出來,我怎麼知道中間還有問題,犒賞清冊內容,要給誰,我都不知道,想說已經說好的事情,上面也准許的事,我怎麼知道還有什麼問題,有關犒賞的事,也真的有犒賞,我剛剛也有說幾千萬,我們不是說,將犒賞清冊領出來的錢,放進自己的口袋,變成自己的錢,其實我們還是拿出來,拿出來的還更多錢,超過兩倍,我不是見錢眼開,有錢就好,不是這樣亂來的人,把我說的那麼難聽。

⊙龍潭案
接下來說龍潭案,你想說第一時間檢察官如何起訴,說我職務上收賄,科學園區的開發土地取得是總統職權嗎?當時起訴理由,說總統府下面有國家安全會議設總統經濟顧問小組,所以總統不只管國防、外交,還管重大財經事項,我們第一時間說這是誤會,總統府跟國安會沒有隸屬關係,總統府跟國安會有不同法源,是平等的,雖然國安會在總統府裏辦公,但不是總統府底下的國安會,總統府是總統府,國安會是國安會,總統經濟顧問小組也不是設在國安會下面,那時一個臨時編制,立法院說是黑機關,沒有法源依據,沒有設置要點,所以我們若將這個劃掉,說科學園區的開發和土地的取得根本沒有拿到總統經濟顧問小組來討論、來報告、來通過,都沒有,和這個都沒關係,什麼這是總統職權,後來改說是給你說不是總統職權,李界木有收錢,李界木是公務員所以總統就是跟李界木共同貪污,共同正犯,就改成這樣,最新的是變成說,因為總統可以任免文武百官,包括行政院等,所以總統有人事權,就是是總統職權,包括現在在場的檢察官、法官,總統任命文武百官,大家都包括在內,可以說這就是總統職權嗎?那是憲法的形式,要說是總統職權,也要跟總統有關係,國安會組織法所說的國家安全會議,所管的是國防、外交、兩岸、或國家重大變故,並沒有包括重大財經事項,檢察官把國家重大變故誤以為是重大財經事項,這是一個誤會也是錯誤。

所有的證人都表示我完全不知道有給錢的事
今天用地的林百里、賣地的辜成允、仲介的辜仲諒、蔡銘杰、蔡銘哲,包括科管局李界木、國科會魏哲和主委沒有一位說我知道有關龍潭案給錢的事情,佣金兩億、四億,我不知道,李界木三千萬,我不知道,蔡家的七千萬我也不知道,我若知道中間有牽涉到錢的問題,我絕對不會這樣做,包括李界木、我的太太、蔡家兄姐,一定都被我罵,我根本被蒙在鼓裡,有關龍潭案的開發納入園區,土地如何取得,林百里、辜成允、辜仲諒、蔡銘哲、蔡銘杰,沒有一個人跟我接觸過,沒有人找過我,或拜託過我,不管是電話或是見面,唯一有連結就是李界木,檢察官之前說李界木算什麼,一個小小局長可以進到官邸跟總統見面,代表不尋常,若是這樣,我也要請問,同樣是局長的常岐德台北市長捷運局長常岐德,馬英九為何要打電話給他,李界木還是中央政府科管局的局長也,今天台北市政府一個地方政府,一個捷運局的局長,總統打電話給他,那不是也是檢察官所說的不尋常嗎?總統打電話給常局長說,怎麼去做說帖,有關內湖捷運最近事故連連的這個說帖,這樣一個說法一個懷疑態度,一個地方政府的捷運局長,總統都可以打電話給他,中央政府的科管局局長不可以跟總統見面,就是有問題,何況不是我約他,我也不曉得他到官邸,我下班已經很晚,都還沒有吃飯,所以當我知道李界木在樓下時,我主要也是,因為也已經半年了,要瞭解中科最新進度,主要是報告中科進度跟發展,是最後提到龍潭案,我才說向行政院瞭解看看,我臨時約行政院院長、副院長、院長去找副院長和國科會主委和科管局的局長來總統府,臨時用的,所以沒有人知道是哪一天,沒有紀錄,就是臨時插隊的行程,那時已經要選舉了,每天都很忙,李界木也說,無論是在偵查中或是審理庭,他說第一方案是大家經過討論形成的共識,總統沒有裁示,特偵組講一次,在這邊又講一次,他就是這樣說,魏哲和也說總統沒有裁示,經過討論大家形成的共識大家沒有意見,這樣試一下,兩、三個月若不成,價錢講不好,就拉倒,如果中間有任何不法意圖,有牽涉到錢的時候,有好處,我會說兩三個月就拉倒?更困難也要促成。
我若有見不得人的事情,我私下交代院長就好,我還要那麼麻煩,公開來說,給那麼多人知道,這是很簡單的邏輯跟常識,做總統關心行政院兩兆雙星政策,也是行政院2008,挑戰2008國家重點計畫,這是國家重大的產業政策,總統不能關心嗎?和我關心中科、南科一樣,這有什麼奇怪,尤其檢方早上說為什麼本來一年的事情,三個月就促成,三個月是不對,從九月開始算,到二月動工,也差不多半年,你怎麼能說這最後的三個月,這也不用環評的,你想說需要環評的中科,那麼大片也才10個月而已,這6個月那有什麼奇怪,土城頂埔園區,六個月,新竹篤行園區,關東橋,那個園區,要移走的那個,也是六個月,所以六個月是很正常的事情,慢慢來說政府沒有效率,快就說有問題。

202兵工廠釋地案 沒有馬英九的指示絕對辦不成
講到這個,讓我想到最近的例子,你想說,總統就是管國防、軍事啊!有關軍方的事情,沒有總統點頭,沒有總統同意,你敢做,所以最近說202兵工廠的事情,185公頃,怎麼可以開發不得了的事,幾千億的開發利益,什麼人去拿的,是郝龍斌市長,郭台銘鴻海的董事長要拿這塊地,我就覺得很奇怪,我也不是沒做總統,我最知道,有關軍方土地,要來釋出,又這麼大片,要來變更,尤其要移動飛彈基地,這是天大地大的事,沒有總統點頭,沒有國防部部長、大軍談、小軍談跟總統做報告,他有那個膽,郝龍斌市長,他是跑龍套的而已,他可以決定嗎,也是總統的權,郭台銘是地主嗎?不是,是業主嗎?也不是,是一個民間企業家,為什麼可以拿這塊,還要求說八年的時間,要縮短成三年,我做總統做八年,為了中研院要拿這個土地,跟202 兵工廠聯在一起,看能不能割一塊,讓他們可以擴大使用,做生技使用,生物科技的使用,我這樣爭取八年,每次跟他們講,看說202兵工廠185公頃那麼大塊撥一小塊,和這邊合在一起,條件一大堆,最大理由就是說不行,因為上面有一個南港飛彈基地,愛國者飛彈基地在那裏,絕對不能移,是要保護台北保護首都,我當總統八年沒有辦法讓南港飛彈基地移走,結果呢!換總統,換政府以後,沒辦法讓中共,讓中國共產黨,撤除1328顆飛彈,結果我們自己先撤飛彈基地,要把南港飛彈基地撤除,這是天大地大的事情,國防部原來說八年要移,郭台銘出一個名,郭台銘說八年太久就改三年,六天內就可以改成三年,這是誰的主意,當然是總統,可以讓飛彈基地移走,202兵工廠釋出,有好幾千億的開發利益,郭台銘就是馬英九的大金主嘛,特偵組你們不就要去辦,不就要去瞭解看看。

龍潭案神秘的兩億 特偵組到現在都沒有交代清楚
檢察官起訴說馬永成、辜仲諒的證言,說我太太做的事情,我絕對知道,我們姑且不論兩位證言都沒有提到龍潭案,也沒有提到龍潭案給錢的事情,而且都是臆測、傳聞,不是直接親身經歷,可以作證嗎?何況我太太也在這邊說,馬永成說我太太收錢我應該知道,我太太也否認,我怎麼會知道,若是知道,南港案我為什麼不知道,為什麼我沒事,南港展覽館這個案子,我太太有拿到錢,我就不知道,事實上也不知道,也沒事,怎麼南港案我不知道,龍潭案,我變成要知道,硬要咬我嘛!我太太一再跟我說,案發之後,說是政治獻金兩億,現在說是四億佣金,我覺得很奇怪,檢方也一再講說,其中有一億是辜成允多匯的,但是問題辜成允否認沒有多匯一億,是蔡銘哲說的,辜成允否認,沒有多匯一億,但是問題沒有多匯的一億,為什麼辜成允自己拿去,會天掉下來一億嗎?這絕對是跟他有關,或是羅生門,搞不清楚,到現在一年了,查不出來,什麼帳都查出來了,為什麼壹億從哪裡來,到最後會跑到辜成允那裏,為什麼查不出來,更令人疑竇重重,過去我曾說我聽到的例我也是很懷疑,特偵組沒有交代這一億如何匯出去,怎麼來的,從那裏匯的,匯給郭淑珍的帳戶,辜成允明明沒有多匯,為什麼可以拿這壹億,這很奇怪,另外還有壹億,我覺得更奇怪,起訴書講,2004年大選前,二、三月,我太太說需款孔急、急需現金,要蔡銘哲匯壹億回來給他,剛才說了國泰世華銀行保險室好幾億,那有欠現金錢有匯出去,沒有匯進來,如果是貪污的錢,匯到海外,還要匯回來,還要透過那麼多帳戶,不是反倒要讓人家知道,完全不合邏輯,何況我們看筆錄,郭淑珍、鍾莉燕、力騏董事長郭銓慶的妹妹,及她的財務副理鍾莉燕,在特偵組也寫的很清楚,有對帳單、筆錄,那一億是郭銓慶跟蔡銘哲調錢,所以郭銓慶先跟蔡銘哲調壹億,所以從郭淑珍匯回來之後,大概是6月,差不多相同的錢,匯去郭淑珍那裏,所以是他們兩個在調錢生意週轉的一億,那不是要拿給我太太,選舉就不欠錢,不欠現金啊!好不容易匯到海外,那有可能還匯回來,假如是一億是真的時候,完全不合常理邏輯,為何郭淑珍、鍾莉燕在偵查中有筆錄講的很清楚也有對帳單,為什麼你們當作沒有看到。

⊙洗錢案
洗錢的事情,...陳鎮慧說的很清楚,我從來沒有交代過把錢匯出去,幫忙匯錢都不是我交代的,我太太也說怎麼會讓我知道,我問,他也不會跟我說,我兒子也說我不知道,他也沒有跟我報告,開戶、匯錢移來移去,我怎麼會知道,你不能說夫婦之間一定都知道啊!當然有的人怎樣我怎麼會知道,總是在我家就是不一樣啊!很多事情,我不知道,就是不知道啊!你不相信我還是不知道,葉玲玲、徐立德這些專員我也不認識,長的怎麼樣我現在也還是不知道,我太太做的事情,我就要負連帶責任,夫妻之間就要連帶責任,有這個法條嗎?

家人對金錢處理有瑕疵 願負所有道德與政治責任
今天這邊我要說,在家裡人處理金錢有瑕疪、具爭議、不符合最高道德標準及政治期待,我當然必須要負責,我要向全國人民表達最深歉意,這些錢不是要逃亡,也不是要給小孩這些錢,完全要匯回來,特偵組所指定的帳戶,包括剛剛說的沒有不法所得的225萬美金,全部要拿出來歸公,作為社會公益之使用,一塊錢都不會拿、不會花,所以不要為了說,一定要追回這些錢,一定在硬拗,說這是不法所得,有沒有不法所得全部都歸公了。

⊙追加起訴部分
另外陳敏薰的一千萬,哪一個人選舉企業界沒有捐錢?金融界沒有政治獻金?不只是我,包括李前總統、連戰、宋楚瑜、馬英九,都是一樣,沒有拿過金融界的錢嗎?但是陳敏薰的一千萬,我不知道她給我太太一千萬,我太太也沒有說過她拿到陳敏薰的一千萬,陳敏薰在2004年之前,我對她也不認識,完全不熟,因為她當董事長是中華開發,過去就是國民黨的黨營事業,是劉泰英讓她做的,我和她沒有交情沒有接觸,她從來沒有跟我求官過,也沒有向我說要當大華證券董事長,都沒有,我都不知道一千萬,要如何說我是職務上收賄一千萬。

陳敏薰101董座 我曾來不曾指示、要求做這樣的安排
2004年大選之後,我太太有給我選舉剩下的錢,有超過一千萬,因為每年當總統就要對黨有一個獻金,責任額一千萬,所以2004年,我也是捐給黨一千萬,我不知道陳敏薰有捐一千萬,但是我們給黨,那一年還是有一千萬,大華證券也好,101 也好,兩個董事長人事的任命都不是總統職權,也不是財政部長職權,那是民間企業,最多就是喬,就像是最近報紙在看總統府秘書長詹春柏在喬,姓「溫」的董事長,過去是馬英九在選總統支持很多,出錢出力,所以他向福華飯店,餐業租金到期,可能要收回去,去喬說讓他繼續租,就是這樣嘛!就是民間企業,是因為有人問我現在陳敏薰中華開發董事長不能作,可否去做大華證券,作一個安排等等,我是打電話給林全打聽一下,過去也有很多人事案,來自行政院的同仁,立法院黨團的同仁,還是黨部的同仁,會探聽人士有時舉手之勞,禮拜天閒閒的打電話問一下,這樣而已,也不是部長的權,也不是我的權,就說別人在探聽,有可能嗎?他就說不可能,他說辜仲瑩不答應,不答應就不答應,這樣而已,林全部長也說的很清楚,雖然她中華開發董事長沒有做,但是他也要替她安排,過去我的經驗,之前劉泰英當董事長,將總經理胡定吾踢出去,我覺得這樣很不好,不能說贏者全拿,我們覺得也要做個安排,後來喬出101也不是我說的,這樣變成我收受賄賂一千萬,是賣官,我要怎麼賣官,也不知道一千萬,要怎麼說我收錢。

辜仲諒三億政治獻金 支應歷次選舉或幫助同志選舉
辜仲諒的三億的事情,這三億就是政治獻金,他分成八次,捐三億,最大筆的事2004年3月,他捐二億,最大的一筆,現在檢察官懷疑政治獻金怎麼會捐二億,是天文數字,政治獻金不可能兩億,你們就沒有選過總統,也沒有參加過總統選舉,你們怎麼知道總統要花多少錢,選到總統這個層級的,李前總統說96年他選總統,他花了二十五億新台幣,他報三億一千萬,連戰2000年和我選總統,他花多少?李前總統自己說的,那時他當主席,說他花一百二十億新台幣,連戰花120億,李前總統花25億嗎?誰相信,連戰花120億,2000年他報兩億九千萬,我報九億多,2004年我報12億多,都是所有總統候選人我報最多,去年八月十四日,我開記者會,我承認我不老實,因為我收的超過這個,連戰有老實嗎?120億報2億有老實嗎?李登輝花25億,報3億1有老實嗎?宋楚瑜選省長,監察院調查報告,他說他報一億,收五億,我也不相信,陳由豪就捐壹億了,我所知道的科技界的大老級,那時選省長,就捐給他二億,這兩個就佔三億了,他全部只有五億而已嗎?也是不老實啊!你說收五億,報一億啊!更加不老實,我承認我不老實,結果被辦,不承認的,也真的不老實的,結果沒事,馬英九去年選總統,他報六億七千,花六億三,你相信嗎?國民黨的花法,六億多夠嗎?大家看好的馬英九只募六億多嗎?我所知道,報紙也有報,李遠哲公開說過兩個科技業者,一個捐五億,一個捐五億,兩個就捐給他10億元給馬英九,他報6億多有老實嗎?柯建銘民進黨團前總召,他所知道有三個企業界一個捐二億,三個就捐給他六億,這樣加起來就16億了也,他只報六億多,這樣對嗎?這樣有老實嗎,我敢作證,這是我說的,兩個重量級的兩要爭取行政院長的人,在選舉的時候,替馬英九募款,平均一個都募款十億給馬英九選總統,兩個人就20億了,加上柯建銘所說的三個六億,李遠哲所說的二個10億,這樣就三十六億,其他我們都不用說,報六億多,其誰能信,我說這些的意思是說,檢察官不要覺得選總統不要花錢,或是都是小額捐款,很多都是這樣捐,這樣拿的,馬英九一注五億、二億、甚至有的人募十億,這全部不奇怪,2004年辜仲諒捐給我太太兩億,你就說這就不尋常,這就是圖利貪污,很清楚這都是政治獻金沒有對價關係,第一條2002年那時候捐款兩千萬也不是我向他要的,他自己拿給我太太,那時候就是北高兩市選市長還有選市議員,他給兩千萬也是不夠,我光是一個謝長廷選高雄市長就給他2000萬,李應元選台北市長我給他1500萬,兩個就3500萬,你這2000萬夠花嗎?市議員一個100萬,你看北高二市有多少市議員候選人,2004年三月的那兩億,是我選總統,年底選立法委員捐款5000萬,一個約給150 萬,2001年是平均一個約100萬,2004年一個約給150萬,2007、2008,就是最近這次,是立委一個兩百萬,這五千萬有幾個立委可以分,就是這樣,這樣說我貪污,2005年一千五百萬,就是羅文嘉拿去,羅文嘉選台北縣長,他也向我道謝,羅文嘉拿去的變成我貪污?最後一筆2007年年底的一千萬,是辜濂松資政我們在總統府見面,他說要幫忙,我也不知道,他要幫什麼忙啊?他要指定一個,叫我指定一個,讓他們兩個去聯絡,我叫林德訓,他叫高人傑去聯絡經過一段時間拿出一千萬,2007年年底立法委員就花去了,一個就要200 萬,所以選舉替人募款,幫忙出錢,今天變成我圖利貪污,這樣對嗎?

圖利罪辦政治獻金 惡意曲解法令羅織罪名
政治獻金法是2004年4月以後才正式實施,之前沒這個東西,但是很清楚,你說我貪污圖利,這就是政治獻金,政治獻金就是合法的,就是有報沒有報的問題而已,政治獻金不是不法利益,是合法的錢,我兼黨主席黨就有捐款專戶,政治獻金法實施後有無入帳,也是行政罰的問題,也沒有刑責不刑責,為了政治獻金選舉錢,說是貪污,今天現任的官員,要為立法委員募錢,現在縣市長要選舉要來募錢,每條都到,不就是都貪污圖利,你現任的立委,現任的縣市長,去跟人家募款,不就是圖利自己的貪污,這樣有通嗎?所以第一次說政治獻金變成貪污圖利,我記得當時民進黨執政時,所有的政務官,包括我,要有責任額,我們全部都是在職的,黨就規定說我要負責1000萬,有的要50、100,都是在職的,去募款,每條都中,不就都變成貪污圖利,你硬要說這些錢是重大犯罪不法所得,無限上綱上這種東西,通通來羅織成獄,事情就嚴重了,我也不願意看到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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