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因涉及國家機密而進行秘密審判,過程當中對於被告有利的證人與證詞,包括外交部人員、駐外使節等,都經法官傳喚作證,對於特偵組偵訊筆錄中的謬誤也一一駁斥,合議庭更數度以「立論失據,前後矛盾」、「任意拼湊,毫無可信之處」與「自無可採」等嚴厲語氣批評特偵組的起訴內容。
在「無罪推論」原則下,法官認為雖然吳淑珍無法清楚交代匯給兒子的美金(二十九.六萬元)來源,但檢察官卻不能因為數目相近而任意拼湊,以臆測方式推論這些錢是來自陳前總統貪污外交機密費(三十三萬元)。
最重要的是「藍綠同一標準」!合議庭法官接受「外交零用金有特別費的性質,根據外交部當時規定,相關費用一經領據核銷,即視同因公支用完畢,全權授與總統使用,不問實際支出情形,事後沒有上繳結算的問題」,同時也接受「扁出訪確有與友邦元首或家人私下會面、餽贈」的說法,並未因為被告是「陳水扁」,而出現國務機要費審議中處處可見的「扁非馬是」雙重標準!
(作者為北社社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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