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延押理由中所述及的「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被告仍有逃亡之虞」及「現階段尚難有何羈押以外的方法可資代替」等論證,仍以以前高院的延押事由類似,而未考量被告二審判決已經從無期徒刑變為有期徒刑二十年,而主要的國務機要費案的二審判決在涉及侵占公款部分則從1億742萬元大幅降低為1496萬元的變化,況且有關海外帳戶的匯回匯款截至目前為止也有近七、八成金額且正在陸續進行中,不應以錢未完全匯回完畢作為「仍有逃亡之虞」而延押之理,高院合議庭違反審判時之承諾,仍繼續延押更難讓人信服。
(本文轉載自陳水扁辦公室6月18日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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